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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力資源專家潘新民

    不對。

    一、法律文書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12年多應當支付12個月工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沒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

    二、個人經驗

    1、當違反法律時候,如需要補償n、n+1、2n情況下,按照實際司齡去補償,無論是否超過12個月。同時,如果每月補償標準超過社平工資3倍,這個時候就不按照他的真實工資標準和需要賠償月份算了。直接就是社平工資3倍乘以12個月。

    2、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叫賠償金,賠償金未限制12個月。

  • 2 # 大鄭說社保

    經濟補償金的確有個12個月的最高限制,但是不是說任何情況都是最多12個月,只有特定情形才是最高12個月。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來算,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齡計算。具體如下: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 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月工資包含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沒提加班費,實際中,一般都會含著加班費)。

    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注意,當離職前的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時候,就不再按照本人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按照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還要注意,如果此時在本單位工齡超過12年,也只是按照12年來算,多出的工齡不再計算。

    如果離職前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的話,那麼 補償年限不受限制。

  • 3 # 和諧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最高十二個月,對嗎?

    現在這樣說就不對了!

    2008年1月1日之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最高十二個月

    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也就是《勞動合同法》沒出臺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很多勞動者稱之為工齡補償或年資,那時候主要依據《勞動法》和《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經濟補償金最高賠償確實是十二個月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未實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後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

    隨著《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廢止,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依據主要就是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就多了一個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辦法》與勞動合同法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月平均工資)和年限規定有所不同。

    一是對於計算基數:

    《辦法》是沒有封頂限制,即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多少就是多少;

    而《勞動合同法》就有限制,進行封頂,即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個月。

    二是對於年限計算:

    《辦法》規定對年限計算是有限制的,最高不超過12個月;

    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是不受最高12個月限制。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而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同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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