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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採購訂單上的商品名稱是D,乙方(我)的合同與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是E,但實際上甲方需求的商品就是E,因為甲方內部訂單系統無法修改成E的名稱,所以每次甲方下的訂單商品名稱都是使用D。 問題:1.乙方的合同上應該怎麼去註明甲方的採購訂單與乙方實際購銷合同這兩者之間商品名稱的差異。 2.甲方要是故意去鑽這個商品名稱的漏洞,乙方合同上應該怎麼寫,最大化的規避風險,把這個漏洞補上,(甲方系統內部無法更改商品名稱,只能按照他們的系統來下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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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姬衛

    如果已經實際這樣執行過合同,對方也收貨、付款了,我認為您所顧慮的“對方因商品名稱而和您違約”的機率是很小的。即使甲方真想以此為由說毀約,您也有可應對措施。

    為了更精準答覆,又把《合同法》翻了兩遍。

    如果還想進一步規避風險,給您以下建議:

    1、因為甲方的內部訂單系統無法更改商品名稱,以前分管過系統部,這點我表示可以理解。您可以和對方重新籤合同,將合同上的商品名稱改成D。如果重新籤合同不方便,可以籤補充協議,說明之前合同上的商品E,下采購訂單時將會寫成商品D。如果補充協議也不方便籤,請對方在採購訂單的產品名稱後加注是商品E也可以。如果採購訂單上面寫不了東西,可以請對方寫份蓋公司公章的資料,說明:採購訂單上的商品D就是合同上的商品E。

    2、如果第一項裡面的所有措施都做不了,可以再重新檢查一下您的合同:上面有沒有驗貨條件、產品質量保證期限?通常驗貨條件上面會註明多少天內沒有反饋視為驗收合格。在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內,因為產品質量問題是可以退貨的,但產品名稱的差異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如果沒有寫質量保證期限,通常最長期限是兩年。

    3、如果還有顧慮,可以看看,之前雙方溝通時,有沒有籤樣品?樣品寫的什麼名字?如果沒有,可以請對方籤個封樣,您公司將客戶籤回的封樣妥善保管。您公司可以按對方的封樣交付實物。

    總結:如果是第一次交貨,您可以請對方將IQC的《來料檢驗報告》、《合格入庫單》傳給您,做為驗收合格證據。客戶正常驗收入庫、如期付款,即視為認可這樣操作,以後不可以再用“產品名稱不符合您們所籤的合同上所註明的品名”為理由退貨。

  • 2 # 財經J探員

    你好

    之前遇到類似的問題,就是在合同上實事求是的寫:1. 確保雙方認可E=D ; 2.儘量規避因為E、D名稱不同而發生貨款糾紛、收貨糾紛等。

    比如:“甲方向乙方採購10000件商品E。

    商品E完全等同於甲方發出的採購訂單中的商品D。甲方發出的對商品D的訂單全部等同於對商品E的採購。

    乙方按照甲方訂單中D的數量,發同等量的E,即為完成訂單。

    任何情況下,乙方無需提供商品D。

    任何情況下,甲方不得以E和D名稱不同而拒絕接收商品E,或拒絕支付貨款。

    如果甲方各種拒絕,那就是風險極大,有詐騙的可能。可以考慮放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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