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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豪情萬丈SL

    現在都知道幼童乘坐電梯是需要有監護人的,所以幼童滯留電梯完全是監護人的責任,現在只能看導致其墜落的窗臺有無安全隱患。如果是設計不合理那麼屬於開發商的責任,如果是損壞沒有及時維修那麼少物業公司的責任,如果兩者皆有則需要劃分責任。因為沒有那個窗臺的圖片,不知道具體情況。如果設計符合規範,且沒有損壞就很難找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責任啦。

    以前有個案例是也是兒童墜亡,(具體資料記不清啦,只能說下大概的意思,切勿隨意引用!)一個電梯井,有個約半米高的水泥臺,開發商利用水泥臺設立的欄杆不足一米好像只有800mm,不符合規範的1.05--1.1m(低層1.05m,高層1.1m)雖然有水泥臺的高度,任然被法院裁決欄杆設立不符合要求,負全責。還有一個數據是欄杆間距不大於0.11m。現在只能看資料啦,現在家長應該保留資料照片,自己用尺子量一下,拍照。

  • 2 # 奶爸木子李

    我會在樂樂茶等位的時候告訴店員提醒家長別讓他們的孩子隨便爬門口的小狗雕像,我怕他們掉下來摔傷。

    我會在燒烤店擼串的時候告訴店員提醒家長別讓他們的孩子在炭火爐旁玩耍,我怕他們碰到爐子烙傷。

    我也會在火鍋店涮肉的時候告訴店員提醒家長別讓他們的孩子在過道亂跑,我怕他們碰翻火鍋燙傷。

    很多家長在看護孩子的時候都會出現掉以輕心的時刻,放任孩子去做危險的事情,想著“只是孩子貪玩罷了”,而意外常常發生在這些疏於防範的瞬間。

    說回到本案,本案中女童的墜亡和電梯其實無關。而是和8樓樓道的窗戶是否設定過低有關。

    根據《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2011

    6.1.1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定防護設施。

    公共部分的樓梯間、電梯廳等處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沒有鄰接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如距地面淨高較低,容易發生兒童墜落事故。

    如果8樓淨高低於 0.9米或者未設定防護設施,則不符合規定,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如果可以進一步證明實際高度是年滿3歲的兒童可以在無人幫扶的情況下獨自翻越,則說明窗戶的高度設定確實過低,物業和開發商甚至設計方都可能對此事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設計方如果圖紙設計依據的設計標準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則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開發商如果在設計合規但建設違規,工程未驗收的情況下,將其交付使用,在樓道窗戶存在安全隱患時未能及時處理,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物業公司在明知其存在隱患的情況下,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管理提示義務,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但這些都不是主要責任。

    因為墜亡的兒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必要的判斷能力和社會經驗,在樓道行走遊玩時應由監護人謹慎看護,監護不當放任孩子自行出門,存在監護不力的情形,應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各位家長監護人在孩子還小的時候請看好你們的孩子。不需要向威利旺卡的父親一樣怕他吃糖吃壞牙而過度保護限制,但也要給予他們適當的保護,讓孩子能夠遠離意外和危險。

    奶爸屆扛把子,嬰語十級,尿不溼操作大師,熬夜協會常任理事,專注育兒、早教、家庭知識分享,您的支援是我繼續下去的動力!

  • 3 # 老萬走新疆

    上告天,下告地,中間告空氣!出了事自己不反思,先質疑別人。我也是醉了!不排除設計有缺陷,但是物業把你家孩子滯留在電梯裡了?家長維權意識強,贊一個,趕緊去告吧,律師等案子,鑑定機構等錢賺,法院隨你去,訴訟服務一條龍,別到頭費了時間,浪費了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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