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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凡人隨手拍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 2 # 博雨好攝

    自從《民法典》出臺,攝影圈就不安靜。畢竟對肖像權的保護嚴格了,很多影友開始抱怨“紀實攝影沒法拍了,規定的太嚴格了,把攝影人的路堵死了。

    但《民法典》在第1020條明確了對於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我拍的這張98歲老人照片,就經過了親屬同意。

  • 3 # uu悠悠uuPhotography

    你好!

    我來回答一下你這個攝影圈的熱點問題。

    律師們的回答是這樣:

    沒有以他的肖像進行盈利不侵犯

    但是:

    《民法典第1019條》將於2021年實施,對街拍紀實的攝影師們來說,非常不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技術資訊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很多影友開始抱怨“紀實攝影沒法拍了,規定的太嚴格了,把攝影人的路堵死了”。

    其實也不是,只要在拍攝前 或者 拍攝後有好的徵求路人的意見,大多數人還是不會為難我們的。但一定要態度友好的詢問哦。

    比如這個跟芋頭一起玩耍這位小妹妹,也是詢問過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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