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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扒劇少女喵

    有句俗話說得好,不知者無罪。

    放現在,這句話就不完全正確了。

    應該改成,不知事實者無罪,不知法者不免責。

    啥意思呢,舉幾個簡單例子就明白了。

    1、李四穿了件蓑衣站在田裡發呆,張三路過見到以為是稻草人,就拿塊石頭將其砸成輕傷,問法外狂徒張三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無罪。因為他不屬於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輕傷的,不構成犯罪。或可能被認為意外事件,同樣不構成犯罪。

    2、家暴狂人張三認為打老婆不犯罪,將老婆打成重傷,問張三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對法律有誤解,把有罪的事情當成無罪的,不影響其刑事責任的承擔。

    3、出軌狂人張三認為出軌構成犯罪,出軌後備受良心的煎熬,整日擔驚受怕生怕警察找上門,最後實在受不了了去派出所自首,問張三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不構成犯罪,對法律有誤解,把無罪的事情當成有罪的,也不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處理。

  • 2 # 法律法人

    法盲故意殺人一樣判死刑。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不管你是否認識到自己犯罪,還是認識不到自己犯罪。一旦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在量刑上也有明確,初犯危害成度小的,未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可以減輕處罰(免於刑事處罰,緩刑,拘役)

  • 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個屬於法理問題。

    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問題,法理上採用“普遍性或一般性”認識標準。

    比如酒後行為,有人說醉酒後行為不能自控,所以醉酒後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法理上說,行為人飲酒前就應當預見到自己醉酒後行為不能自控,因此,行為人從開始就不應該飲酒。否則,就應當對自己酒後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又比如,到人煙稀少的深山老林去打獵,發現遠處草叢中有動物,開槍擊中後才發展是另一夥的打獵者。這樣的事情在法理上就應認定為意外事故。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人煙較多的林區,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過失傷人而構成犯罪。

    這就是對自己行為性質認識的”一般性或普遍性認識能力”之標準。也是在法律上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

  • 4 # 北極星鋼鐵俠

    首先那個問題錯誤在於普法!至於什麼是普法不用我解釋啦,小的時候,我們在學校都學的是思想品德。就沒學到什麼。《民事訴訟法》,民法典,《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只有未成年人才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成年人都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姦,敲詐,搶奪。欺詐,詐騙。行賄。有幾個成年人不知道這些事情是犯法犯罪。不存在什麼認識不清。只能說他們為了錢不擇手段,鋌而走險。至於說怎麼量刑,國家有法律的標準紅線。還有人民法官的認定自由裁量權。不管怎麼說,都得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而受到相應的懲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誰能把罪犯改造成守法的公民那就成功了。

  • 5 # 南京萬劍律師

    法律不會因為你不懂法而免於處罰,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有的罪名成立,必須是你主觀上是明知或應當知道才符合夠罪的主觀要件,比如電信網路詐騙中,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向其提供資金賬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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