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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和平閒者

    你可以透過生產隊申請養殖手續,雖然繁瑣,但可以一勞永逸,長期使用的,既然都做十幾年了,說明有穩定收入,符合扶貧的專案就是三農事業,養殖也屬於扶貧,所以你不但可以申請執照,還能申請補貼,但當基礎建設執行時期,該怎麼處理還是得按照大局處理,因為公有制土地,給你的只是使用權,但生產隊也會從新給你安排一塊新的合適的土地,因為你的成績也是計算在生產隊裡面的考核業績,農副產品都是一國根基,十幾年的養雞場,說捨棄就捨棄,你同意,上面還不一定同意呢!方心的去辦理手續把,流程和手續詳細找當地的相關部門,如果實在不清楚在哪裡辦理,直接去當地政府詢問即可。

  • 2 # 李老頭閒談

    這個問題分兩點解釋。

    一、環保部門已正式通知城區周邊的各種養殖場已劃禁養區,如果你養殖場與城區接近且在禁養範圍內不分你已承建多少年毫無疑問是要拆遷。

    二、耕地建雞場有十幾年的歷史,現政府部門三申五令嚴禁耕地拋荒撂荒或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如(建廠、種經濟林、挖魚塘)這都是違背土地管理法,是不允許的,請近快擇址搬遷,復耕種稻,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 3 # 三農新觀點

    耕地建雞場有十幾年現在可以不拆嗎?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按照這個規定,農民擅自佔用耕地建築房屋,肯定是要被拆除的。

    但是,對於從事農業經營性質的建築,沒有明確規定。佔用耕地建設養殖場,按道理來講,也是一種從事農業經營性生產,況且已經建好十幾年。這種情況,如果現在經營良好,就應當給予保護。農村的耕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確實是為農業服務,就應當適當保護。農民種地效益偏低,如果從事養殖業能有較好的效益,給一定的支援是必要的。只要不是亂建,或建設非生產性的建築,不應該強制拆除。

    個別地方出現的大棚房現象,與建設養雞場,是兩個根本性質的,一個是為了徵地拆遷多要賠償,另一個是真正為了生產生活需要。當地政府在拆除違建時,應當區別對待,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修建一棟養雞舍,非常的不容易。如果強行拆除,不僅浪費了建築資金,也嚴重的影響了養殖業的生產,農民要兩頭受損失。如果沒有根本性的影響,應當儘量傾向農民的利益。

    個人認為,這樣的建築不屬於強拆範圍之內。僅供參考。

    (網路圖片,感謝原作者)

  • 4 # 湖哥湖鮮

    根據發展需要,需要拆就必須拆,只利大於弊,再多個幾十年也要拆,因為人都是以利益為前提的,沒有利益可圖,那就是荒廢!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們夫妻都是誰管錢,老婆管好,還是各管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