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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雙方的行為主觀導致。簽約雙方行為導致的違約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一是大學生就業期望值不當盲目簽約而導致的主動違約。作為一名寒窗十幾年的大學學子,苦苦求學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大學畢業後能找到一個既能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又能獲得豐厚的物質待遇和優美的生活環境,同時為社會做出一定的貢獻的理想崗位。然而由於社會需求崗位的差異,決定了並非所有的大學畢業生都能到大城市、大機關、大企業去工作。由於畢業生不能給自己很好的定位,對自己和用人單位缺乏正確評價,加上缺乏就業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致使走向人才市場後一時不知所措,長線專業或學歷層次低的畢業生由於就業壓力大,在求職擇業中普遍存在急躁、焦慮情緒,一旦接到用人單位的簽約邀請後,便認為是船到碼頭車到站了,由於擔心用人單位的反悔,盲目與用人單位簽約。這些學生在簽約前飢不擇食,急於求成,草草簽約,而一旦簽約又立即後悔不迭,尤其是在瞭解到更多的擇業資訊或得到條件更好的用人單位簽約邀請後,更是捶胸頓足,懊喪不已。這種盲目心態易導致大學生主動違約。而短線專業或學歷層次高的畢業生由於自我評價較高,腳踩多隻船,一而再再而三挑選用人單位,遲遲不能簽約。即使是在簽訂一份就業協議後仍不甘心,還在不停的尋找著理想的單位,一旦遇上更好的單位就開始喜新厭舊。這是畢業生違約的一個主要原因。二是由於用人單位招聘時承諾的和簽約後的行為不一致而造成的學生的被動違約。此種違約大學生往往是受害者,違約的責任不在大學生,是用人單位違約在先造成的結果。
2、簽約制度本身有待改進和完善。對於整個社會而言,簽約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在於使人產生穩定的行為預期,從而降低“交易成本”,畢業生就業協議也一樣,它透過契約的形式表達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意願,從而規範供求雙方的行為,使畢業生可以在離開學校時就立即開始工作,降低因“摩擦性失業”而帶來的損失,也可以使用人單位提前對人、財、物的配置制定計劃,降低因資源閒置而帶來的損失,因而簽約制度的實行決不僅僅在於為就業計劃的制定和就業統計服務。即使在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的情況下,就業協議也有其存在的價值。但是,目前的簽約制度在具體細節上有待完善改進。主要突出的表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協議的內容有待規範。就業協議僅僅是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初步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明確,雖然協議雙方可以約定,但因無強制性法律規定,約定往往形同虛設。就業協議對學生就業地點、工作性質、工作報酬、初次服務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無法進行明確約定,不能有效減少盲目簽約和由此而產生的毀約。在現行的大學生就業模式下,雖然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確立尚需學校和就業管理部門認證,帶有一定的計劃體制下的行政色彩,但這種認可也只是體現在對就業行業和就業地域的審查上,在目前規定的許可權內對於學生的待遇、工作年限等問題,學校和主管部門無法調控和監督。
第二,學生的權益有待保障。首先,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制約學生較多,制約用人單位內容卻往往少得可憐。協議中往往只規定了畢業生的服務期和單方違約責任,很少有明確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這種不對等的條款,從法律的角度看來對學生是顯失公平的。而且,如果用人單位出現違約情況而事先又並無書面約定,以這個協議去申請勞動仲裁或到法院訴訟有很大障礙,學生很難找到法律救助的途徑。其次,協議和勞動合同經常無法及時有效銜接,畢業生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就業協議是確定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也有很大的差異,它們的差異體現在兩者的主體性質不同,訂立的時間段不同,規定內容的詳細程度不同等方面,也正是由於存在這些差異性,有些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報到後為逃避責任而不簽訂勞動合同,使畢業生權益受損。再次,簽約的有關規定在目前的形勢下繼續實行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如就業服務期制度,畢業生的服務期制度是在計劃體制下的一項國家規定。當時學生基本上是免費接受大學教育,畢業後理應為國家服務一定的年限,但是在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制之後,學生的就業範圍和時間不應再受到限制。用人單位不能因為自身一些原因(如防止人才流失等),而採用過期的檔案為幌子來達到與學生簽定5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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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違約看得出這個求職者沒有什麼誠信不夠信守承諾.既然去面試公司給你安排面試機會你就應該守時.守信去參加面試.機會不是沒個人都會有的.如果不需要就不要去浪費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