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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又切我子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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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哥叫吳宇巖
這樣操作肯定不合適的,但是站在利益面前,合不合適都顯得不那麼重要了。千秋魚鉤具體沒用過,是不是日本進口,都是木子君一個人在那裡自導自演。千秋魚鉤是好是壞眾說紛紜,但是站在價效比方面來說的,千秋魚鉤價效比真不高,隨著國內魚鉤廠家的進步,魚鉤價格虛高的局面已經逐步被打破,千秋木子君的日子會越來越不好過。記得千秋魚鉤80C批發給賣家0.15元一顆,賣家賣價至少0.3-0.5元一顆,拋開運營成本,利潤超過100%,相當於1包魚鉤10顆為一個單位,一包10顆就要至少賺1.5元,10包100顆賺15元。。。科學釣魚賣千秋魚鉤,貌似30元100顆,一單就賺15元,一個月魚鉤賣2000單不難吧!就魚鉤一個月賺3萬,加上什麼高利潤的魚線,應該賺幾萬也不難,所以釣友們仔細想想千秋魚鉤和科學釣魚為什麼會這麼針對細老闆了吧!細硬峰5.99元50枚的魚鉤,時不時還買2送1,東麗同款魚線時不時買1送1,細老闆動了別人的蛋糕,斷了別人發財的道路,不搞你我還搞別人嗎?
充值應該不會,畢竟左口袋拿到右口袋,沒太大意思,如果有,那應該是口袋髒了,個人覺得換條褲子會更好。
至於合法性請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透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使用者修改、關閉、解除安裝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處罰: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是否合法,法律說了算。民不告官不究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