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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爭點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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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愛中國
董事會聘用經理,解聘經理都應該是有原因的,有經理的才華,才能有資格勝任總理的職位,解聘經理是經理有失職的地方,或者老闆有了更好的經理人選。
經理沒有犯太大的錯誤,應該是降職,當副手。經理犯了用人不當,或吃私貪汙的罪行,給公司帶來麻煩或不好的影響~可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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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擱淺的小企鵝
董事會有權依法解除總經理的職務,解除職務不需要任何理由,從邏輯上來說,當然更不用考慮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此對法律實務的啟示是:法律實務者應精通法律,以免畫蛇添足,費力不討巧,更可怕的是不要畫虎不成反類犬。本來董事會解除總經理職務不需要理由,不是非要弄出個總經理存在問題不適宜繼續擔任總經理職務才能解除,最後理由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三條規定的是公司股東會有權依法解除董事的職務,即司法應尊重公司的自治和商業判斷,不要輕易介入公司的內部爭議。“公司自治是現代公司法的靈魂,也是私法自治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是尊重公司的商業判斷,尊重公司、股東、董事依法作出的自主選擇。只有當公司自治機制被濫用或失靈時,才能啟動司法程式。從公司法的規定看,對公司行為的規制著重體現在程式上,司法原則上不介入公司內部事務,以最大限度賦予公司內部自治的權力。總經理的聘任和解聘關涉到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的核心和關鍵,公司董事會基於公司發展需要而調整公司高階管理人 員,是行使公司的自治權。”“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沒有嚴格的判斷標準。如果當事人在信任問題上產生疑問或者動搖,即使強行維持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也勢必會影響委託合同目的的實現,故委託合同中當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權。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根據委託代理關係的法律性質,董事會可以隨時解聘經理,法院也無須審查其解聘事由。
回覆列表
董事會解聘經理無需理由。
第一,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系委託與被委託關係,委託人享有任意解除權,解除意思表示到達受託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任免經理是董事會的法定職權,法律並沒有給董事會行使該職權設定任何條件。因此,只要董事會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作出決議便可以解聘經理。經理不得以解聘理由不能成立為由請求法院審查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公司法及司法解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董事會解聘經理無需理由,但《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3條規定股東會可以無理由解除董事職務。兩者的原理基本是一致的,可以參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