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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遊歷往事

    古代,一個縣的人口一般不多。有幾十萬大的人,幾十萬大的人,幾萬小的人,知縣是透過僱官員來管理的。縣級以下的官員被稱為吏,不佔用國家機構,每個縣根據財政狀況自行解決。

    古代的知縣,那真是實權派,什麼事都是他一手拍板,當然,那時不像現在這麼複雜,基本上就是收稅,處理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當然也有賑災平患等事。民眾有事把希望都寄託在他身上,故稱縣官為父母官,也直接稱為老父母。因此,一個大縣的自然收入是很大的,可以聘請大量的官員來管吏理。所以知縣管理一個縣是很輕鬆的。

    在古代生產力低下,老百姓負擔不起太多的官吏的工資,所以在古代縣的吏一般都很少,官員佔的比例都很低。一個縣只有三個有級別的官員。分別是知縣,縣丞和主簿。還有幾十個職位,包括幾個辦事員,幾十個衙門僕人,幾十個馬步巡捕,負責日常治安和抓賊。由知縣直接管理的公職人員不超過100人。

    知縣負責人民、訴訟、稅收和公共安全。他有許多責任和巨大的權力。為了防止人民造反,國家在不同地方仍然有不同數量的常備部隊,通常由一名警衛指揮。這些正規軍是由朝廷派遣的,不是由知府管理的。為了加強管理,還像現代一樣設有基層組織,分割槽域負責幫助縣政府收稅,負責完成縣政府安排的日常事務。

    明清時期的縣級地方政府到底有幾多由朝廷任命並接受朝廷考核的正式在編官員呢?

    一般來說,縣級官員分三類:

    第一,行政類

    1.知縣,一縣之長,縣級最高行政主座,品級為正七品。

    2.縣丞,知縣的副官,相當於副縣長,品級為正八品,主要是配合並協助知縣完成縣裡的行政、錢糧、檔案文書等事情。

    3.主簿,知縣的秘書官,品級為正九品,主要是配合知縣和縣丞完玉成縣的人口、戶籍體例和文書事情。

    第二,治安司法類

    1.典史,又稱縣尉,品級為從九品,主要賣力全縣的治安刑獄。

    2.巡檢,明清時期設巡檢司,其最高主座為巡檢,品級為從九品,主要賣力抓捕、盤問和巡視。

    第三,文教類

    1.教諭,明清時期在各縣設縣學,最高主座為教諭,品級為正八品,賣力全縣教育事情。

    2.訓導,為教諭的佐官,品級為從八品,配合和協助教諭完玉成縣教育事情。

    其他人員諸如書吏、衙役、師爺、仵作、轎伕等,都是縣令花錢僱的,有人為,沒體例,屬於條約工,國家財政不肩負其人為。

  • 2 # 渴茗茶人

    明清時期一個縣的人口也沒有現在這樣多,主官為知縣、縣丞、主簿等數量極少的官員,由朝廷任命,而一般的公職人員及衙役屬於小吏,由縣令根據本縣的財政實力來招聘!

    鄉以下很多日常性事務大部分由一姓一族為代表的封建宗法與祠堂管理了,這就是歷史上較為著名的鄉坤治理,當然也有一些里長,里正之類的村民組織,一般由族內有一定聲望的人士擔任,他們連吏都算不上

    個人觀點,請方家賜教!

  • 3 # 悅ee

    明朝實行的是,道德與法治。現在是被黑貓思想毒害,不要道德。到現在法治社會,民族復興,從復興中華傳統文化開始,重新弘揚道德文化。醫德,師德,各種道德的文化缺失,長此以往,國將不國。明朝官不下縣,縣官是最小的官了。剩下的靠家族宗法制度,德高望重的當族長,以一族之力培養出讀書人去當官,當官之後反哺家族,這樣的晉升通道,樂此不疲。明朝的儒家思想被理學推向高潮。清朝基本照搬明朝的制度,只是取消了厂部錦衣衛,監察制。

  • 4 # JS77407

    明清時期,基層主要有縣,鄉,裡,鎮(村),四級。

    明清的公務員制度,主要分三個組成部分:官.吏.役,縣衙的話,縣令,縣丞,主簿,典史為朝廷編制官員;衙役捕快仵作之類是役,沒有編制,屬於縣令自己招募來的;槽投,捕頭,都尉,門吏,等,屬於吏員,類似於現在的基層公務員(非行政,非參公的公務員)

    明清一個縣公務員,少的七八個人,多的四五十個人

  • 5 # 公子品史

    很明顯作為一個明清時期的地方官知縣,又被稱為父母官,他要管轄的範圍很人口是非常多的,一個縣小點的人口十來萬,大一些的人口幾十萬,一個官員是管不過來的。一般情況下一個縣衙裡面除了知縣外,還有其他很多的輔佐官員以及大量的吏員,通常縣衙還按照中央六部的規制,設有六個部門分別是:吏、戶、禮、兵、刑、工六房用來處理對應的事務。下面我將從幾個方面來闡述:

    明清縣衙的概況

    一般情況下根據所設地方縣的大小規模,一個縣衙裡會有:長官一人也就是知縣,正七品,主一縣之政,有攢典(吏員無品級)一人協助辦事,自己聘請幕友(師爺)為其參謀顧問。

    其次是佐貳官有:縣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無定員。分掌糧馬、戶籍、徵稅、緝捕諸事,各設專署辦公,稱縣丞衙、主簿衙,各有攢典一人協助辦事。據史書《清史稿·職官三》記載,清代全國共有1358縣,僅設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最後是屬官,典史,未入流,掌稽檢獄囚。清代一般縣份不設縣丞、主簿佐貳官,而由典史兼領其事,因掌治安刑獄,一般稱為典史,他也設專署辦公稱為典史衙、巡捕衙或捕廳署,有攢典一人協助辦事。在下面就是大量無品級的吏員輔助工作了。

    知縣的主要職責

    在明清知縣作為一縣的父母官,事無鉅細基本都要管,但是有幾項工作是很重要的,如興修水利,勸課農桑。清代就規定州縣的胥吏下鄉辦理公務不能妨礙農事,並且縣官本人還要體恤民情,親自到鄉下了解播種收穫狀況,豐收之際,還要勸民多儲集,尚勤儉。

    其次是受理獄訟。審理案件,受理獄訟是每一個縣官的職責。歷代王朝規定,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先去縣衙投訴,不準越訴,縣衙也不能無故拒絕受理。如果案件判決涉及生死,縣衙則無權決定,必須上報朝廷。等到朝廷受理批准之後,下送縣衙,才能執行。

    再次是徵稅派役,賦稅徵收和徭役徵派這是是縣官職責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因為賦稅徵收,關乎國家財政收入,也決定著縣官的考核優良,仕途前景。

    最後就是為維護穩定地方治安,如捕盜就是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小偷強盜等違法犯罪行為,還有就是救荒賑災,古代天災人禍頻發,救荒賑濟一事,也尤為重要,救荒賑濟主要有:蠲免錢糧(受災地區)、舉辦常平倉(囤積糧食)、義倉(囤積糧食)、放糧賑濟等。

    綜上所述,這就是明清時期知縣作為地方父母官應該要管理的一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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