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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匹夫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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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看秋風999
業主是什麼?唐僧肉啊。究竟是煮了吃,還是蒸熟了吃,由不得自己的,只能聽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哪裡來的呢?業主不知道,只知道是自己養活了物業公司。
於是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奇怪的關係——明明是業主們花錢僱來的管家,可偏偏物業人員比“老闆”(業主)厲害得多——服務不到位,賬目不公開;物業的門難進臉難看,恐怕不是個別現象。
遺憾的是,這樣的物業公司好比大海撈針,太難找了——只聽說物業費上漲的,誰聽說物業公司給業主發錢的?人家做到了,其它的物業公司怎麼就做不到呢?
業主成了唐僧肉;物業管理費賬目不透明,沒有審計;有的小區名義上選舉了“業主委員會”,但是,種種原因,業主委員會根本就沒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說話。
《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內一草一木都是屬於業主的;任何人不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這一點物業公司做到了嗎?
希望出臺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為業主自己聘請物業公司提供法律支援——唐僧肉也不應該是誰想吃就吃的。
城鎮小區,是社會形態正值重要的一個作用功能,具有實踐著的和認識價值的意義。
我所知,國家和單位官方正在積極改善和建設物業小區的各項工作內容。有些可謂煞費苦心著呢。
平時想小區居民(業主),主要即是安居與儘量如意生活,和事業等。
新事物的,則有新之矛盾出現。各有苦處。應互相關心諒解支援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