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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毒舌財經

    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錢,雖然這種事情在現實當中很少見,但並不排除不會發生。

    實際上最近幾年有不少使用者去銀行取款的時候,銀行多給錢這種事情是經常會發生的,對於銀行多給錢,很多使用者都覺得這個是銀行自己的責任,所以使用者可以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把這個錢退還給銀行。

    而很多使用者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因為一直以來很多銀行都有一個霸王條款,那就是: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

    按照銀行這個條款,使用者在去銀行取款的時候必須當面清點,如果使用者覺得麻煩沒有當著銀行的面清點,假如銀行少給錢了,那也是使用者自己的責任,跟銀行沒有半點關係。

    對銀行這種霸王條款很多使用者是非常不滿的,所以一旦銀行出現失誤多給使用者錢了,使用者會以其人之道反施其人之身,讓銀行也嘗一下離櫃概不負責的煩惱。

    使用者有這種心情,大家可以理解,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銀行多給使用者錢之後使用者拒絕退還,那是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

    銀行多給使用者錢,雖然這個錯誤是由銀行造成的,但從錢的歸屬問題來看,銀行多給使用者的錢所有權是屬於銀行而不是屬於使用者。

    如果使用者私自把銀行多給的錢拿去做其他用途,並拒絕退還給銀行,那就會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

    這裡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以及孳息。如果不當得利獲得者拒絕將所得利益歸還給所有者,那就會構成侵佔罪。

    而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銀行多給了你1600塊錢,而你拒絕償退還給銀行,那就會構成侵佔罪,只不過這個數額相對比較小,所以基本上不會被判刑,更多的有可能會被處以罰金。

    所以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大家千萬不要把銀行多給的錢拿去做其他用途,假如銀行多給大家錢了,大家最好的做法是及時通知銀行,或者到銀行配合把這個錢退回去,說不定銀行還會給大家一些獎勵。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銀行態度不太友好,那也不用親自跑去銀行處理這個事,錢退給銀行可以,但銀行需要自己上門來辦理,由此產生的一些誤工費,還可以要求銀行進行支付。

    畢竟銀行多給使用者錢,這本身是銀行的失誤造成的,跟使用者沒有任何關係,使用者並沒有從主觀上去侵佔銀行的這個錢,所以銀行需要主動來處理這個事情,而不是讓使用者主動去退這個錢。

  • 2 # 0祥0子0

    如果是客戶虧錢的話,那這句話非常有道理。如果是銀行虧錢的話,這句話就不符合道理了。有這麼個新聞,銀行虧了點錢,客戶不還,被告上了法庭,不要被銀行的外表所矇蔽,銀行其實很噁心的,這幾年的網貸,背後的資金一部分就來自銀行,鬧得別人家破人亡,但銀行一點事情也沒有,因為他們的代理人跑路或者被抓而已。

  • 3 # 理財迦

    朋友們好,標題的問題,還真的出現過很多,現在銀行的櫃員,很多新人,還經常換,業務的確不夠熟練,自然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但是客戶取錢銀行多給了1600,不歸還,這個顯然不可行,因為,這屬於不當得利,如果不歸還很可能會吃官司,另外從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角度來看,還是做好保管和歸還為宜。

    首先,來看一條新聞:

    這位銀行客戶李先生,在銀行存款,櫃員弄翻了,給了他1萬,隨後發現但李先生拒不歸還,被銀行告上法庭,李先生敗訴承擔多種後果。

    小結:如果證據確鑿拒不歸還,很可能要承擔法律後果。

    其次,來了解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

    1,主動歸還。拿取款單據和錢,到銀行,說明情況銀行會重新核對。確實是多給了,銀行會收回相應的款項,並且表示感謝,

    2。等待銀行主動聯絡錢來處理。銀行取錢銀行多給1600塊錢,從取款人的角度來看並沒有違法。因此,也可以先保管起來了。如果銀行來聯絡,積極歸還就可以。

    小結: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了1600塊錢,取款人沒有過錯,是銀行錯誤,只要不佔為己有,可以積極主動的處理也可以,等待銀行前來聯絡再處理。

    最後,來總結分析:

    以往,在銀行,確實有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專門詢問過銀行的工作人員,為什麼要立這樣的牌子。回答是,怕客戶,取完錢發現少了,回來找,說不清。

    作為銀行的客戶,一旦取錢多給了,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角度來看,建議做好保管工作,或者積極主動地歸還。

  • 4 # wu吳金泉

    謝邀!誰都難免有出差錯之時。一般銀行都會有“現金請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的貼士(當然這屬於銀行單方面的霸王條款)。若銀行少給了客戶的錢,你當時沒點清而離開了櫃檯,後來再去找他們,他們肯定會指著貼士說是你自己的責任,一般很難要回。當然也不排除職業道德高尚的銀行可能會告訴你先回去等他們當天清賬後的通知。但要是銀行多給了你錢,有經驗者只要當天清賬就會重點查哪幾筆出錯的機率大,配合監控錄相應該很容易查出來。你若不肯退回他們就可以不當得利起訴你,銀行可不會計較訴訟成本。我認為1600元只是小錢,你雖不致於犯罪但你將面臨沒完沒了的麻煩或被罰款,甚至會上徵信系統拉黑你。那就得不償失了。相反你主動通知銀行要他們上門來取,或許責任人還會感謝你還了其清白,銀行有可能感謝信還會送去你單位,這可是花錢也買不來的好名聲喲!

  • 5 # 淡然1704253

    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1600元,以離櫃概不負責而拒絕退還是不行的。在證據確實的情況下不退還不僅是喪失做人的誠信和底線,而且還會被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雖然不退多給的錢不違法,但經法院審理裁決返還多給的錢而拒不返還的,構成拒不執行法院裁決罪就違法了。

    銀行存、取款差錯時有發生,無論銀行多給或少給都會給一方造成損失,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獲取不當得利有損企業或個人聲譽,所以銀行網點現在都鮮有這種告示了。

  • 6 # 皮皮財經雜說

    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好遙遠,十年前估計在每個視窗外都有貼這樣的標語,現在應該沒有哪家銀行還有這樣的提示吧?!

    網上一搜會出來各種各樣的答案和案例,銀行幾乎跟這句話連在了一起,離櫃概不負責也成了銀行獨有的標語

    回到題主的問題,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不退可行嗎?答案當然是不可行

    以上可以看出:銀行即便多給你了,你也屬於不當得利是要返還銀行的!

    那可能你們要問銀行如何舉證?

    現在銀行360度無死角的到處是監控,每張經過印鈔機的錢款,都有冠字號(包括ATM),這些資料都是可以調出來的,很簡單就可以找出是否多給你錢!同理你若覺得銀行錢給你錢了,一樣可以調出詳細記錄!

    人非機器孰能無過,更何況機器也會犯錯,每天那麼收收付付,偶爾差錯是正常的!他們也是誰的父母、老公媳婦、兒子女兒,都是為了生活,為了一口飯吃!這筆錢如果少了,銀行是不會賠的,肯定是員工自己背!銀行員工也相當於一個收銀員,其實沒有太大差別,不是自己的返還給人家,也正好體現了個人素質,畢竟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當然如果對方態度惡虐,我還是支援你刁難他的!

    簡單來說:不是自己的自己不拿,是自己的別人也不可能從我手裡拿走

  • 7 # 獨孤求財先森

    銀行曾因少給儲戶錢,並以貼在櫃檯上的“離櫃概不負責”宣告來抗辯而廣受公眾批評。如今倒過來,如果銀行櫃員或ATM機多給了1600元錢,儲戶不退,以“離櫃概不負責”來抗辯行得通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銀行發現多給了錢,而儲戶拒不歸還的話,等待儲戶的就是法院傳票,銀行會以“不當得利”將儲戶告上法庭。如不配合法院判決,法院會直接從個人賬戶劃扣相應資金歸還銀行。這就是法律後果!

    很多人會感覺到這很不公平,認為銀行就是店大欺客,法院幫助銀行欺負老百姓。事實上,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銀行少給了錢,那麼銀行還是要補給儲戶的。若要打官司,儲戶也是能贏的。只是往往儲戶如果不是當場清點和驗證取款金額的話,是很難舉證的。所以,有時候的確是吃啞巴虧。

    現在銀行按照監管要求,取款時,如果是櫃檯取款不僅有監控,櫃員還要當著儲戶面用驗鈔機清點好;如果是ATM機取款,那麼出款口鈔票的冠字和編號都會在銀行備案的。若真發現銀行少給了錢,儲戶是可以找銀行討回公道的。現在去銀行辦事,你會發覺,“離櫃概不負責”的銘牌和宣告已經基本上看不到了。

    所以,這種事關鍵在於舉證!

  • 8 # 金融媒體工作者

    肯定是不行的。

    離櫃概不負責這本身就是個霸王條款,就像別人做錯了事,而你也去效仿,那你肯定也是不對的。

    現在銀行也早已與時俱進了,所有的現金離櫃前都會當客戶的面過一遍點鈔機,錢款無誤並徵得客戶的認可後方才交付。

    百密終有一疏,如果銀行付出的錢款確實少付給客戶了,那麼銀行的做法首先是調閱監控畫面進行確認,並進行賬款軋計核對。經核對確認,少付的錢款會如數返還給客戶。同樣,多付給客戶的錢款,經過銀行內部核實後,會通知客戶交回。

    如果客戶配合銀行並交回多收的錢款,銀行工作人員會向客戶道歉並給與感謝。如果客戶堅決不退多收的錢款,那麼這裡有個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銀行最終會報警求助,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 9 # 實體店老王

    銀行有很多霸王條款,協議都是雙向的,大多數都是為了保障銀行的利益。就拿前幾天出現的一個事件來說,客戶到銀行辦理儲蓄業務,卻被銀行櫃員買了理財,最後虧損了,銀行說那是櫃員個人行為,就可以逃避責任。

    實際上離櫃概不負責,也是類似的條款,如果銀行少給你錢,離櫃了,他們是不會管的,但要多找了你錢,你要是不歸還,他們肯定會報警處理。而且這種事情在現實中也很常見,我們當地就出現過。

    第1個案例,當時他是去銀行存1萬塊錢,但櫃員兒敲錯了,把這1萬塊錢敲成了10萬塊,後來銀行就給客戶打電話,要求其過來重新更改賬戶裡面的錢。

    而當時桂圓給該客戶打電話的態度極其惡劣,大意就是告訴客戶,如果不來辦理相應的手續,就會報警處理。

    那麼問題來了,明明是銀行櫃員工作失誤造成的,怎麼就變成客戶惡意侵佔了呢?

    第2個案例,我同事去銀行取工資,大概是3750塊錢,但由於櫃員的疏忽,多點給了我同事500塊錢,也就是4250元,朋友拿到工資之後也沒數,直接就放在錢包裡了。然後我倆就離開了銀行,大概過了半個多小時,銀行櫃員打了電話,說剛才取款的時候多點了500元,要我的同事給她送過去。

    當時我的朋友就在電話裡說明,你們銀行櫃檯上不是寫著“離櫃概不負責”嗎?你多找給我錢那是你的工作失誤,你如果想要這個錢,就自己過來找我取,我不會給你送。

    我同事之所以這麼說的原因,因為櫃員的態度極其惡劣,甚至用威脅的口氣要求我同事,錢給送回去。

    所以問題的根本是,銀行並沒有把客戶當客戶,“錢請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只是針對客戶說的,意思告訴客戶損失自負。但要涉及到銀行的損失時,這句話就是個美麗的扯。

    雖然這句話是早些年銀行體制問題遺留下來的,但銀行卻在明知道這麼做屬於雙重標準的情況下不去更改,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就作廢,涉及到客戶的利益又都生效。

  • 10 # 夢幻財經

    顯然是不可行的,離櫃概不負責一直都只是銀行單方面的說法而已,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效力,所以,不管是銀行還是儲戶,誰多拿了錢都屬於不當得利,最終是要還回去的。

    現在的銀行櫃面上早已沒有了離櫃概不負責的標語了,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變化主要有三個原因:

    銀行發現經常打臉自己

    離櫃概不負責可以說是過去銀行的一則霸王條款,但銀行卻經常被自己的這一條款打臉,因為經常出錯就銀行自己,往往取款的時候多給儲戶錢,然後就屁顛屁顛的去找儲戶把錢要回來,說好離櫃概不負責,卻還要儲戶為他們的失誤負責,打不打臉?

    以前的銀行之所以敢這麼硬氣的說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是因為當年的銀行主導著整個支付市場,儲戶對它們的依賴性很高,但隨著支付寶和微信的崛起,同時銀行業的競爭又很激烈,銀行的態度不得不發生轉變,以求留住更多的客戶資源,顯然,離櫃概不負責已經不適合當下的情形了。

    3. 儲戶法律意識增強

    過去我們或許不懂,但現在想必大多數人都明白了,銀行所謂的離櫃概不負責只不過是其單方面的說法而已,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效力,該是儲戶的,銀行還是得退回來,該是銀行的,儲戶也得還回去,所以,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雖然,如今的銀行櫃面已經沒有了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但其留給儲戶的陰影至今仍無法抹去,導致有些儲戶在銀行取款時出現差錯後,不願意將銀行多給錢退給銀行,於是就有了各種糾紛,儘管銀行會透過各種辦法把錢拿回去,但有些過程也是曲折的,正所謂百因必有果,這都是銀行當年硬氣的後果。

    有一說一,雖說銀行當初自以為是的說離櫃概不負責,但站在法律的層面上,這句話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不管是銀行還是儲戶,多拿了的錢,都是不當得利,按法律規定,必須得歸還給對方,如若有不肯歸還的,任何一方都可能透過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錢。

    綜上所述,你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你取了1600元,你最終還是得還回去的,你若不還,銀行會透過警察來協調,協調不成的只能上法院去解決了,所以,還是還回去的好,沒必要為了那本不屬於自己1600元給自己惹一身騷。

  • 11 # 老徐說財經

    去銀行取錢,銀行多給1600元錢,這種情況在銀行櫃檯還是偶爾會發生的,以前在銀行工作的時候也碰到過這種事情,當時辦理業務的櫃員和客戶進行了溝通,客戶最後退還了多拿到的錢。

    對於銀行多給錢,可能很多人都覺得這個是銀行自己的責任,使用者可以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把這個錢退還給銀行。為什麼有人會有這樣的想法呢?因為一直以來銀行有一個霸王條款: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

    按照這個條款,使用者在銀行櫃檯取錢後,在櫃檯必須要當面點清,如果離開櫃檯後發現錢少了,銀行是不負責再給錢的,責任全部由使用者自己承擔。很多使用者對這個條款是很不滿意的。 

    法律支援

    雖然使用者的這個心情能夠理解,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銀行如果多給使用者錢,使用者如果拒絕退還,還是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為什麼呢?因為銀行多給使用者的錢,雖然在使用者手上,但是實際的所有權還是銀行的,銀行有權把錢要回去,如果使用者拒絕退還錢,那麼這個錢就是使用者的不當得利。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這裡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以及孳息。如果不當得利獲得者拒絕將所得利益歸還給所有者,那就會構成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你拿到了不屬於自己的錢,一定不要把這些錢拿去亂花,要及時把錢歸還給原主。如果在實際過程中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也不太需要使用者自己主動去退錢,銀行肯定會首先聯絡使用者,因為銀行每天都會軋賬,對當天資金進行清算,當銀行聯絡你的時候,你就配合銀行把錢退還給銀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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