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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邊漫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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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棲哈丶
不要混淆概念。懲戒是傳統教育中慣用的手段。教師如此家長也如此,所以直到今天也有很多家長對於老師對學生施以適當懲戒也是支援的。量刑是怎麼回事呢?我認為是不管你是什麼人,不管你從事什麼職業和工作,你的行為觸犯了刑律,就要依法定罪量刑,也就是說,沒有什麼法外之地。什麼人都不可以逍遙法外。
透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老師對學生的懲戒跟量刑一說沒有必然的聯絡。如果老師的懲戒超越了相關的規定。(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都有一些具體規定)造成了學生的人身傷害,那當然就不是簡單的違規行為。
恰到好處的運用教育懲戒手段,這是值得每一個教師去認真思考的問題。既要管住學生治病救人,又要循循善誘做耐心細緻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
教師對學生實施懲戒不管你是否認可,其實它一直都存在著,或輕或重都有,很多走出學校的人們,對於這類事情都記憶猶新。很多人都是心懷感激,只有少數被無辜懲罰的孩子會有報復心理。這個尺度的掌控,真的就是靠老師自己去把握,要管住孩子的心,讓他心服口服,長大了才會感激你一輩子。
教育的大趨勢就是育人,永遠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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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貧子讀書
我是依法執教的小老師。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按題主之意,需要細化懲戒的規則和條件,比如該生不遵守課堂紀律,是說話還是騷擾他人,說話說了幾次,多大分貝,如何衡量嚴重程度,對應程度有無懲戒標準,懲戒有無特例。
教育需要懲戒權,教師不需要,在對學生實施的懲戒過程中,教師的角色很尷尬,融公訴人,審判員,執行人於一體,是否公正存乎教師一心,因為多是面臨未成年人,因此還需要對學生的心理狀態和身體情況進行評估,懲戒的度很難把握,教師無能為力。
因此我心中的懲戒應該是由學生,家長,教師做公訴人;心理諮詢師,家長,教師,司法機關,社群作為合議庭;社群,司法機關作為懲戒實施者;受懲戒的學生,家長可以提出複議;這樣的三位一體才能保障學生的成長和受教育權。
回覆列表
題主問題,我來答。
題主的問題是“如果教師對學生有懲戒就有對教師量刑”,是假設。我想這種情況永遠不會發生,因為教師,天然就有對學生的批評、教育、甚至懲戒權。如果教師失去這個權力,也就失去了教育的意義。
既然是假設,那我們把“教師有懲戒行為就對教師量刑”的後果設想一下。
一、量刑後的教師隊伍現有教師隊伍立即解散,重新招聘,因為他們均不符合要求——有新的任職條件。
新招教師除必須的資格、文憑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另一要件——佛學院畢業證。即教學過程中必須佛系:學生遲到、早退、課堂亂講話、不交作業、打架鬥毆……一切視而不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打到身上,聽到罵聲,只念“阿彌陀佛”。
老師只管授課,聽不聽在學生。
學校管理每學校設公安局一處,每班派坐班警員一個,每天、每課坐班,負責班級紀律、矛盾調停、收發作業、點名督促等,警員有無懲戒權由法律規定。
不論發生什麼事,教師沒有批評教育、懲戒的權力。否則,將被告上法庭。
對家長的要求家長如果送孩子進學校,孩子要達到以下標準:必須有高度的自律能力,一是老師只要提到學習上的要求,不用催促,即可完成;二是遵守紀律,要完全背誦“小學生守則”,並予以不折不扣的自覺執行,同樣,不用催促;三是道德品質的培養由家長和學生共同完成,教師只講道理、標準。
學生萬一有違紀行為,教師寫好報告後,交坐班警員,由警員與家長協商處理。
教師不得參與其中。
學業考試各種考試,教師不能監考。因為,監考教師遇到有作弊行為的學生沒有懲戒權。
所有考試由家長、警員或社會人士監考,他們的懲戒權由法律規定。
教師的權力一、乞求權。
對不願學習、不求上進的學生進乞求,其標準用語為:“求求你了,學點知識行不行”,或“不學知識怎麼對得起父母、對得起黨和國家”等,杜絕過激語言;具體用語由教育部制定。
二、捱打、捱罵權。
教師有接受學生毆打、辱罵的權力,且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還句“阿彌陀佛”不視作違法行為;
三、教師在社會上享受的權力與公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