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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龐大帥先生

    財務總監這個行業本身就是高危行業,他掌握公司所有的資料,大公司已經形成了固定的圈,一個財務總監到了新公司,要麼順從發展,要麼改革破局,好多人破了局也是走的時候了,所以說財務總監到一家公司呆不了多長時間就要走!

  • 2 # 可知大叔聊職場

    高危人群。

    記得會計培訓行業有的老師都這樣建議學生:在一個公司工作不要超過3年。

    深知這樣的職業裡,現行的環境下,加上很多老闆的意識裡,都隱藏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 3 # 筆硯影

    這個其實大家不要用有色眼鏡去看待,其實很正常,我們可以分析分析。

    首先為什麼大家對財務總監的去向這麼關心呢,這是因為他掌管著一個公司的財政大權,比較敏感

    再者,人家做財務的和我們都一樣,都想多幾個公司經驗來重新整理履歷嘛,人家也不可能在一家公司幹一輩子,這樣就會更加值錢,也就有更多機會收入嘛

    其次,也不完全就像其他人說的財務總監做一些不為人知的事情才去跳槽,大部分都是好的,因為財務肯定是很多老闆都非常關心的事情,老闆也會對財務總監特別器重,說是公司隱藏的二把手也不為過,不過也不乏有這樣的人存在,就像最近的瑞幸咖啡造假一樣。

    所以凡事兒都不能一棒子打死,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 4 # 職獵

    因為大多數公司花大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年薪去請一個財務總監其實是沒必要的。

    很多公司只有在一些關鍵節點才會需要這樣的人才。比如公司準備上市時,上市準備工作中,財務工作差不多佔到了8成。清理資產,所有往來對賬、財務內控制度,所有不符合規範的要全部重新調整…同時也要跟券商、審計溝通,所以這個就需要一個經驗豐富,能夠hold住全場的財務總監了。

    這個時候老闆覺得給財務總監的年薪花得很值,畢竟只要能成功上市,這也算小錢了。

    但是一旦公司成功上市了,那財務總監的價值就被大大弱化了。因為該渡過的難關也解決了,制度也健全了,說白了,就算沒有這個財務總監,公司財務部該運轉也還是運轉的。所以老闆一下子覺得我還要付給你這麼多錢,心裡就不樂意了。

    所以接下來的操作就是怎麼把人弄走省下這筆錢了。不過能幹到這個程度的財務總監,自然也不會愁去處,獵頭估計又會給他打電話讓他去下一家發光發熱了。所以這就是為啥財務總監隔幾年就會跳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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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黎潔青陽

    對高風險行業,這是同行心照不宣的無奈。我相信沒那個行業會像稅法與會計法這麼規定在職人員。財務行業的所有員工目前的待遇都很低不說,還承擔著很高的風險,一旦老闆和其他部門員工不懂稅法與會計法律,認為財務人員是有意為難,為了公司的經營發展與保住利潤,強行財務違法違規操作。那麼這個企業的財務人員是會如坐針毯的。

    事實上現在的生意很難做,按所有的收入把各種稅種交完後,很多企業確實也很難生存。但是在難生存,國家也不能把稅再往下降吧,否則財政支出從哪裡來‘民生又怎麼’改變。所以現在是企業和稅務局把財務人員當成了夾心餅乾;偏向誰對自己都是一種焦慮和不安。

    你看看部分法律對會計人員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會計人員違反了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具體如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刑法》《會計法》《稅法》有明確規定的。一旦肯定有責任是沒有爭議的,輕的吊銷會計資格證、罰款,重者要負刑事責任,這些都是根據不同情況、金額多少、財務人員在裡面起什麼作用,財務流程上是否知情,是否受他人授意指示,是否指示授意他人。根據具體情況,還要看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的態度。偷稅罪,嚴重的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偷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看看上面這些規定還只是一小部分,現在的企業對社保、人員工資、管理費和福利費等都有要求,合同與經營範圍、發票、收支款項的一一對應等、每一個環節、每一筆業務都大意不得。要做好一個公司的賬務還必須得到整個單位的上下員工一起配合,甚至對大家進行全方位財務知識的講解和培訓。只有透過大家共同努力而收集到完整和正規的依據來操作賬務處理流程,才能使企業不至於存在風險、財務人員才能安心工作。

    現在最搞笑的的是很多老闆或員工,他說為啥別人敢這樣你們不敢這樣做呢;他們哪裡知道很多人是會計盲,表面感覺像實質是會計的基本認識都沒有,更別說知道觸犯了法律,素不知這種財務瞎子帶瞎子最容易不聲不響就把企業帶進溝裡去了。倒是那些整天要求這要求那的財務人員,才真正懂得如何完善建立一個企業正規賬務處理的程式、才如何去掌握不違規稅法、會計法、甚至經濟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在這個拿著白菜價操著白粉心的財務時代,她們時刻準備著最不想跳槽又不得不跳槽的無奈和酸楚。誰能理解呢?只有心照不宣的同行

  • 6 # 天道若龍

    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洞察實情,事先選擇。財務總監掐著企業命脈,對單位財務全部情況瞭然在胸。這個公司有無發展前景,能否倒閉,何時資金鍊崩潰,內心一清二楚。晩跳不如早走,所以事先跳槽。

    二是自我保護的需要。作為財務總監,一方面要依照《會計法》,依法工作;另一方面要聽從老闆的命令去安排資料平衡。這兩個方面常常不是一致的。夾在中間的財務總監往往是屈從於老闆的要求,違心做出有悖《會計法》的事兒。將來一旦暴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趁現在事不大,趕緊逃離事非之地。

    三是奔高薪心理作崇。在一個單位己幹了幾年,又積累了一些經驗,估計原單位近期沒有漲薪的可能,因此抓緊找家大企業幹。既增加了工資又能"拔份",何樂而不為呢?你認同嗎?

    就像荷花一定要鑽出水面才能盛開,才能更彰顯自己的價值是一樣的道理。

  • 7 # 黃田壩的鷹

    1、在一個公司待久了,什麼都很熟悉了,一切都是按部就班,沒有了挑戰性,沒有工作激情。

    2、跳槽到另外一個公司,工資可以得到大幅上漲,如果你一直在這個公司待著,工資基本上不會變,至少不會大漲。

  • 8 # A職場解惑A

    1、財務工作風險

    做的時間長,內幕知道的越多,處理的賬務越越多,面臨風險越大,所以一般時候跳槽規避。

    2、資歷、閱歷

    在一個單位工作代表個人經歷,在不同單位表現資歷和閱歷,而會計行業非常注重資歷的。

    3、薪酬

    一般都是跳槽一次薪酬提高一次,代表能力越強。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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