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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你好,此種情況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的可能性較大,因為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企指函字[1999]6號中《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覆》明確答覆認為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但同時需要強調的是:這裡明確股東必須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這裡所稱的法律規定是指《公司法》中禁止股東抽逃出資的相關規定,當然如果股東確實是經過合法決議程式並且履行了出借款項的財務手續之後進行借款的,也未必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正常的借款合同。

    而這種情況下公司作為出借人,股東作為借款人,理應由公司向股東進行催討該筆借款,法律依據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 2 # 投資風險

    這個問題好解決

    1、有其他股東的情況下,需要這個股東與其他股東商量,確定出一個解決方案。

    (1)該股東做減資,退出該公司,或者減少相應的股權份額。

    (2)公司比較有前景,能掙錢,其他股東也不在乎該股東的這筆借款。問題不大,一直賬面掛賬就行,要是財務說有稅務風險(視同分紅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每年讓他還一次,然後再借走就行。

    最終的解決方案是,用股東的分紅款,抵扣這筆借款。事情就解決了。

    2、只有這一個股東。只要公司能運營下去,就運營下去;運營不了,就破產清算。

    3、與股東及總經理好好商量個辦法,問題不難解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工作中,安排了工作,總是吱一聲動一下的員工還有必要帶下去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