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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滌塵索金讀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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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uchong44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都基本上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還有之一就是:舉證倒置!這兩項都是對想訛人的原告進行的民事訴訟證據舉證責任的規定,關鍵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發生的事情。不管是原告或者被告大家都是本地人,即使想訛人的原告沒能力進行舉證哪怕是後來官司敗訴了,誰能保證被告不會對被告進行騷擾和胡攪蠻纏?因為大家都是離得很近對方想幹點啥太容易了!所以說:做好人有風險,幫忙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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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zq6196
訛人成本太低所致。國家應立法,訛人者一旦被證實不實,按訛人的費用(折算為費用)的百倍賠償被訛者,彰顯正能量,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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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嘮悟聊齋
[圍觀者言]不要犯拗。許多好事,無法自證。所以就有了自證清白嘛!這難道自相矛盾不成?!誰主張誰舉證是個法律遊戲規則。主張者如果主張舉證不能。它會敗訴的。除非被訴者自認。反之,如果主張者舉了證來表達它的主張。那你不”自證清白”的話。豈不是開法律的玩笑?!法律又不曉得你是不是個跟天使一樣純潔的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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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東北神人
最好的辦法就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不要同情心氾濫,一定要看準司機,看這個人是不是碰瓷兒的。如果是碰瓷兒的敬而遠之,一定要趕快逃離。
同情心氾濫的結果就是自己倒黴。
做好事兒也是要有一個限度,首先要保證自己的安全的前提下。不要因為做了好事而被人逼訛詐,敲詐勒索,到那時候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中國有一句古話說的好賊咬一口入骨三分吶。到時候你就後悔啦!
在中國做點好事兒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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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京徐劍
被訛詐通常是侵權行為,訛詐人利用了“誠信人”的地位實施詐騙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既然是訛詐,加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過錯表面上已經構成,關鍵是訛詐人的因果關係的舉證。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目的在於解釋與歸責,主要是尋求歸責的可能性,通常情形下受到受到人的主觀價值的影響。就事實條件關係的判斷而言,在作為的案件中,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損害事實不會發生,訛詐案件法官容易得出有因果關係;就法律相當性的判斷而言,可能具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如果訛詐人沒有“前科”,通常情形下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要舉證訛詐人不誠信需要有初步的證據,並使法官產生懷疑,法官可以適用確信的標準要求訛詐人提高證明標準,要求訛詐人的證明標準達到充分確信的程度。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官對於訛詐案件的“錯判”有時也是無奈的,法官不是偵查人員,何況偵查人員也不一定能夠查清訛詐的真相。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撞人還是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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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紅狗
事故發生事後,因為訛人本身為事故當事人,在沒有明確訛人者所說為事實之前,會被認為事故當事人口供,在沒有實際反舉證的情況下,更容易當舉證認定。
一、社會在在歷經發展中,呈現了“弱者亦弱”的社會現象,訛人成本低,因為訛人者本身在大眾眼中就是個弱勢,更能透過網際網路等手段放大自身弱點,更能符合或吸引眼球。
二、因訛人者為事件當事人,在沒有事故見證人的情況下,聽取的意見更多傾向弱勢者,從而造成好心人士心涼。
回覆列表
訛人的成本太低導致各地訛人的事情層出不窮,直接導致的後果就是好人越來越少,為了避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煩,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選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再伸手幫人。
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選擇,有罪推定導致世風日下中國民事糾紛的證明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按照這一原則,訛人者主張別人對自己造成損害而索要賠償,那麼至少要證明三件事:
對方施行了一個行為自己遭受到損害對方的行為與自己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有達到這樣的證明標準,那麼才能支援訛人者所主張的事實有理有據。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卻並非如此,往往本著有罪推定的原則去處理此類問題,即既然與你無關,你又何必多此一舉,好心的行為往往成為最後擔責的依據。那麼舉證的責任就落到被訛的人身上,必須想方設法證明自身的清白。
為了讓我們的社會回覆溫度,必須嚴厲打擊訛人的行為國家對於此類碰瓷、訛人的行為人,必須從法律的層面加以懲治,從而讓惡人有惡報,讓惡人心中有所敬畏。隨著國家誠信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訛詐行為納入信用體系,讓沒有信用的人無處可行。進一步強化誰主張誰舉證的準則適用,增加訛詐施行的難度,從而從源頭上削減訛人事件的發生。網路和媒體對於訛人的惡人曝光程度要加大,將他們的醜惡嘴臉公佈於眾,讓好心人對這些人有所防備。被訛的人在證明清白的同時絕對不能輕易放過訛人者,要相信惡人不會因為你的善念而改過自新。插圖均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