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
2 # 使用者1148328723707
區別大了。虛構事實,採用欺騙等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它人財產。如果打欠條或借條且事後有聯絡且電話或有資訊聯絡得上,恐怕難以構成詐騙犯罪。
-
3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糾紛和刑事詐騙怎麼區別?以做生意騙走的錢屬於詐騙嗎?
嚴格來說,經濟糾紛和詐騙犯罪,本質沒有太大的區別,最終是要看結果,是非法佔有還是非非法佔有。確定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還要綜合考量,借款是否用於自己的承諾、是否有償還能力、自己是否被轉移等非法佔有的情形,只要有符合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的情形,就有可能涉嫌利用合同詐騙的形式實施詐騙犯罪。即使有以上的情形,當事人知途迷返積極償還借款,也應該屬於經濟糾紛。假如債務人一開始真實意圖借款用於經商或者是投資,後來又變化成為非法佔有,也應該屬於詐騙犯罪。所以經濟糾紛和詐騙犯罪,是一個轉化的過程。應該根據事實證據綜合考量,以是否非法佔有為目的,考慮是否經濟糾紛或者是詐騙犯罪。(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
4 # 刑辯視角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一下我的看法:
怎麼區別民事方面的經濟糾紛與刑事案件的詐騙聯絡比較頻繁的兩個罪名是詐騙罪已經合同詐騙罪。
兩者的區分如果從專業的角度看,也不是一個問答就能解決的,簡單的說一下本質區別。民事的經濟糾紛在法律上定義為欺詐,比如為了達成某種合同而製造虛假的資料,編造虛假的事實等,這些欺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達成某種合同。
民事經濟糾紛在合同達成後的採用欺詐方式履行或者不履行,也可以認定為經濟糾紛,比如,沒有按約履行,故意不履行,以次充好,瑕疵履行等等。這種是在履行合同過程已經履行的合同結果上進行欺詐。
以上欺詐方式最初並沒有直接的,主觀的進行詐騙錢財,而是在履行中採用區別與刑法中詐騙的方式進行虛假履行合同。(有時在履行合同中進行詐騙,這種也可以構成刑事上的詐騙或合同詐騙,因此,還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刑事詐騙而刑法上的詐騙或合同詐騙,最初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為了達成某種協議或合同,其直接目的就是為了騙取錢財。在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詐騙錢財的過程中,有些就犯罪特徵就變現的比較明顯,錢一到手就消失,這種方式罪容易判斷。
另一種方式就是虛假的履行的合同,或者透過合同的結果來詐騙錢財,這種是最難以區分和認定的。就如上面所講的在履行合同中進行詐騙,這種也可以構成刑事上的詐騙或合同詐騙,就是這種情況。這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專業的分析和判斷才能區分。(這也是為什麼公安機關會有專門的經偵大隊的一個原因)。
關於第二個問題,做生意為名騙走錢財算詐騙嗎?這個問題就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了,不能泛泛而談,只有詳細的瞭解整個案件細節才有相對準確的判斷。比如做生意的主體是否真實,簽訂合同是否有相應的能力,拿到資金後有沒有揮霍導致無法返還的,有沒有拒不返還又沒有能力提供抵押的,拿到錢後就隱匿或者逃跑的,拿到錢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履行合同為誘餌繼續騙錢的等等,都需要綜合判斷。
回覆列表
看是否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至於如何判斷,警方自有標準。總之受騙後再報案就被動了,所以要留個心眼,要有風險意識,違背市場行情的、利潤超高、門檻低賺錢容易的生意就要謹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