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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者翻譯的作品屬於演繹作品,具體分析如下:
演繹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的作品。改編,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不得侵犯的含義有人認為,不得侵犯是指翻譯者需要經過原作品的權利人同意,事實上並非如此。事實上,翻譯者不能侵犯原作者的人身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是否需要支付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報酬,可能有爭議。一般而言,翻譯作品是幫助著作權人傳播,有益於作者。如果一定需要翻譯者支付報酬,可能翻譯者等待作品成為公共知識後才翻譯,不利於作品的傳播。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要具體分析(1)翻譯作品應當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
如果翻譯作品,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沒有大的修改,直接進行文字字面進行的翻譯,那麼是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權的。
如果做了比較大的改動,那麼本人認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2)翻譯的原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
翻譯的原作品如果是已經發表的,進行翻譯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沒有發表應當取得原作者的同意。
(3)這裡還要區分一個問題,原作者在首次發表時有著作權宣告
如果原作者在首次發表時宣告未經過作者同意不得進行翻譯改編等,那麼即使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也不能隨意進行翻譯,必須經過原作者的同意,當然這種宣告在實踐中很少見。
(4)翻譯的作品應當註明原出處
翻譯別人的作品,除了要署翻譯作者的名字外,還應當,應當註明是翻譯作品,並且註明是根據某人的某某作品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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