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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易k園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即擔保人,債務人是借款人。擔保人不是債務人。

  • 2 # 陳景軍律師

    題中的“連帶責任擔保人”,確切地說應該是連帶責任保證人。

    按照現行法律,可以得出的答案,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另當別論。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注意: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此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規定。

    《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還款後可以起訴借款人和其他擔保人。

    ----------------------------------------------------------------------------------------------------------------- 《民法典》的相關變化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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