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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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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盟律師
【王晶律師】來為您解答:
1.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2.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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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婚姻法律師姜威
2020年,離婚協議書中寫明,離婚後分給女方1O萬元,5天內給,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是有2個方式的,第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的,第二個方式是起訴離婚。
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在辦理協議離婚時,雙方是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就可以約定財產的分配、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問題;這些約定的內容都是雙方自願協商的,所以,把約定的內容寫在協議書中就可以了。
既然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後,男方要給女方10萬元,而且要在5天內給付,這當然是有效的,如果在領離婚證後,男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女方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法院起訴的。
可是,雙方有這樣的約定並未寫在離婚協議書中,或者只是在婚內雙方簽了這樣的協議的,那在起訴離婚時,男方反悔的,法院是不會支援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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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關於財產的分割約定只要不違法相關法律規定,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需要去民政局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會正式生效。這時候就需要按照約定的比如“分給女方1O萬元5天內給”,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給另一方財產,另一方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給付並且要求對方承擔逾期的相關責任。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