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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9年5月和開發商簽了認夠協議並交了定金,但當時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說8月份預售證辦了在籤合同,開發商一直到2020年5月才辦了預售許可證並通知籤合同,現在我不想買房了以前交的定金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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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望高樓

    根據我國住房城鄉建設部2010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專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購房客戶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

    2018年8月,鄭州市人民政府也下發了《關於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通告》,其中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你可以向此部門投訴舉報。

    所以,你交的定金是在開發商取得預售證之前,它是違規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申請退款。

    附:

    鄭州商品房預售相關部門舉報電話

    市住房保障局:965559

    市城管局:67182966

    市工商局:12315

    市公安局:69623800

    市物價局:12358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12329

  • 2 # 冷風耀陽

    可以退的,那個時候的定金叫做“訂”金,對於開發商來說也是打的擦邊球,屬於違規行為,按照您所說的情況是可以退掉的,是在不行的話可以找媒體、政府等。但是那個階段購買的房屋開發商一般不會做過多的賠償,希望可以給你一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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