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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孩子教育吧

    過去的我會讓我抱怨,但是當我經歷並堅持下來以後,我很感謝這一切的不平等遭遇,他讓我學到更多的東西,歷練出更多的擔當,不知不覺自己已經成長了,這就是收穫,現實生活中,你只管努力,相信你所付出的一切都會反過來擁抱你,加油!

  • 2 # 前路慢慢誰相伴

    老闆為了獲取更多利潤都會選擇壓縮生產成本,那麼進一步壓榨員工的利用價值往往就成了他們的選項,這樣的降低成本很容易看到成果!特別是疫情的影響更賦予了他們這麼做的藉口!無償加班這個可以找勞動局諮詢,超過規定應該是違法的!增加工作量這是一個灰色地帶,有沒有違法也可以向勞動局瞭解!這疫情期間太多同類事情,估計勞動局也沒太多實質幫助,最後還是得自己和廠裡協商調整!

  • 3 # 商業的尾巴

    要視情況而定,也要根據自己對待這份工作的發展而定。畢竟錢難掙屎難吃,公司要是有發展能學到東西無償加班還可以忍,但如果錢和前都沒有,鬼才給他加班

  • 4 # 小二亂彈

    突發事件、任務緊急時加班勞動者應該服從用人單位安排,但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增加工作量,使加班成常態,更不應該無償加班。

    從提供圖片來看,如果單位不考慮輪班和換休,你們工作時間安排已經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也就是加班工資。認定加班事實應主要審查計件工資勞動定額是否合理。勞動合同對計件工資勞動定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定額審查,無約定的按行業規定審查。對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或無行業規定的,按標準工時折算定額後再計算加班工資。

    而且,加班也需要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你可就單位“強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向勞動監察部門檢舉、控告,並收集證據向單位追索加班費,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仲裁、訴訟。

    當然,你要做好辭職的一些準備工作,雖然單位是違法了,但現在維護權益成本還是很高,要有心理準備。所以,一些網友採取忍讓態度,也情有可原。

  • 5 # 迷人的西雙版納

    存在就是合理,如果年輕就接受,而且要好好幹。等若干年後你身份提高了,就知道今天的意義了。

    如果歲數不小了(比如男的過了35了),也不要指責,就跳槽吧,畢竟承擔著家庭的責任呢。

    前提是能找到比目前更好的工作。如果找不到就怨自己吧,因為自己年輕的時候荒廢了太多了,太計較了

  • 6 # 昔日的港灣

    企業隨意增加工作量導致加班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行為,對照我國《勞動法》有關規定來看企業已經構成了違法的行為。

    我們這個國家應該還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國家法律規定了的就得一定嚴格執行,這個對企業、對員工而言,應該是無可非議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規定:大意是“用人單位應當高於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加班工資。延時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休假日加班3倍”。

    對於加班企業不支付加班工資你應該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權利與考量。

    一、你可以和企業商量支付加班工資。有工會的企業可以先向工會組織反映,由工會以組織的形式出面一方面容易得到解決;一方面你可以不直接面對企業,避免了尷尬。沒有工會的企業,只有自己直接面對企業商量達成一致協議;

    二、你也可以透過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申訴,申請勞動仲裁幫助你解決企業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但是,申請勞動仲裁幫助解決,是一定要有證據的,我國除了刑法犯罪是由檢察機關公訴外,其它的違法行為均有一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個證據就是你每天加班的證據(現在這個證據容易得到點,用手機可記錄)和你月工資單(這個證據對於不出示工資單的企業有點難度)。

    然而,上述兩個動作做完,基本上也是你人離開這個企業的時候了。故而要有一個對自己有沒有利的一個考量,到底是不是到了非談不可的時候?

    被加班現象,在當今企業中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

    對於企業加班問題,正常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每個企業都應該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能用“為企業奉獻”“理想”“大公無私”、職業道德以及“職業操守”來捆綁。一個好的員工,就是積極、努力、保質保量的完成本職工作,在企業有困難的時候,能夠為企業著想,伸出援手幫企業一把,這樣的員工就是一個好員工。企業任何一個強加的考核條件都不會影響這個好員工的名號。而企業也應該及時給予好員工肯定,並付出相對應的獎金與獎勵。

    作為企業來說,安排員工加班應該不能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安排加班,加班了就一定要支付高於正常工資的薪酬來支付加班人員。不能把違規安排加班作為考核一個員工的好與壞。不能把違規安排加班作為企業降低人工成本創收的一部分;更不能違規安排了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資,因為在不支付加班工資這個舉動中,總有一個人得到利益,一個人的利益受到傷害。為什麼總是強者得到利益,弱者利益受到傷害呢?實際上就是我們企業領導的一個法治觀念的問題,是一個道德品質的問題,值得這樣的領導深思。

    作為企業員工,一般情況下應該支援企業的工作,積極響應企業的組織與安排。在企業困難的情況下,應該積極伸出援手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這就是現代企業員工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應有的職業道德與職業操守。

    我對一個在武漢的外企關於加班等問題的做法比較認可。加班由下級單位填寫《加班申請表》報公司上級審批,《加班申請表》稽核批准後,方能安排員工加班。這種做法有幾個考量目的。①為什麼加班,是不是下面工作安排不合理;②加班會帶來產品的人工成本的提高,是否有必要;③稽核安排加班其它輔助加班是否滿足加班人員的身體健康的需要;④本次安排加班是否符合勞動法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照片來自於手機自拍

  • 7 # Falconwing

    如果加班費已經隱含在工資裡面,那麼無可厚非,比如華為的隱形加班,大家都不走,床鋪文化,以辦公室為家,說到底就是工資給到位。

    如果是小微企業,強制無償加班,那麼是無效的,偶爾一兩次可能大家還能接受,長期的話肯定大家會用腳投票,或者走不了的也會主動降低工作效率,讓工資收入和工作時常匹配,綜合來看是損失了企業的效率,得不償失。

    還有一點就是,員工的勞動力肯定是不值錢的,所以贖買勞動力時間,老闆還是賺到的,這樣來看,寧可給加班費長期加班,還是能維持住的。

  • 8 # 它叫Science

    無償加班明顯違反<<勞動法>>,隨意增加工作量就更不用說了!勞動法明文規定,超出8小時以外的工作量,要依據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現實中,本人有更深的經歷!我們受人情所致,偶爾進行一兩次的無償加班也就過去了!有時領導連續幾天要求無償加班,我一向是拒絕的!

    對於這種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學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9 # 製造說

    凡事企業要求無償加班,老闆隨意增加工作量的,有兩種可能,第一老闆可能要攆人了,第二就是你的薪資水平高於當地薪資水平一大截,你要求生產一線員工無償加班並隨意增加工作量可能性幾乎為零,因為他們明白自己薪資已經這麼低了,未來一年內也不會有更多的獎金分配給他們,如果和製造工程師(薪資水平至少是普通員工的三倍)互換,相信他們也會樂意無償加班,增加工作量也會欣然接受,所以薪資水平決定無償加班意願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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