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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放法應當如何處理?
按照相關的規定處罰,可以向其領導zhi反映相關情況進行投訴,如違法可報警,也可以視情況向法院起訴。
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形法 規定,放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民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投訴,投訴一定要針對具體的警察,不要模糊,針對具體的人,才能得到明確的查處和答覆。
知法犯法的情況,需要明確相關的主體,對於公民來說,知法犯法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公職人員知法犯法的行為,那麼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進行舉報,被舉報人也需要承擔更為嚴苛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進行舉報時,也需要準備充分的 證據 說明。
小說畢竟是小說。特定情形下無需搜查證也可以進門。
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尋、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
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這裡所說的緊急情況,在偵查實踐中是指:
(1)身帶行兇、自殺器具的;(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3)可能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這些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搜查的審批手續,所以,允許以拘留證、逮捕證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