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頒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百分比有規定(具體比例請參見《基金會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投資的比例和投資的渠道。
理論上說,除開公益支出和運營成本的部分,都可以進行投資。
投資是基金會善款得以增值保值的重要手段,但是我記得去年看過一份國內基金會投資情況的研究報告,報告顯示國內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平均投資比例都不超過15%(貌似是這麼多,記得不太清楚,抱歉)。
關於投資渠道,目前國內基金會的投資渠道主要是股票、債券、貨幣基金等。
其實公益基金會透過合理投資,將投資利潤用於做公益專案的模式,在國外很普遍。比如諾貝爾基金會、蓋茨基金會、福特基金會等。
國內基金會的投資意識還有待開發。
關於公益基金的投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曾於1995年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2000年失效),明確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同時限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不過,此檔案已在2000年失效。後歷經1996年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捐款被騙做抵押擔保貸款、1998年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被中國人民銀行行政關閉,和2002年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投資鉅額虧損等一系列風波後,2004年國務院出臺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乾脆放棄了做具體限定,只是確立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則(第二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民政部於2013年印發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中也並未對投資渠道有具體限定。因此可以說,現行的行政法規中對於投資渠道並未有具體限定。
具體到各基金會案例中:
案例一: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主要是分三類模式進行投資:一是理財性質的投資,買一些銀行的理財產品;二是證券類,如股票和增發配售等;還有一些長期的投資,比如物業資產。
案例二:現任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劉洲鴻在2013年6月的第四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上曾發言表示: ”南都基金會的投資具體的收益情況是這樣的,南都公益基金會2007年投資收益1600萬元,主要來自於股市;2008年股市大跌,虧損較大,南都公司捐資彌補了虧損。除了2008年是賠,其他年還不錯。在投資物件選擇上,南都公益基金會在2008年之前主要涉及短期投資中的股票。2008年虧損之後,為了減少風險,我們2010年開始做信託,西安信託,做了兩筆共5千萬。2011年又續了一年,回報率是大概10%。2011年以後,選擇了長期投資中的私募基金--紅杉資本,做的是私募股權,共計投入1億元,分期投入,每次投入25%,即2500萬。回報率大概是50%左右,投資期為4年,期間不分紅。私募投資週期比較長,回報比較慢一點。“
從這兩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公益基金投資的渠道還是比較多樣化的。
而關於可投資比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有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也就是說,除了必須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公募70%,非公募8%)與行政辦公經費等等開支外,剩餘資產都可以用於投資。
但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也明確了“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再加之之前的一系列風波,因此,目前大部分基金會理事會對於投資還是處於比較謹慎的態度。根據基金會中心網資料,2011年86家大型非公募基金會(淨資產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中,只有48家進行了投資,45家的投資收益為正,3家基金會出現了虧損。這48家基金會的總投資收益為9716萬元,僅佔年度總收入的1.12%。
另,2013年年初,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本市首個《北京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辦法》中明確提出:鼓勵基金會按照規定開展資金募集和資金運作,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可見官方態度還是很支援的。畢竟公益基金會的收入理論上講屬於公共資產。在捐贈收入不穩定,通貨膨脹持續為正數的狀況下,基金會若不進行保值增值的投資相當於坐吃山空,並不利於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
2004年頒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百分比有規定(具體比例請參見《基金會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投資的比例和投資的渠道。
理論上說,除開公益支出和運營成本的部分,都可以進行投資。
投資是基金會善款得以增值保值的重要手段,但是我記得去年看過一份國內基金會投資情況的研究報告,報告顯示國內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平均投資比例都不超過15%(貌似是這麼多,記得不太清楚,抱歉)。
關於投資渠道,目前國內基金會的投資渠道主要是股票、債券、貨幣基金等。
其實公益基金會透過合理投資,將投資利潤用於做公益專案的模式,在國外很普遍。比如諾貝爾基金會、蓋茨基金會、福特基金會等。
國內基金會的投資意識還有待開發。
關於公益基金的投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曾於1995年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2000年失效),明確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同時限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不過,此檔案已在2000年失效。後歷經1996年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捐款被騙做抵押擔保貸款、1998年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被中國人民銀行行政關閉,和2002年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投資鉅額虧損等一系列風波後,2004年國務院出臺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乾脆放棄了做具體限定,只是確立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則(第二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民政部於2013年印發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中也並未對投資渠道有具體限定。因此可以說,現行的行政法規中對於投資渠道並未有具體限定。
具體到各基金會案例中:
案例一: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主要是分三類模式進行投資:一是理財性質的投資,買一些銀行的理財產品;二是證券類,如股票和增發配售等;還有一些長期的投資,比如物業資產。
案例二:現任南都公益基金會秘書長劉洲鴻在2013年6月的第四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上曾發言表示: ”南都基金會的投資具體的收益情況是這樣的,南都公益基金會2007年投資收益1600萬元,主要來自於股市;2008年股市大跌,虧損較大,南都公司捐資彌補了虧損。除了2008年是賠,其他年還不錯。在投資物件選擇上,南都公益基金會在2008年之前主要涉及短期投資中的股票。2008年虧損之後,為了減少風險,我們2010年開始做信託,西安信託,做了兩筆共5千萬。2011年又續了一年,回報率是大概10%。2011年以後,選擇了長期投資中的私募基金--紅杉資本,做的是私募股權,共計投入1億元,分期投入,每次投入25%,即2500萬。回報率大概是50%左右,投資期為4年,期間不分紅。私募投資週期比較長,回報比較慢一點。“
從這兩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公益基金投資的渠道還是比較多樣化的。
而關於可投資比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有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也就是說,除了必須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公募70%,非公募8%)與行政辦公經費等等開支外,剩餘資產都可以用於投資。
但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也明確了“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再加之之前的一系列風波,因此,目前大部分基金會理事會對於投資還是處於比較謹慎的態度。根據基金會中心網資料,2011年86家大型非公募基金會(淨資產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中,只有48家進行了投資,45家的投資收益為正,3家基金會出現了虧損。這48家基金會的總投資收益為9716萬元,僅佔年度總收入的1.12%。
另,2013年年初,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本市首個《北京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辦法》中明確提出:鼓勵基金會按照規定開展資金募集和資金運作,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可見官方態度還是很支援的。畢竟公益基金會的收入理論上講屬於公共資產。在捐贈收入不穩定,通貨膨脹持續為正數的狀況下,基金會若不進行保值增值的投資相當於坐吃山空,並不利於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