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涵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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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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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anji老布
對醫療行為的後果,沒有規定免責條款,醫療行為一直有規避措施,對醫學科學,對病人本身,醫學倫理都會有長遠,負面影響。
2020年6月1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涵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並對暴力傷醫、藥品質量、院前急救等民眾關切的問題也做了相關的規定。專家們認為,這部法律凸顯了“保基本、強基層、促健康”的理念,對於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法的規定看似原則、抽象,實則與每一個人密切相關,人民的健康權利從此有了立法保障。
新法對社會大眾關切的問題做了哪些新的規定,我們從新法實施前北京的兩起暴力傷醫案件說起,解讀它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一、將醫院定義為公共場所,明文規定暴力傷醫的法律責任
5月28日,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患者家屬因對手術安排不滿,將與其溝通解答的醫生打傷。
暴力傷醫,令醫護人員寒心,更傷害了整個社會醫療事業的發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將醫療機構定義為公共場所,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同時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違反上述規定的,輕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法將醫院定為為 “公共場所”加大了對涉醫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這一規定將在醫院鬧事的行為上升為社會公共問題,將醫療機構的安全層級從醫院內部的“保安”上升為“公共安全”的層面,這無疑會促使公安機關加大對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的保護力度,從嚴打擊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述兩例北京傷醫案件的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也是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醫療機構定義為“公共場所”立法本意相適應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實施之後,任何止擾亂醫院秩序,威脅、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的行為都將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健全院前急救體系,規定公共場所配備必要急救裝置、設施
《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場所急救設施裝置配備標準,在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大型商場、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配備急救藥品、器材和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根據《中國心血管病報告2018》,估計中國每年發生心臟性猝死54.4萬例。然而,有資料表明,在我國,院外發生的猝死救治成功率僅有1%左右。
2019年11月27日,藝人高以翔被爆在錄製浙江衛視綜藝節目《追我吧》時暈倒,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全力搶救,醫院最終宣佈高以翔心源性猝死,年僅35歲。該事件僅僅過了兩天(11月29日),北京地鐵2號線一名男性乘客心臟病突發,搶救無效去世,據媒體報道該車站無AED。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時、規範、有效的急救服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裝置、設施。
將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裝置設施寫入法律,而且使用了“應當”的用語,這就為急救裝置、設施成為公共場所的標配提供了法律支援,為落實健康中國行動的相關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該法實施後相關部門將會確保資金到位,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如機場、火車站、地鐵站、大型購物中心以及運動場等,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從而能在需要時進行及時有效的搶救,提高院外發生猝死的搶救成功率。
三、保護個人健康資訊被納入法律,洩露個人健康資訊將被依法懲處
保護患者的隱私是我國衛生法律法規始終堅持的原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3條規定了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受到尊重,確立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的基本規範。對醫務工作者而言,不僅要有精湛的技藝,還要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嚴格保護患者的隱私不受非法侵害。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資訊,確保公民個人健康資訊保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資訊。該法並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資訊,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資訊的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為保障患者就醫安全,加大了對非法行醫的處罰力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與新法衝突的處罰條款將不再適用,統一適用新法的規定。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實施後,對非法行醫的處罰將會由《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1萬元以下的罰款,變更為“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最低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