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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龍銀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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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還有沒用過的名字
自疫情發生以來,相信多數人的危機意識都有所提高,現在全球經濟都受疫情影響,國內各行業也面臨諸多困難,若此時大家不共同努力,是不可能順利度過難關的,在當前特殊形勢下,鼓勵員工加班不僅是為了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需求,同時也是為了給員工的生活提供保障,為國家社會解憂。企業因生存生產要求員工加班且明確給予相應的經濟報酬時,員工應積極配合,企業和員工的命運是一體的,企業興盛,員工的前途和經濟利益就有保證,企業衰亡,員工就會重新面臨更大的工作生活壓力,尤其是不再具備年齡優勢的廣大基層員工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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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昔日的港灣
我非常樂意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加班不加班是個非常簡單的問題,而這麼簡單的問題又普遍在企業與員工以及社會上引起爭議,加班就變得不簡單了。為什麼簡單的問題變成了不簡單呢?那就是利益在驅動。在利益驅使下,合法是最基本的條件,合法了,所得利益也就是合法收益。
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想法設法的要求員工加班,有的甚至加班都不支付員工的加班費。而把加不加班都直接劃入了對企業忠不忠心、敬不敬業、有沒有職業操守以及有沒有奉獻精神等等範疇。
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在常態下,加班不加班應該取決於加班行為合法不合法。不合法的加班用上述“劃入範疇”的定義,應該就是在繫結。常態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員工選擇不加班跟“對企業不忠、不敬業、沒有職業操守以及不奉獻”沒有半毛錢的關係。而且員工還在享受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法保護著員工的合法權益。
在不正常的情況下,也就是企業偶爾遇到了難度。企業需要員工作出一定的犧牲是可以理解的。當然這還需要看企業平時是不是了善待員工。平時善待了,這個時候企業和員工是在同一條船上,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或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規定來緩解企業的壓力,而作為企業的員工應該理解並全力以赴幫助企業度過難關,這叫同舟共濟。這個時候方可用得上“對企業忠不忠心、敬不敬業、有沒有職業操守以及有沒有奉獻精神”了。不過,還是我原來在別的回答中所說的“不能形成常態”。
為什麼違法的加班不能形成常態呢?是因為我們的行為應在法律的框架內,才能合法。1、我們企業或員工的行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違背法律的行為,最起碼可以說是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再用什麼東西來約束,就是將這個什麼東西凌駕於法律之上,屬於繫結行為,繫結行為將會受到全社會的鄙視;
2、勞動法為什麼要規定加班時長與需要加班的前置條件,我認為勞動法應該是充分的考慮了人身體結構的需求,是從人的身體、精神等健康層面以及人的享受生活層面進行了綜合評估的結果,是科學的結論,身體要健康、生活要舒心。過長的加班就打破了設立勞動法的初衷,使身體在沒日沒夜的忙碌中透支,使精神在沒日沒夜的忙碌中長期疲憊;
3、企業,透過員工的勞動獲得利益,那麼就應該在意員工的身體健康,並且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不顧員工的身體健康行為應該是不道德行為,在這裡已經不是給不給加班費的問題了。首先企業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因為員工都是為了目前的利益而去拼命(有點是受企業強迫的、有的是被強迫、有的可能還是自願的),這種拼命就是生命的透支。會出現年輕積攢下來的錢,不夠年老來看病的現象。給錢也買不會青春與身體健康。
4、企業為什麼長期實行加班呢?無外乎有三種情況。①企業的投入資源滿足不了市場需求,導致用加班來進行彌補,這種狀況企業要加大投入;②企業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採用加班來降低產成品的成本,這個不可取,應該透過技術革新或技術改造來降低產成品的成本;③企業把勞動法與道德關係混淆來用,把非常態的道德規範當作了常態來用,出現了思想意識的混亂,不利於正確價值觀的樹立;④企業把員工要求加班也列為了正當理由,沒有從根本上為員工著想。
綜上所述,一切違背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的要求下,而個人作出的個人選擇不接受任何東西的繫結。違法的加班即使給加班費(不受現實環境的壓力的情況下)我不會去做,並且我還主張不應該去做。只有這樣,才能淨化職場空氣,使職場在法律的框架下更人性化。個人觀點,不到之處請指正。謝謝你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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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一個企業就要全身心地投入,認真地完成本職工作。企業與職工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大家榮辱與共共擔風險。
企業鼓勵員工加班說明這個企業經營很好,加班產出更多的產品效益也會隨之增長。同時,你加班企業給你報酬很公平,如無特殊情況都必須要做。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前國家號召企業職工要以廠為家,要以主人翁的姿態為企業爭創效益。現在雖然不提這些,但是我們的生活來源於某就職企業那就要心與企業連在一起,充分發揮每個員工的聰明才智共同把你們入職的企業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