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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盲百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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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潁州女史
58歲女子玩兒童滑梯骨折,法院判遊樂園賠償女子2萬元!
事件回顧2020年6月1日,北京朝陽法院判定了一起官司。58歲張女士在陪孫女在兒童樂園玩耍時,從兒童滑滑梯滑下,造成骨折,遂起訴兒童樂園。法院判定張女士佔70%責任,兒童樂園佔30%責任。
2019年9月24日,張女士陪伴孫女在北京朝陽區某兒童樂園內玩耍,期間張女士從兒童滑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張女士認為兒童樂園沒有盡到安全義務,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元。
庭審時張女士稱,兒童樂園內一直在迴圈廣播“大人與小孩在滑滑梯時不可穿著短裙、絲襪”,因此她認為這就是預設成人也可以玩滑滑梯。
但兒童樂園表示,廣播所播報的是另外一處大滑滑梯,而且兒童樂園內滑滑梯旁均貼有提醒標識,張女士作為成人應當具有辨識能力。
雙方各據一詞。
法院認為,張女士作為具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在兒童樂園內貼有標識的情況下,理應具有辨識和認知能力,因此責任佔7成。而兒童樂園雖然有提醒標識,但實際沒有安排人員巡檢阻止犯規的成人,應當承擔3成責任,需賠償張女士20234.18元。
女史觀點話說張女士也是的,58歲了還不安生,學小孩子滑滑梯,自己那胳膊腿和小孩子能比嗎?兒童樂園也是倒黴,估計沒想到還真有成人能幹出來這事兒,只能認栽。不過建議兒童樂園老闆以後真的應該安排個人巡檢,不只是為了防止成人玩滑滑梯造成危險,同時也能隨時檢查安全隱患,制止小孩子危險動作,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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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津麗新星
適用法律恰當,並無不妥之處,58歲女子屬於成年人,應該知曉遊樂場規定,違返遊樂場規定遊遠兒童滑梯出現事故應付主要責任,遊樂場未制止該女子游玩兒童滑梯應付次要責任,現行法律同情弱者,遊樂場承擔30%的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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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k最佳拍檔
謝邀,對於這個問題個心覺得不合理,首先它是兒童滑梯,這是作為一個成人所應該自曉的,成人怎麼可以在兒童滑梯滑滑梯呢,這是她個人的行為,導致自己受傷,應當有自己來承擔,另外兒童樂園應該加強巡邏,減少和杜絕像這位阿姨一樣的成人來趁機偷滑滑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而且要在兒童滑梯周邊設定明顯的標誌牌:"兒童滑梯,成人請勿滑,否則後果自負"。也希望像這位阿姨一樣的成人有些自知之明,想玩滑梯可以去成人滑梯玩到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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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嘴說幾句
身高與體重都已經不適合坐兒童滑梯的,明明是自己的過錯,卻要遊樂場賠償,法院都判遊樂場賠償,這就是助長不良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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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肖老師英語課堂
哎!看到這樣的新聞說什麼好呢?老小孩還是啥?童心不老?還是為老不尊? 58歲的大媽帶著孫女玩滑梯,自己禁不住滑梯的誘惑,也滑了起來,不成想腰椎骨折!一紙訴狀,把遊樂園告上法庭,最終獲得了2萬元的賠償! 小孩子喜愛玩滑梯,家長需要保護自己的孩子,時刻不離左右,保護孩子的安全。難道是孩子玩的太開心了,58歲的大媽都忍不住了?想要試試?回感受一下童年的快樂?
我家也有一個幼兒園的孩子,特別愛玩滑梯,每次玩我都在旁邊守候。好多次孩子都說,媽媽一起來滑吧!我都拒絕了,一時因為要看孩子,二真是害怕!
58歲的大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付費遊樂園的滑梯有的只對兒童開放,有些則是親子都可以上去。這些在票上都有詳細的說明,張女士自己買的票,難道不知道自己是什麼票嗎? 這不就是我窮我有理嗎!因為我摔倒了,你們就得賠償我!
法治社會,文明社會,一切都要依法行事。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文明,健康的發展。這種不論對錯,只要訴諸法律都能得到一點賠償的裁決以後還是要少一些吧!還記得那個偷電動車電瓶意外死亡,小偷家屬索賠2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賠償了死者家屬5萬元。原因死者觸電身亡的確是因劉先生拉的電電死的,所以有部分責任。 因為小偷已經死了所以就不判定罪了,這是一條人命 ,電車主任必須賠償!
事件回顧:在今年的6月1日朝陽法院通報一起發生在遊樂園的安全事故。58歲的張女士陪孫女在兒童遊樂園遊玩時從兒童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遂起訴遊樂場及保險公司索賠。法院一審認定,張女士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對此事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兒童樂園承擔30%。
事情是在2019年9月24日發生的,張女士陪伴孫女在北京朝陽區某兒童樂園內玩耍,期間張女士從兒童滑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
張女士認為兒童樂園沒有盡到安全義務,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元。
兒童樂園則認為園內貼有標識,兒童滑梯成人不可使用。另外的大滑梯則是成年人和兒童都可以使用玩耍的。58歲的張女士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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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罰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但是這樣的結果讓人心寒,而且其間接助長了一些人的囂張氣焰。長此以往,這真的好嗎?
早些時候,58歲的張女士在遊樂場裡陪孫女玩兒童滑梯的時候不慎骨折。值得一提的是,當時兒童滑梯旁邊是有明顯標識的,上面提示成年人不得私自玩。隨後,張女士向法院起訴遊樂場,要求遊樂場和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醫藥費和其他費用共計12萬元。後來,法院一審判決如下:張女士自己承擔70%的主要責任,因為她有重大過錯;而遊樂場承擔30%的次要責任;因為其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小易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只想從一名旁觀者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如果有說的不對的地方,還希望批評指正。法院判罰張女士承擔主要責任,這沒有問題。因為作為一名成年人,她明明知道兒童滑梯不適宜成年人使用的前提下,還執意要用,而且遊樂場有明顯的提示。這樣的情況下,她受傷是咎由自取的,自己承擔主要責任沒有問題。
但是判罰遊樂場承擔次要責任就有點想不明白了,個人覺得遊樂場這邊其實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其做到了一切,該告知的告知了,該有的措施有,其無法左右一名成年人的行為。不能因為遊樂場是強勢的一方,而受傷的陳女士是弱勢的一方就能厚此薄彼。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以後有人在公共場合因為自己的故意行為導致受傷,那麼該場合就該負責嗎?
可能有人覺得遊樂場多少要有責任,這就像是機動車在道路上行走,不小心與行人相撞,但事故完全是因為行人的過錯造成的,那麼機動車多少還是要承擔責任的。這看起來合理,但其實是不公平的,守規矩的一方只因為自己開車就得負責,不守規矩的人因為沒開車就能獲利,這找誰說理去。成年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然以後還會有人不守規矩,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