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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亮了470

    受害人要求做傷情鑑定是受害人的權利,警方要求受害人配合做筆錄是受害人的應盡的義務,二者沒有衝突。如果受害人拒絕做筆錄,警方是無權對受害人採取強制措施的,除非受害人同時也是嫌疑人,警方可以傳喚,留置盤問。

    受害人對案件發生過程的陳述可以讓警方更好的瞭解案情,及時查證,所以每當發生傷害累案件警方最希望受害人提供情況,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都會積極配合,因為此時警方和受害人的目標是一致的:查清案情,及時處理嫌疑人。

    警方瞭解受害經過對於法醫鑑定也很重要,有些複雜的傷情法醫也要知道傷害的過程,為什麼有些受害人不願意先做筆錄呢?原因無非有二:一是被人打了,同時也打人了,或者自己有過錯被人打了,不做筆錄先離開,給自己一些時間考慮該怎麼說對自己有利,或者找人做個偽證之類的;二是受害人想看看自己的傷情到底構成什麼傷,看看對方構成什麼傷,傷在什麼地方,先弄清傷情再回頭做筆錄。

    一般來說,受害人身體狀況只要可以做筆錄的,警方會先做筆錄然後委託鑑定,受害人不能或不願做筆錄,也可以先委託法醫鑑定,警方無權扣留受害人強制其做筆錄。但是如果打架的對方傷情明顯較重,這一方所謂的受害人雖然有傷也會被傳喚,想以先做鑑定為由離開警方控制可能就難了。

  • 2 # 錢龍競彩商丘

    必須的啊,既然打算訛人了,那就要有紮實證據,畢竟達到輕傷就得追究刑事責任了,派出所連受害人是誰,過程是怎麼樣都不知道,那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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