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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開車免費搭朋友,或者朋友提出要求,不好拒絕,免費搭一程。但不出事還好,一出事,好心就被當成驢肝肺了,把車主告上法院,索要賠償的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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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王仁根律師

    對此,新透過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以後你搭便車出了事,有第三者侵權就由第三者賠償,沒第三者,除非證明是機動車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引發的事故,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一般過失或無過失,原則上免除賠償責任或承擔極低責任。於是,有網友問,如果搭乘人象徵性給了紅包,分擔了部分油費、過路費,是否還屬於無償搭車呢?有人說不屬於,無償就應該一分錢不出,出了錢就不叫無償。有人說仍屬於,因為象徵性地補償,不構成對價支付,也就是說,僅僅分擔一點點成本,並沒有讓車主或駕駛人獲得收益,實質還是屬於無償的。還有網友提到,幾個朋友一起自駕旅遊,車馬費全有車主或駕駛 人出,其他人沒有分擔,還屬於好意同乘嗎?好像已經不屬於了,因為好意同乘雙方不應該抱有相同的目的,只是“順路”而已,而旅遊的目的,無疑是相同的。也有人說仍屬於,因為,不管目的是否相同,車主或實際駕駛人在施惠上都是出於好意和善意,不能對此持否定的法律評價。

  • 2 # 元元Cy

    那麼,關鍵的問題是什麼情況屬於“好意同乘”?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於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情況。也就是說,好意同乘,它本身是一種情誼行為,和客運合同以及其他的營運性行為有本質區別

    要認定“好意同乘”,通常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無償搭乘,第二則是車輛為非營運車輛。如果乘客支付了費用,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客運合同,需要另當別論。

    其實,“好意同乘”也是一種自甘風險,因為信任駕駛技術不熟練的朋友而搭乘其汽車,也意味著承擔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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