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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謝大耳朵

    你可以參考前幾年在動物園被警告了無數次、依然下車的傻女人然後招來老虎,老虎把她的媽媽和孩子叼走了。

    後來女的反告動物園,結果動物園沒有承擔責任。這就是法律界定的問題。

    一,首先不管你提醒不提醒,旅途過程一定要是安全的,也就是在安全旅途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旅行社都要擔責。如果你說,團友們請繫好安全帶,要不然會受傷,無論你團員聽沒聽到,只要出了問題你都要負責。因為導遊除了通知的責任,也有檢查的責任,也有負責通知到位的責任。

    比方說導遊看這個遊客很不爽,就趁他出去上廁所的時候和所有團員說了安全事項,但是這個遊客回來了,導遊就不說了,最後導致遊客出了問題,你敢說導遊沒有責任嗎?

    二,那老虎事件基於什麼原因動物園不判責呢?那就是園方通知了多次,無論從喇叭喊話還是後來派車救援,都已經和這個遊客說了無數次,結果還是攔不住這女的太作,把自己家人作沒了,那園方自然就是沒責任的,這是遊客自找的。你帶一個團去華山,遊客心裡想不開縱情一躍,摔個粉碎,這誰都攔不住,這就不用擔責任,遊客全責。

    三,無論這個遊客是主動沒聽到還是被動沒聽到,導遊都有必要將安全規則不停輸出給所有乘客確保他們都聽到了,要不然就是失職,要承擔過失責任。

    導遊也是個高尚的職業,因為他們給匆匆而來的遊客們一些引導和支援。是遊客和景點的重要樞紐,希望導遊和旅行社能做到盡心盡責,不要給這麼高尚的職業抹黑。

  • 2 # 閒暇時的胡思亂想

    根據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有責任提示遊客安全問題,如果遊客沒聽見,導遊和旅行社存在過失。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常見。

    旅行社條例規定,出境旅遊必須召開行前會,提示遊客行程中的注意事項和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由於有些遊客不太重視行前會,會選擇不參加。為了避免出現導遊提示了,遊客沒聽見的這些情況,一般旅行社都會採取機場開會,或者電話個別告知的方式,確保覆蓋每名遊客。

    同時,在規範旅遊合同裡專門有安全提示這一項,無論遊客是不是認真看了,後面是有簽字的。

    其實旅行社和導遊在旅遊過程中,起到的是組織作用,具體到景區、交通和住宿安全,由這些輔助商負責,他們會有自己的防控措施,導遊起到的是輔助作用,如果出了問題,這些單位主要負責。

    所以,一般不會出現導遊提示,遊客聽不見的情況。如果遊客認為導遊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旅行社通常都會有完備的資料來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相關責任和義務,除非遊客遇到一家非常不專業的旅行社。

  • 3 # 文旅一哥們兒

    按照你的說法旅行社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有導遊那麼你的旅遊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要在旅遊期間全程負責遊客的接待安全。導遊告知安全問題是義務和責任,如果客人起訴,旅行社需要舉證已經履行了安全告知義務。並且清晰描述旅遊過程。然後根據遊客的證詞和傷情作出判決。如果傷情嚴重,聯絡旅行社申請二次堅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部分費用。

    給你舉例2個我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4月份我剛處理的一個投訴,是2018年遊客在拿行李的時候眼睛撞到大巴車行李箱上,開始沒問題正常看病,報了意外險賠了2萬多,大概半年後客人突然起訴了,說是做手術了,涉及金額比較大。雖然遊客之前就是白內障手術,眼睛視力有問題,而且並不能證明手術就是這次撞擊造成,而且報名時候並未向旅行社告知視力有問題。而且旅行社提供了所有的證據證明盡到了告知義務和服務,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需要承擔責任。一共賠償了13萬多,加律師費和鑑定費總計16萬多。

    案例二:遊客旅遊期間自由活動扭傷腳,旅行社第一時間噓寒問暖幫助送醫,而且墊付費用,協助走意外保險。大概三個月後翻臉找旅行社說因為報名旅遊受傷,不能上班,丟了工作,要旅行社賠償誤工費,各種無理取鬧,最後旅行社為了息事寧人,自己認賠了5000元。

    這是發生在我身上的兩個真實案例,所以根據你的問題描述,基本上你逃脫不了干係,如果事情不嚴重就儘快解決,以免後患!

  • 4 # 葡萄愛上米粒兒

    在出團之前,旅行社一般都會跟遊客簽署安全告知書,導遊只是進行口頭重複闡述。其實安全問題基本上是常識性的問題,比如爬山時不要靠近懸崖邊拍照,上船要穿救生衣等等。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無論旅行社怎麼做事前風險控制,一旦遊客發生主觀性的安全問題,旅行社多多少少都要負責,這個跟交通安全差不多,高速路是禁止行人通行的,機動車在高速路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還是要負10%的責任,所以不管遊客聽沒聽到,旅行社或多或少都有責任的,都需要賠償,只是賠償金額有主次責任之分。

  • 5 # 蔣講旅行那些事

    重要的事說三遍。規範的給遊客做好旅行安全提示:

    1.一般旅行社都會將重要安全提示附在遊客行程單上,提示客人在閱讀團隊行程中除了遊覽安排服務標準之外還需要認真閱讀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行程單作為旅遊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遊客簽字視同閱讀了提示內容;

    2.規範操作的旅行社會要求導遊在出團前攜帶《安全提示說明》隨身攜帶,團隊出發前會讓所有遊客閱讀並簽字;

    3.根據《導遊服務規範》在團隊出發前,導遊有義務告知全體遊客,旅遊行程安排及旅途安全注意事項。

    按照上述流程規範操作,就算遊客說其沒有聽見,旅行社和導遊員都可以免責或者減責。

  • 6 # 旅遊人吳哥

    導遊安全告知,根據旅行社擔責輕重程度分兩種情形:

    一、旅行社計劃內行程(含合同行程以及臨時新增雙方確認的自費行程);

    二、旅行社計劃外行程(含自由活動以及合同約定外時間遊客自主決定的行程)

    導遊有安全告知的義務(口頭告知)

    首先不管是哪種情形,導遊在履行帶團職責過程中,均有安全告知義務。若在上述“一”中,因導遊未起到安全提醒告知義務,而遊客發生了意外傷害結果時,旅行社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大)。

    其次 在上述“二”中,若因導遊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遊客發生了意外傷害結果時,旅行社存在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賠償小或免賠償)。

    旅行社應負安全告知責任(書面告知)

    導遊的口頭安全告知,主要是基於對“書面告知”的強調作用。如果沒有“書面告知”,旅行社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不管在哪種情形下發生了遊客意外傷害事件,無論導遊是否進行了口頭安全告知,由於“取證難”因素,旅行社均難逃賠償的責任。所以旅行社在與遊客簽訂合同時,針對不同線路的安全風險特點,均應以附件形式出具書面“旅遊須知”,以最大限度規避賠償風險。

    舉三個案例予以理解

    1、沒有書面安全告知發生意外的賠償

    (行程計劃內)

    A公司組織夏令營前往北京,在夜晚住宿的宿舍,一學生從床上上鋪掉落地面,摔斷了門牙。後家屬與A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家屬一紙訴狀將A公司告上法庭,由於A公司不能提供履行了“安全告知”證明,最終法庭判處A公司接近負全責賠償。

    2、有書面安全告知發生意外的賠償

    (行程計劃內)

    B公司組織團隊前往泰國旅遊,在芭提雅乘坐快艇前往金沙島活動。由於該天海面風力較大,導遊和快艇工作人員均告誡遊客不得乘坐在船頭部分,但其中一人不聽勸阻,最後由於顛簸導致該遊客摔坐地面,造成尾椎粉碎性骨折。該糾紛最終也是透過訴訟解決。雖然旅行社提供了書面告知證明,但由於不能提供導遊履行了安全告知義務,最終判處B公司承擔了50%的賠償責任。

    3、有書面和口頭安全告知證據發生意外的賠償

    (行程計劃外)

    C公司接待一團隊前往江西鷹潭龍虎山旅遊,夜晚住宿龍虎山景區。當晚,有三位年輕人未聽導遊車上提醒——不得私自前往瀘溪河游泳。很不幸,這三位年輕人晚飯後,私自前往了瀘溪河游泳,發生兩人溺亡悲劇。由於該案例,有警方介入,在調查過程中,警方取證到了導遊已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所以在法庭訴訟中,由於C公司出具了已履行書面及口頭安全告知義務,法院最終判決C公司免於賠償責任。

    綜上,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了最大限度規避風險,必須養成規範的“安全告知”行為。

  • 7 # 東營老楊

    簡單說幾句,關鍵問題是取證,有沒有書面簽字?有沒有音影片記錄?有證據,無責任。無證據,有責任。我建議出一份書面的安全責任告知書,讓每個家庭簽字,然後在大巴車上,把這個安全告知書讀一下,大巴車上有監控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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