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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映紅

    2020年5月28日兩會新透過的民法典中正式確定了“離婚冷靜期”,並將於2021年元旦正式啟用。

    所謂“離婚冷靜期”,簡單地說也就是公民向政府機關提出離婚訴求,政府機關將延宕30天才受理。

    最早提出“離婚冷靜期”是在大約10年前的兩會期間,政協委員尚紹華聯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婚介行業委員會以及百合網,提交了一份《建立離婚冷靜期,培養婚姻諮詢師》的提案。2018年8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分編草案新增加了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至2020年5月28日兩會表決透過。

    提議、設立和規定“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希望挽留瀕臨破裂的婚姻,為夫妻離婚設定制度障礙;從而降低離婚率。

    一對男女結婚,只要是他們真實的意願表達,且符合法定要件,沒有任何門檻就能獲得結婚證書,並沒有“結婚冷靜期”的提議、設立和規定。所以,按照民法典對於結婚的法律規定,形婚是合法的,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我們都知道,形婚並不是真實的婚姻,往往只是同性戀的L和G為了抵抗家庭和社群的催婚壓力而採取的權益之計。

    接著,一對婚姻中的夫婦,當夫婦已經達成共識,並就財產、未成年子女撫養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去辦理離婚,也不應該有任何門檻。因為夫婦達成共識,就財產、未成年子女撫養達成無分歧協議達成協議,這已經是對離婚夫婦足夠高的“門檻”。再設立所謂的“離婚冷靜期”,純屬吃飽了撐的。

    再者,如果離異的夫婦,並未達成共識,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這本來就不適用協議離婚,而是訴訟離婚。從一方起訴,到開庭裁決,本來就有一段漫長的等待期,而且一旦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對法院裁決不滿,還可以上訴。實際上基層法院在受理訴訟離婚案時,就對判決離婚設定了相當苛刻的條件,稍有不符就會判決不予離婚。

    所以,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就是一起毫無意義的冗餘法條。權力機構不應該有任何權利染指夫婦二人的意願。

    邏輯就是這麼簡單。相比於“離婚冷靜期”,“結婚冷靜期”可能更有必要。且不說根本沒有婚姻實質的形婚,太多最終導致破裂的低質量婚姻其肇因就在於結婚太沖動。實際上,社會心理學大量研究也證實了結婚雙方如果不是考慮成熟,且對於婚姻沒有不切實際的幻想,必然會有高企的離婚率。如果全力的髒手試圖要伸到離異的夫婦之間攪合,那麼不妨伸到更應該攪合的夫婦結婚之初。

    至於為了降低離婚率,所以抬高離婚門檻,根本就是在緣木求魚。一方面,離婚門檻越高,對結婚意願的抑制也就越大。一旦結婚就會被套牢,年輕人最理性的選擇就是對於進入婚姻更加審慎。西歐和北歐國家社會的結婚率很低,原因之一就是離婚的代價太高昂,前車之鑑。

    另一方面,離婚門檻越高,低質量婚姻也就越爛。中國社會充斥著大量低質量的“橡皮婚姻”,徒有婚姻之形,二人完全沒有婚姻之實,他們之所以還維繫著婚姻,僅僅因為人情世故,越是小城市,人情世故就越是夫婦離婚的無形障礙。當政府的權力髒手也才插一手,制度性地抬高離婚的門檻,那麼將使更多“橡皮婚姻”徒勞地維繫著,反過來推高婚外性,婚外情的泛濫。

    隨著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生活方式的普及,城市人口的結婚意願降低,離婚率上升原本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當然,低迷的結婚率、生育率,高企的離婚率對於任何社會都是棘手的社會問題,政府部門想方設法加以干預無可厚非,也算是應有之義。但是,權力該做的使調動資源,鼓勵結婚,鼓勵生育,以減稅和補貼的方式來幫助每一個家庭婚姻的組建和維繫,而不是把權力的髒手伸進夫婦二人的權利領域,卻放任高房價、優質教育稀缺,城市年輕夫婦疲於奔命而得不到任何來自公權力的幫助。

    回到題目,從具體個案而言,或許有個別婚姻因為“離婚冷靜期”而“挽回”了,但是從大資料的角度,得不償失。

  • 2 # 馬俊哲律師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

    至於能不能起到實質效果,就得看雙方在這段冷靜期裡面能不能溝通協商挽回。

  • 3 # i愛會看見

    雖然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好的,想挽救婚姻,想減少離婚率,但有沒有想過,一對夫妻結婚的時候一定是想好好過日子,想白頭到老的。

    為什麼走著走著離婚了,有的可能幾十年離婚,有的幾年,短一點的幾天幾個月都有。

    其實一對夫妻選擇離婚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衝動,因為瑣事一氣之下離婚;另外一種就是忍無可忍,甚至是不和多年最後不離婚都沒辦法活下去了。

    如果是前者,那麼離婚冷靜期或許可以挽救一段婚姻,一個家庭,讓她們冷靜下來發現還是需要彼此的。

    如果是後者,特別是因為原則性問題鬧離婚的,多一天,哪怕是多一小時,都可能產生更大的危機,或者是痛苦。

    有可能不僅沒有挽救,反而將兩個人推向深淵,而且相比較之下,第一種衝動離婚的只是少數,結婚後特別是有了孩子,多數人都會選擇將就,除非沒有辦法。

    所以離婚冷靜期沒辦法挽救大部分婚姻。

    草率的結婚導致離婚率高

    回到離婚率這麼高的情形,找找源頭,離婚的最初是結婚,多少人只是因為覺得對方好,覺得當時感情不錯,覺得可以結婚就走進婚姻。

    但是人們從來沒有考慮過結婚後的現實,多少人知道夫妻相處之道,瞭解婚後要一起面對柴米油鹽,要分擔家務,要處理婆媳關係。

    沒有,人們只是衝動結婚,婚後才發現兩個人哪哪都不合適,很多人戀愛期很短,對彼此瞭解不夠,婚後發現變了個人。

    俗話說,知人知面不知心,多交往一段時間,看看對方的家庭和朋友,再考慮結婚不遲。

    還有婚後生子,很多人是未婚先孕,沒考慮過能否給孩子一個安適的生長環境,是否能承受養育孩子的巨大成本,兩個人是否可以共同育兒,是否可以互相支援,都沒有,只是一股腦地生了,然後無止境的埋怨爭吵。

    離婚一般是一個長期積蓄到爆發的結果,而多數原因是婚前過於草率,考慮不周,所以結婚前多問問自己的內心,是否一定要步入婚姻和對方過一輩子,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對方的性格三觀,是否考慮好了各方面因素。

    婚姻的話題永遠是個無解的,沒有草率的結婚,就沒有隨意的離婚。

    離婚要尊重個人意願

    如果什麼原因都要先冷靜再離婚就說不過去了,畢竟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如果有一方執意要離婚,即使另外一人不願意,這樣的婚姻繼續下去也沒有太大的意義。

    判決要不要離婚的最重要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雙方真的感情破裂,那麼別說是一個月,即使是一天一小時對他們來說也難以共同度過。

    雖然離婚對未成年人成長不利,可是父母雙方湊合著過,互相冷暴力,三天小大吵五天一大吵對孩子的傷害更大。

    讓孩子覺得即使不幸福也不能尋找自己的生活,就要耗在其中,對他們的未來也是有影響的。

    人們總說寧拆一樁廟,莫毀一樁婚,但如果這場婚姻給某一方帶來了不可忽略的傷害,則需要及時止損!

  • 4 # 墨青丹姑娘

    我是予小草,我來回答。

    我剛得知離婚冷靜期一個月提案順利透過,第一感覺是震驚,第二感覺是吃驚,第三感覺是想離婚還是會離,這個月的作用不大

    離婚冷靜期通過了,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50年5月1號,《婚姻法》橫空出世,第一次把離婚自由寫在裡中國律法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准予離婚。 當年起草《婚姻法》的鄧穎超女士為了保障女性的權利,堅決不附加任何條件。

    當年鄧穎超奶奶為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自由,現在全都被推翻了。

    我看了網友呼聲,大部分人都是反對該提案的,沒想到會透過,我也是沒想到會透過。

    我覺得離婚這件事一定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來的,不可能誰不動腦筋,就任性提出離婚,排除個別極端例子。如果是任性,一時衝動離婚了,還可以復婚呀。

    真的有這種,就天天吵著鬧著離婚的人,那對另一方肯定不公平的,人家跟你相處久了,知道脾氣後,也不大可能會跟你復婚。畢竟誰都想安安穩穩過日子,而不是這麼任性吧。

    為什麼離婚率這麼高?離婚率已經連續15年上漲了

    從1987年到2017年,離婚率由0.55%上漲止3.2%,31年裡,除了1998年,1999年和2000年相比前一年的離婚率之外,其餘年份離婚率都在增長,並從2003年開始連續15年上漲。

    離婚的主要原因還是在婚姻中感到不幸福,並不是衝動離婚,很少有人會因為一時的想法而離婚。大多數人離婚是因為在婚姻裡,“長期”的感受不好,失望一點一點累積起來,愛被矛盾一點一點磨損沒了,很痛苦,就想要離婚。而感受不好的原因,是夫妻一方或者兩方並不具備經營婚姻的意識和能力,婚姻裡的愛慢慢沒了,感受不到幸福。當我們普遍都沒有經營感情的觀念,並缺失經營感情的能力時,一段婚姻必然就會走向破裂。

    國家的考慮是什麼?

    在2019年中國結婚登記接近950萬對,2019年離婚登記有415萬對。“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協議離婚,防止的是衝動型別離婚。

    社會由個人家庭組成的,離婚會帶來一系列後果,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尤其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所以,法律上對這種協議離婚,規定一個30天的冷靜期。彼此經過30天的深思熟慮,覺得還是要離婚,這當然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們的離婚權利。

    有一個網友是這樣說的,我覺得說的非常有道理:

    絕大多數不能等的離婚緣由(如家暴,轉移財產)都能透過訴訟一審判離,而且法律都婚姻關係的調整不分性別,我不認為這是男女拳的範疇……我反對離婚冷靜期的主要原因是它漠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自主權,和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現代立法精神相悖,而且其背後目的過於明顯。

    還有一點家暴出軌不受離婚冷靜期限制,那怎麼呢?只能走法院程式處理。

    按照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即便是發生了家暴,受害者也無法馬上離婚,可能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這樣只會導致受害者更加受傷,而加害者更加猖獗。

    專家是說,去民政局有冷靜期,家暴出軌,想避開冷靜期,就去法院起訴。起訴就沒有冷靜期。但是,法院起訴時間更長!且有些地區法院是有出規定起訴也有冷靜期的。

    所以,還是有待改善吧。

  • 5 # 大水漫灌教育經

    新民法典草案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或許真能挽回某些破裂的婚姻,但破鏡難圓,即使挽救回的婚姻,也會因為前期的矛盾導致難以如初,如此,或者可以將其稱為“漿糊”婚姻。

    其實,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為了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當然,設定這個時間“門檻”,初衷是好的,也很體貼,但可以肯定,設定這個制度的專家沒有離過婚,不然也不會這樣如此的異想天開。

    據我所知,能離婚的基本上都已經經歷了N多次的冷靜期,兩邊父母也是能勸則勸,一般情況在,看待孩子的面子上,可以選擇將就著在一起,如果實在沒有可能,才會網民政局跑,這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的試用範圍並不是很廣。

    我感覺效果最好的應該是那些剛結婚的小青年,新婚的激情消失,開始柴米油鹽的磨合期,沒有離婚負擔的小青年,這部分一般考慮事情不怎麼講究後果,簡單的講,就是說離就離,即使父母勸解也無所謂,而這個時候,相互冷靜一下的效果出奇的好,俗話講“床頭打架床尾和”就是這個的道理。

    當然,不管離婚冷靜期是好是壞,大膽嘗試總會是好的,你說是不是?

  • 6 # LuckyLee先生

    2020年5月28日人大新透過的民法典中正式確定了“離婚冷靜期”,即公民向政府機關提出離婚訴求,政府機關將延宕30天才受理。這是法律的人性化規則。

    “離婚冷靜期”,是根據過去尤其是當代的離婚案件出現的實際情況,對婚姻自由的一種完善和解讀,對部分的離婚情況有好處。

    30天的冷靜期,對閃婚閃離、衝動離婚的雙方,主要是青年夫婦,在民政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延緩辦理,有客觀方面的制約作用,促使他(她)們在非情緒化的環境下,再次審慎對待自己的婚姻,最後做出人生中的一項重大決定,不至於後悔和遺憾。立法的出發點是好的,有無實際的效果則不能一概而論。

    對中老年人,一但提出離婚,並且到了去民政部門辦理手續的程度,基本上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反覆斟酌之後,才做出的決定,30天的冷靜期對這部分離婚人士而言,沒有任何作用,只是延長了辦理領證的時間。如果在30內發生了意外事件,還可能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死板教條,而造成了悲劇。這將是法與願違,好心辦壞事。

    對去法院起訴離婚的人,無論是何種原因,結果已是定局,30天的冷靜期根本沒有必要,只是增加了一段痛苦難熬的時間。

    30天的冷靜期,看上去是拉長了離婚通道,但實際操作中就是簡單的時間限制,很大程度上,不會也不可能挽救一個破碎的婚姻,只對極少數的衝動離婚人士有幫助。

    中國太大,離婚的情況太多,法律對大家,法律是保護大多數人的,不能一刀切,只能切一刀,對極少數人有用的法律規定條款要經得起實踐的評判。

    因此,30條離婚的冷靜期,對絕大多數離婚的案例沒有用,出發點很美好,現實很骨感,結果並不會是怎麼理想。具體的法律實踐評估,30天的冷靜期是否可以挽回一段婚姻,還是要在2021年以後的離婚案件的大資料分析中看出端倪。

  • 7 # 阿西爸

    我認為冷靜期的這一條規定非常雞肋、多餘。

    但凡有想離婚的人絕大多數都不會真的衝動到早晨想離婚就兩個人突然拿著結婚證跑到民政局去辦離婚,大多數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權衡利弊以後的選擇。

    而這個離婚冷靜期的出現只不過是在大家深思熟慮的基礎之上再讓你煎熬一個月,很多人早就貌合神離或者乾脆分居了,因為這個冷靜期可能有些人就連辦個離婚手續都不能痛痛快快,這種設計就是反人類的!

    而且關鍵問題在於,哪怕真的是衝動離婚了,人們也可以選擇再次復婚,而修補自己的婚姻,那麼這個冷靜期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我遇到過的諮詢中不想離婚的大多數都是因為怕離婚再也找不到下家、或者畏懼家庭暴力、以及圖謀對方的一些財產等等,但絕對不是因為感情問題而猶豫再三。

    所以制定這條規定的專家很明顯是一個空談者,根本沒有底層人民的生活經驗和站在民眾的角度考慮這個規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經過我仔細考慮,我認為制定這條規定的帶來的可能影響有以下三點:

    1、強行讓人們繼續維持家庭,保證社會結構的穩定

    2、讓民政辦事人員降低工作壓力,變向推卸一定的責任

    3、在這個冷靜期可以繼續增加一定的家庭總產值

    所以歸根結底就是,如今社會人口結構變化明顯,特別是老齡化問題突出,如果人們再像以前一樣隨意離婚,那麼帶來的後果就是人們都不需要買那麼多房子、不想生育、沒更多物質方面的需求,從而讓人們的消費慾望降低,最後就會影響到總體的財政收入以及國民生產總值等。

    所以我認為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延緩這樣的局面,刻意給人們離婚製造一定的困難,從而能留住一個家庭是一個,間接降低離婚帶來的各種負面社會影響。這才是他們制定這個政策的初衷。

  • 8 # 達摩說

    離婚冷靜期,這是在新民法典中提到的一個新概念。

    簡單來說,離婚冷靜期在新民法典中的解釋是這樣的,即當事雙方向政府機關提出離婚訴求時,政府機關將會延遲30天作為一個冷靜期和緩衝期,30天后再為當事雙方辦理離婚手續。

    對於這個新規定,我個人覺得真沒必要。

    結婚和離婚是所有符合年齡和相關要求的成年公民的自由,民法典人為設定這個30天的冷靜期,就造成了公民想行使離婚的權利卻在短時間內離不成婚,從某種意義上這種規定是在干涉和損害公民的婚姻自由。

    而且,離婚冷靜期並沒有國家對其進行監管,很難預料在這30天內當事雙方會出現什麼問題,比如一方對另一方存在家暴或精神控制等有害身心的行為,再比如一方利用這30天的緩衝期去轉移財產,進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對於這類情況,反倒應該更快完成離婚才更好,設定30天的離婚冷靜期不僅沒必要,更是對弱勢一方的傷害。

    此外,對於一方想離而另一方不想離的情況,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也沒什麼用,只會加劇雙方的爭吵和傷害,到最後還是很難把婚離掉。對於這種情況,其實最好的辦法應該是到法院去起訴離婚,而不是跑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

    實話說,既然二人走到了辦理離婚手續這一步,基本上已經是冷靜和理性考慮後的結果了,所以再設定離婚冷靜期只能給雙方帶來更大的痛苦。其實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個別年少輕狂的年輕小夫妻,他們因為一點雞毛蒜皮的瑣事而爭吵,一氣之下把婚離掉。但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現在年輕人的結婚年齡都比較晚,有的甚至三四十歲才進入婚姻殿堂,所以比起以前來說,他們在進入婚姻之前就有更多時間去思考愛情和婚姻,進入婚姻時年齡更大,也更加成熟,因為一時衝動而離婚的情形其實反倒不多了。

    國家設定離婚冷靜期,估計也是看到了目前全國各地尤其大城市的高離婚率。我倒是覺得,若要解決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問題,與其設定離婚冷靜期,倒不如從源頭著手,設定結婚冷靜期,即在當事雙方辦理結婚時強制要求推遲30天再辦理,這樣雙方就可以再冷靜思考一下雙方三觀是否相合、性格是否合適、做沒做好進入婚姻承擔責任的準備,避免因過於不理智而做出結婚決定,進而遺恨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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