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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裁定,孟晚舟犯罪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不予釋放。有老師能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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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初心未來醬

    美國從加拿大要引渡一個人,根據加拿大法律引渡的這個人首先要觸犯了美國法律,然後還要同時觸犯了加拿大法律,同時滿足觸犯兩國法律才能引渡

    美跟加是一個價值觀,一個法律體系,過去發生100次這種情況,有99次是被引渡的,所以我不知道國內為何如此樂觀?喊口號裹挾名義是一點用都沒有的,人家不吃你這一套

  • 2 # 牛頭馬面兩鬼

    被熱切期盼釋放的孟女士,昨晚還是敗訴無法回國,會繼續留在加拿大與官司糾纏上訴。

    其實孟女士敗訴是筆者早已預料之中的事情,孟女士這一敗訴結果與筆者此前的全部關於孟女士是否能夠獲釋的問答觀點分析的結果是一致的,孟女士敗訴的原因其實就是國與國之間的較量,孟女士本身所謂的指控都是美國一手捏造的,加拿大隻不過是當了美國的“打手”,加拿大是被美國故意拉上船的“冤大頭”。

    加拿大其實就是夾在中間兩頭為難,如果美國沒點頭加拿大釋放孟女士,必會受到美國無情的敲打,加拿大經濟,國防安全被美國拿捏,而且又是美國的同盟之類,如果加拿大把孟女士直接引渡美國,加拿大又面臨與另一方鬧僵,總之是左右對加拿大都是利益最大化的傷害,因此加拿大最終只能以符合“雙重犯罪”標準的判決讓孟女士敗訴,好讓孟女士繼續留在加拿大上訴,這是加拿大現下避免與各方鬧僵最妥的辦法。

    那麼什麼是符合“雙重犯罪”標準?簡單來講就是美國對孟女士的所謂指控,在加拿大的法律上也被獲得承認,美國所謂對孟女士的指控既然被加拿大承認,“這說明美國對孟女士所謂指控在加拿大也是違反法律的”,因此加拿大才有理由判決孟女士敗訴。加拿大的本意就是承認美國對孟女士的指控在加拿大也同樣“違法”,既然孟女士在加拿大同樣違法那麼就先沒必要把孟女士引渡去美國,先留在加拿大處理,剛好加拿大可以避免與各方再把關係深度鬧僵,孟女士被美國指控的莫須有罪名有“銀行欺詐之類,主要是美國認為孟女士違反美國對伊朗的相關制裁而起”,美國把自己當成了“世界警察”,對任何事他都要管,何等的霸道,解決辦法唯自己強大才能突破這種霸道。

  • 3 # 逸飛嶺伯爵

    孟晚舟一案牽扯了國人的心,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法院在凌晨宣佈,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因此對她的引渡案件將繼續審理。

    什麼是“雙重犯罪”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就孟晚舟案件來說,美國提出引渡孟晚舟到美國受審,即便美國與加拿大簽訂有《美加引渡條約》也不行,美國想引渡孟晚舟,前提是美國認為孟晚舟犯有“欺詐罪”,但還得由加拿大法院認可這一指控。

    簡而言之,如果加拿大法院認為孟晚舟不構成欺詐罪,那麼就會當庭宣佈孟晚舟無罪。

    但很遺憾,加拿大法院判決結果是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也就是說,加拿大也認為孟晚舟犯有欺詐罪。

    假如美國只指控孟晚舟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是構不成“雙重犯罪”的,因為儘管美國製裁伊朗,但加拿大並沒有制裁伊朗。但是美國的指控是孟晚舟涉嫌欺詐,這個罪名在加拿大也同樣是犯罪行為,因此加拿大法院是根據欺詐罪名,判決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的。

  • 4 # 閒看秋風999

    簡單說,“雙重犯罪標準“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就是想拘押就拘押,想引渡就是要引渡;因為孟晚舟代表著華為,華為代表的是誰呢?醉翁之意啊!

    孟晚舟事件,從她被拘押開始演變到現在,已經成了一起嚴重的政治事件;換言之,現在強加在她頭上的“罪名”究竟是什麼?有沒有法律依據,已經無關緊要了。

    說白了,加拿大政府或者是美國的“死忠“,或者是因為扛不住美國政府的壓力,反正從這個事件著不難看出端倪——中國企業中國標準走出國門有多麼不容易!

    換言之,美國加拿大其實並非是和孟晚舟一個女人過不去;他們的目的就是要封殺一個來自中國的高科技企業,要搬回他們在5G領域中落後的敗局。

    美國政府動用所有可以動用的國家機器,全面打壓一家企業恐怕在美國自己的歷史上都絕無僅有;美國政府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孟晚舟女士一日不能獲得自由,在她的家人心裡就一天不能釋然;孟晚舟女士一日不能重見天日,華為就不能堂堂正正的參加國際市場的競爭。

    美國以舉國之力去對付一個女人以及她身後的公司是不需要什麼理由的;網友們也不必要去糾結何為“雙重犯罪標準”——

    唯一使人略感欣慰的是,孟晚舟女士在庭審過程中全程面帶微笑——這種微笑難道不是對美國加拿大政府鼓吹的“民主自由”最辛辣的諷刺嗎?

  • 5 # 羅夏Roxia

    加大拿在昨天針對孟晚舟案進行了審判,結果卻讓不少國人大失所望,孟晚舟被判處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但是孟晚舟還有上訴的權利,所以這個案件還是會繼續在加拿大進行,而且短時間內無法解決:

    引渡條約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引渡條約,以及引渡條約生成的條件是什麼。引渡是一個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簡單來說:A國人犯了罪之後逃到了B國,針對A犯罪的既定事實A國就可以要求B國將該人引渡回到A國接受處罰,如果A和B有引渡條約,那麼B就得將犯罪者引渡回去,比如之前的賴昌星案件就是符合引渡條約的限制,最終回國受審。

    孟晚舟案件的“雙重犯罪”標準是什麼?

    那麼孟晚舟案件當中被提及的“雙重犯罪”到底是什麼呢?意思就是“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說必須雙方國家都認定該人是有罪的,那麼他就會被實現引渡。

    美國和加拿大的“雙重犯罪標準”內容

    那麼美國針對孟晚舟提起的是哪些訴訟內容,又是如何被認定符合標準的呢?首先美國司法部針對孟晚舟案件提及的四項訴訟的具體內容為:銀行欺詐,電郵欺詐,合謀銀行欺詐和合謀電郵欺詐。而加拿大認定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是按照加拿大規定“欺詐”也是犯罪,所以就判定了“雙重犯罪”。

    可是加拿大認定“欺詐”犯罪本身就有問題,因為美國指控孟晚舟的原因是華為涉嫌違反美國針對伊朗的制裁,而這個行為本身在加拿大並不違法,加拿大的判決很明顯是有失偏頗的。

    目前的加拿大態度是雖然認定了符合“雙重犯罪”但是整個案件還是在加拿大受審,不會被移交美國,在之後六月份還有一場聽證會孟晚舟及其相關律師都還有上訴的機會。只不過在未來可能幾年之內孟晚舟都將會繼續待在加拿大,無法回國了

  • 6 # 井陌同城

    不用懂,只要知道“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就行了。意思就是如果外國人侵犯了中國的法律跑到其他國家,有可能被抓回來,中國人侵犯了別國的法律跑到其他國家,也有可能被抓。

  • 7 # 往生淨土吧

    哈哈哈!美國的法律非常美國利益化和政治化。美加之問踢球扯皮的樣子是我們沒有做出戰鬥恣態所造成的。從經貿談判到南海和涉港涉臺。

  • 8 # 紙上談千秋

    就是同一行為在美國和在加拿大都是犯罪,這才符合他們引渡協議裡的條款,畢竟各地各國法律可能不一致,同一個美國,有的地方大麻合法,有的地方不合法,更何況是國與國了。

  • 9 # 科技Joy

    簡單來說:雙重就是2個的意思。雙重犯罪標準就是某人在某一個國家認定的犯罪事實,然後如果該人被引渡去其它國家,那麼根據引渡去的國家法律也要求該人符合這個國家的犯罪事實,才能稱之為“符合雙重犯罪”。

    從孟這個案件來看,雙重犯罪的標準就是孟在面對美國對她的兩項指控的時候,由於是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被捕的,因此目前需要將美國對孟的兩項指控也要符合加拿大國家的定罪,然後孟才能被引渡到美國去。

    而在今日凌晨的首次裁決結果中,很顯然孟已經被加法院認定為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儘管就加與伊之間的貿易關係,孟方辯護律師多次辯護,但是最終結果卻沒有得到一點緩和和改善,而接下來等待孟的將會是一些列的調查甚至有被引渡到美國的風險。

    可以說孟不僅代表了本人,也代表了華為公司甚至是我國高科技公司的現狀,美國正在用它所謂的“全球霸權”來遏制美國以外其他國家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尤其是目前中國的高科技企業。

    正所謂“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悲乎!

  • 10 # 跪射俑

    所謂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原則的具體適用條件中,應當同時遵循三個條件:

    1,侵犯的是我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在犯罪人,犯罪地與中國無關時適用。

    2,行為人的行為是重罪,即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行為地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 11 # 14885143955

    指的是國際間引渡犯罪人時,作為引渡理由的罪犯,必須是雙重犯罪。所謂的雙重犯罪,是指被請求引渡,所實施的行為,按照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各自的國內法,或按照請求國共同參加國際刑法公約規定,均構成犯罪。

  • 12 # 漢史趣聞

    加拿大法院裁定,孟晚舟犯罪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不予釋放。

    那麼,何為雙重犯罪?

    這裡就涉及到了兩個國家,一個是美國,一個是加拿大。

    他們都認定孟晚舟是犯有銀行欺詐罪!

    加拿大之所以逮捕孟晚舟,是因為應美國的要求,美國說孟晚舟違反了美國製裁伊朗的相關條例,犯有銀行欺詐罪。

    具體就是他們說孟晚舟和華為公司有與伊朗交往的銀行流水賬,孟晚舟有涉嫌銀行欺詐的行為。

    所以,要對孟晚舟進行逮捕。

    僅僅美國要逮捕孟晚舟,這是他們一個國家的行為。

    現在美國想要把孟晚舟引渡到他們國家,讓他們來審理。但是,這個時候還是需要加拿大的法院來認證的。

    若是加拿大法院說孟晚舟是沒有罪的,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她是犯有銀行欺詐罪,那麼,孟晚舟就會被無罪釋放了。

    美國的指控也是沒有用的。

    但是,現在是加拿大法院也認為孟晚舟涉嫌銀行欺詐罪。

    兩個國家都是認定孟晚舟涉嫌銀行欺詐的, 所以,就構成了雙重犯罪標準。

    很顯然這個對於孟晚舟來說是不公平的,要知道法院都是加拿大的,他們為加拿大政府所服務。

    加拿大又是美國的後花園,關於孟晚舟的罪行,他們當然是想怎麼定,就怎麼定了。

    所以說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的事件了,而是一個很嚴重的政治事件。

    現在是孟晚舟在起訴加拿大。

    因為即便是孟晚舟有違法了美國製裁伊朗的行為,關你加拿大什麼事情,加拿大又沒有制裁伊朗。

    這裡就涉及到加拿大有沒有權利逮捕孟晚舟的問題了?

    所以說這個事件還是想要有結果,還是需要一段時間的。不過目前來看,加拿大和美國都是在耍無賴。

    後果可能不會太理想!

  • 13 # Crazy歷史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國際間引渡犯罪人時,作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須是雙重犯罪。所謂雙重犯罪,是指被請求引渡人所實施的行為,按照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各自的國內法,或者按照請求國被請求國共同參加的國際刑法公約的規定,均構成犯罪。

    因為之前孟晚舟是在加拿大應美國要求被捕的。而美國作為請求國和加拿大作為被請求國,孟晚舟的行為違反了他們兩個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

    當然,這不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作為正當經商的華為,並沒有觸犯任何一條美加的法律,美國不過是為其量身打造了一套莫須有的法律解讀罷了。

    此次事件,絕非是簡單的法律糾紛,或者是貿易糾紛,而是美國對中國全方位打壓的一個縮影。

    很顯然,掌握著5G領域話語權的華為,已經動了美國人的蛋糕,所以他們要透過各種惡劣的手段和卑劣的行徑對華為進行打壓。並以此試探中國的態度。

    如果中國政府在此次事件中表現得相對軟弱,那麼在美國看來,這就是有機可乘,很快就是增加籌碼,並將對中國進行全方位的打壓,從而令中國自廢武功,成為下一個日本或蘇聯。

    要麼安心的做美國的廉價商品供應者,而不是挑戰者。不過更有可能的是,美國想方設法肢解中國,就像當年對蘇聯做的一樣。

    不過,這種想法必定會流產。現在的中國既不是當年的完全受制於美國的日本,也不是經濟畸形又一心黷武的蘇聯,中華民族的強大韌性,令這個民族傲立在世界,其文明綿延5000年而不斷。

    中華民族絕非一個區區不過兩百多年曆史的美國所能理解。中國雖然不願意打貿易戰,但絕對不畏懼大貿易戰。

    要知道,在當年新中國剛剛成立,一窮二白的基礎上,就能透過短短數十年取得如今世界第二的舉世成就,又何懼新一輪的制裁。

    畢竟當前的中國國力已今非昔比。中國必勝!

  • 14 # 雀道寺

    理論上就是符合A方指控的犯罪嫌疑人,C方的法律上也符合,那C方可以對其制裁,也可以引渡給A方。

    實際上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咯。

  • 15 # 資料至上

    什麼是雙重犯罪標準?雙重犯罪原則是指國際間引渡犯罪嫌疑人時,作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須是雙重犯罪。所謂雙重犯罪,是指被請求引渡人所實施的行為,按照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各自的國內法,或者按照請求國被請求國共同參加的國際刑法公約的規定,均構成犯罪。

  • 16 # 公司法江湖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於溫哥華時間5月27日上午11時公佈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階段裁決結果,裁定此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據此,引渡案將進入下一階段,孟晚舟將留在加拿大參加後期的相關聽證。

    對於加拿大法院對於孟晚舟女士的裁定,深表憤慨!另外簡單就雙重犯罪標準進行解釋:本案其實就是美國要求加拿大向向其引渡孟晚舟女士所發生的,而雙重犯罪原則是指按照加拿大即被請求引渡國和請求引渡國美國的法律,認為孟晚舟女士的“罪行”均屬於犯罪,而且並不是輕微犯罪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引渡的一種規定。

    而對於這樣的結果其實並不出乎意外,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加拿大作為美國多年以來對外政策的跟隨者自然也願意配合將孟晚舟女士進行引渡,但是礙於國際關注度只能透過形式上的合法性來為自己的引渡“自證清白”!

  • 17 # 復襄公社

    所謂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 18 # 嗨諾之舟

    嗨來回答一下:

    一、雙重犯罪原則是指知國際間引渡犯罪人時,作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須是雙重犯罪。所謂雙重犯罪,是指被請求引渡人所實施的行為,按照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各自的國內法,或者按照請求國被請求國共同參加的國際刑法公約的規定,均構成犯罪。二、雙重犯罪原則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廣泛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指只有當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雙方都認道為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並加以處罰時,才提供司法協助。作為“習慣國際法”的雙重犯罪原則,不僅適用於調查取證、送達文書等狹義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更適用於引渡、刑事訴訟移轉、被判刑人移管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場合。三、雙重犯罪原則在國際刑法理論中存在著廣義和狹義之分。

    (1)廣義的雙重犯罪原則是指國家間引渡犯罪人時,被請求引渡人所實內施的行為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國內法,或者在雙方共同參加的國際刑法公約中,均構成犯罪方可被引渡的原則。《奧本海國際法》認為,雙重犯罪原則要求“一個人的行為按照請求引渡國的法律是犯罪,而且按照被請求引渡國的法律也是犯罪,才能被准許引渡”。《中白引渡條約》第2條第1款中規定的“本條約所稱可容引渡的犯罪’係指根據締約雙方法律均構成犯罪”,這些採用的都是廣義的雙重犯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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