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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谷大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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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暮秋鴻雁
俗話說:“父債子償”。哥哥繼承了弟弟的遺產,當然弟弟的債務必須也要由哥哥來承擔。不管是從道德還是法律層面都應該是這樣的。
具體事情是這樣的,四川巴中的苟姓男子,外出打工,回家後發現家中房子被拆,一怒之下,砸了拆房子的挖掘機。後因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苟某被刑拘後被檢方批捕。但他因病死於看守所。
由於其遺產11萬元被他哥哥繼承,挖掘機主將他哥哥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挖掘機修理費用盡10萬元。他哥哥當然不願意賠付,並表示除了他,還有兩個姐姐也繼承了弟弟的遺產。所以,法院只能暫時休庭。
第一、挖掘機被砸了玻璃和油箱,拿走一套工具,你就敢叫別人陪10萬,你挖掘機玻璃金子做的麼。
第二、如果賠償合理,哥哥必須要賠償,而且兩個姐姐也應賠償,因為她們也繼承了弟弟的遺產,我想應該是按繼承遺產的比例,來分攤賠償金。如果姐姐既繼承了遺產又不願意賠償那就有點說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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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時針的時針
事情起因
男子見挖掘機在拆他的房子,怒從心中起,惡向膽邊生,怒砸拆遷的挖掘機,於是苟某因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罪被警方批捕,苟某被送到看守所之後,因為自身疾病不治身亡,最終法醫鑑定的結論為“正常死亡”。
苟某由於這麼多年來一直是獨自一人漂泊在外,以撿垃圾為生,苟某死亡之後還留有遺產11萬元,於是按照繼承法來看,其哥哥苟某雙與兩個姐妹三人分別繼承了這11萬元。也就是說,兄妹三人將這11萬元個分了。
當挖掘機老闆聽到這個訊息之後,明顯就不太開心了。一紙訴訟將苟某雙告上了法庭,賠償挖掘機損失費用十萬元。挖掘機老闆楊某認為,苟某損壞東西要賠償的,既然苟某有遺產,那麼就應該優先賠償別人的損失,剩餘的錢再到繼承人的那裡。
但是苟某的哥哥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論。
第一點:這筆錢並不是都到他自己這裡來了,所以他不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第二點:既然這錢已經被他繼承了,那麼這個錢就應該是他的,然後他並沒有打砸楊某的挖掘機,所以他不用賠錢。他弟弟砸的,楊某應該找他弟弟。他弟弟已經去世了,所以人死帳爛,這個錢他拒絕賠償;
原告的理由原告認為首先苟某損壞了挖掘機就應該賠償,這個關係不會隨著苟某生命的終結而結束。再者說,錢本來原先就是苟某的,他既然有債務,就應該先行賠付。
休庭之後,楊某先針對苟某大哥提到的第一點做出應對,直接增加原告將苟某兄妹幾人全部告上了法庭。力求賠償損失,目前還在休庭,靜待下一步訊息。
時針說時針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向大家說一下看法吧。
我認為苟某的兄妹幾人應該賠償,楊某也很狡猾,直接要包損失十萬元。這個數字目前還存在疑慮,需要有關部門評估損失的多少,方便定責。
正常來講,不管苟某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如果苟某死亡,其名下的財產應該優先賠償別人,賠償數額以遺產總和為準,賠完為止。
這種情況下經過有關部門定損之後,兄妹幾人按照具體的數名賠付,直到賠付完成或者到11萬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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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靜心匠道
男子被捕局裡病亡,哥哥繼承11萬卻不願承擔債務,合理麼?
還錢,你弟弟欠我的債,你來還,金額10萬。
親屬之間繼承遺產,是非常尋常的社會事件,但是這次事件有點不同的就是,弟弟原來有欠下一筆債務,所以當大哥的繼承了逝去的弟弟這筆遺產以後,就出現了之前一幕。
但是作為大哥的繼承了弟弟的遺產,是否需要繼承了弟弟的債務呢?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故事的經過。
在之前,四川的一位外出打工的男子苟某,在回到家鄉後,發現自己的房子被拆,當時就非常的憤怒,當然也做出了不理智的行為,就是去砸了那臺挖掘機,當然這個舉動被對方告了,後來後因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他最後進了看守所,在看守所得過程裡面,他逝去,最後留下了一筆10萬5千元的存款給了他的大哥和姐姐們。
後來大哥和姐姐繼承了這筆遺產以後,就突然被當時砸壞的挖掘機老闆追討上門,要求陪10W萬,當然這個事情雙方無法談妥,就出現了後來打官司的一幕。
法律上他哥哥是否需要還債呢?按道理來說,應該是需要還的,但是這裡有個問題就是,挖掘機老闆這這邊的報價有點貴,10萬元的報價,只是損壞了玻璃和郵箱而已,其他都沒問題,這裡是有故意虛報價格的嫌疑,並且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本人已經去了拘留所了,這裡也是他已經接受了處分,那麼這筆債是否需要還,確實存在著爭議。
當然以上問題還是需要法院最後出結果,不過這裡強拆別人的房子就首先不對,當事人沒有好好的溝通也不對,最後還要高額追債更加不應該,大家都需要退一步,可能事情就沒有那麼糟糕了。
你們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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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所說,應該是四川巴中聽聞家鄉老房子被拆而怒砸挖掘機的苟某林,由於故意損害他人財產而被抓進了局子,不幸因疾病而沒能出來,而哥哥繼承了弟弟11萬倒是挺樂意的,可是弟弟債務難不成就可以抵掉麼?
去年8月,巴中巴州曾口鎮土主村為貧困戶哥哥苟某雙安置了新房子,因此就拆了老房子中屬於哥哥的幾間房,也通知了外出務工的弟弟,而弟弟不明就裡誤以為自己的房子被拆,氣沖沖回鄉就把挖掘機亂砸一通,導致了挖掘機主人楊某林損失了18000餘元,外加維修費45000,以及幾十天的誤工費6萬,也就是逝去的弟弟需要因此支付10萬5千餘元。
弟弟在外漂泊十餘年尚無妻兒,在曾口糧站以撿垃圾為生,死後留下了九張存摺和萬餘元現金,共計11萬多,這些也就由哥哥所繼承,當然後事也是由哥哥操辦。
對於弟弟的“遺產”,哥哥表示非常樂意繼承。
而挖掘機被砸的損失卻賴給了死去的弟弟,哥哥認為不是自己造成的,要賠償也是弟弟賠償。甚至對此說道,挖掘機主人可以起訴,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該給多少就給多少。不過,真到了法庭,哥哥又不願意賠償了,並說被砸的挖掘機主人沒有看管好挖掘機,擁有一部分責任。
此後,更是說自己還有兩個姐姐,不能自己一個人承擔賠償,不過11萬遺產倒是自個攥著。
事實上,村委會拆的部分是老房子差的一部分,留給弟弟的3間房子是好的。而在拆毀後,村委會給了貧困戶的哥哥安置了一間村裡集中安置的新房,可以說村委會所為是為了哥哥考慮。
只是弟弟在聽聞被拆後,二話不說不管不顧地就動起手來,把別人正常工作的挖掘機砸壞了,這才因為故意損害他人財物被抓進局子。至於說,弟弟的不幸離世只能說是個意外,突發疾病一事屬於“正常死亡”。
事實上,這事的重點在於哥哥繼承了弟弟的11萬“遺產”,然而對於弟弟毀壞他人挖掘機所造成的損失卻不願賠償。而挖掘機主人認為,弟弟的財產應該先補償歸還自己,然後剩餘的才是哥哥應該繼承的。
就此事而言,雖說貧困戶哥哥好不容易得了11萬元,然而挖掘機主人無辜遭受損失卻也應當得到補償,更何況這損失就是弟弟衝動下造成,而這錢也是弟弟的,對此大家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