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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範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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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kavin110794977
什麼事都往物業身上栽贓。房子是你買的,有一天塌了,那也是物業推倒的?下雨是天災,如果超過了地下室排水能力和設防能力,而物業按照要求組織堵水,排水就不用擔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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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徐劍
可能是共同過錯。
地下車庫設計可能存在缺陷,或施工沒有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存在問題。該過錯可以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具體可按責任事故處理。
可能存在管理過失。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被淹與排水相關,物業公司管理可能存在過失。如,不是百年不遇的洪水,沒有及時排水,就能認定過失。
建議:一般而言400臺車價值特別巨大,透過報警請求查處責任事故,可能得出結論。 -
4 # 王祖蔭1
我們小區有5個地下車庫,其中一個可能選址不好或排水不良,雨季都會有少量積水。所以物業在每年雨季到來之前就忙得不亦樂乎。題主所說情況,物業肯定有責任。一,若車庫排水不良應及時處理。二,應將積水可能性告知業主。三,在特定時段停止使用該庫,另劃臨時車位。物業應以保護業主財產為天職,不得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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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斑點狗
地庫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符合國家標準?對照國標一目瞭然。排水設計有無不達國家設計規範的瑕疵。施工有無偷工減料未按設計圖紙一絲不苟的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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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戰略績效管理
不能簡單判斷是否合理!關鍵要看合法性!
車輛因大雨被淹車庫屢見不鮮!
車輛在車庫或停車場被淹,除了正常保險理賠外(只買交強險,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車主其餘的損失是否可以向車庫或停車場所有人或管理者進行部分或者全部追償呢?
正常情況下,開發商或物業在出售/計程車庫或車位時都會和購買者/租賃者簽訂相關協議,協議上如果有對洪水、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等情況有約定,即有免責條款,車庫或停車場的所有者及管理方可免於承擔責任。
此外,還要看負責車庫或停車場的物業及管理者是否有盡到合理管理的責任,如果事發時物業及時通知業主或者採取一定的措施(沙袋堵水,泵排水),把該盡的責任也盡到了,是可以免責。
當然如果業主懷疑車庫/停車場
的排水設計有缺陷,可以找相關鑑定機構做鑑定,看規劃或者排水系統設計是否符合規範,再以此來判定車庫所有者的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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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常熟電工
如果停在地面上的車也淹了,那麼這是天災。如果僅是車庫內的車淹了,那就是物業的責任。為什麼不採取措施排水?為什麼不通知車主轉移車輛?是否下雨有天氣預報,如果預報的雨量大,將超過車庫的排水能力,物業就應通知車主挪車,轉移到其它地方去,而不是等著淹車。
這明顯是物業責任心不強或業務水平低下,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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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活點點觀
首先在正常情況下地庫遭受水災一定存在設計和管理上的不合理性,一般來說地庫的使用目前存在著兩種模式,一種為租賃,一種為購買。無論車主是租賃的地庫還是購買的,都是由物業來進行管理,所以地鋪進水,物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再有目前天氣預報非常準確,如果天氣預報已經預測到了暴雨,物業並沒有及時通知車主將車移至地面以及在暴雨來臨時,物業採沒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應對,這些都是業主維權和物業劃分責任的依據。
我認為物業想推卸責任,拒賠車主的損失,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條件:
1、地鋪是根據《汽車庫建設設計規範》來建設的,“地下汽車庫易設計帶得有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也就是說,地下車庫不僅要有積水坑來儲存進水,而且還要具有排水泵排水。2、地庫進水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比如發生了百年不遇的大雨。3、物業確實做了充分的預告,而且在發生暴雨時採取了必要的措施應對。 -
9 # an邊緣人
生活中本就存在很多不合理,開發商建好樓房售給了住戶賺錢後開發商拍屁股走人了,留下手尾交給了物業,而物業公司又是靠住戶交物管費維繫生計同盈利,雖然我也很討厭物管費收得過高,但是還是覺得車主們要告就告開發商同設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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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數智風
題主說的應該是廣州金色夢想小區的事,我有很多朋友都在該小區居住,也很多人的車在這次被水淹,有些還是剛買不久的新車。但客觀的說,這件事物業要不要賠償,不是物業口頭說了算,而是要有法律依據的。同時水淹車主可除了找物業,也需找車輛保險公司挽回損失。
1、物業賠不賠償不是口說了算①、事情經過
此事發生在5月22日的廣州,大約凌晨0點剛過不久,就開始電閃雷鳴,暴雨傾盆。暴雨持續達到3個小時之久,而雨水完全停住已經到了第二天早上5點多。
黃埔區降水量達到167毫米/小時,加上本身是新興的城區,下水排水設施還沒有完全跟上。地勢相對低窪的地方立即成了澤國。金色夢想小區車庫就是重災區之一。該小區總共有地下3層車庫。暴雨導致一小區負二層和負三層車庫均被淹,近400臺車輛受損,直接損失五千萬左右。受災車主向物業反饋後,物業表示:屬於天災,不是人禍,賠償是不可能的。
②、物業賠不賠主要看它有沒有履行義務
暴雨確實屬於天災,物業無法阻止暴雨降臨。但物業因為收取了停車管理費,是不是就應該賠償受災業主呢?這裡有個合同問題。
如果業主和物業之間事前有簽訂《車輛保管協議》,那雙方就構成了合同法律關係。物業公司作為保管人對保管負有特殊注意義務,對於一切因為自己過失而給保管物造成的損害,保管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對於車輛被淹受損也就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賠償合同規定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如果業主未與物業公司訂立專門的車輛保管合同,而只是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或《停車服務合同》,這類合同是一般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所指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合物業之間僅僅實時公共服務性質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也就是說物業只需要履行“注意義務”。這個義務,物業應該對這個車庫進水應該及時通知業主,在進水後應該積極進行補救措施,比如拖車或者抽水排水等等措施。如果物業做到了這些“注意義務”,法律上可能就不用承擔賠償,或者賠償很小一部分。如果這些義務都沒有做到,應該需要承擔管理不到位的責任,賠償車損的一部分。曾今有案例判罰了30%的比例。
當然,發生這種事情,誰也不願意發生。但是既然發生了,雙方就應該坐下來好好談關於責任的問題。物業不應該口頭上直接懟業主說“天災非人禍,拒絕賠償”。
2、車主除了找物業,還需找保險公司賠償挽回損失我們購買了汽車,一般都會購買商業保險。而商業保險中的車損險和涉水險是暴雨天氣最常用到的兩個險種。下面我們都仔細來看一下:
①、車損險
該險種不強制購買,但一般車主都會購買。它主要用於投保車輛自身的損失。包括交通事故、颱風暴雨時的損失,包括水浸車等。
當然,這裡保險公司會首先過來定損,定損會根據車輛損害的程度來進行賠償。如果車輛損害較輕,保險公司可能會叫你去修復,它賠償修復的費用。如果車輛損害很嚴重達到報廢標準,那保險公司會按照當前車的價值來賠償。這裡都需要自己和保險公司談,保險公司也是比較扯的。
②、涉水險
該險種需要在購買了車損險的基礎上,才能附加涉水險。這個險種主要針對車輛最貴重的發動機涉水損壞的情況進行賠償,僅僅適用車輛行駛過程中進水。而且發動機進水後,千萬不要二次啟動,否者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總結這次暴雨導致車主損失慘重,車主找物業和保險都無可厚非。但物業不應該態度強硬。應該正確認清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如果確實義務做到位了,業主也不會去告你。如果沒有做到位,你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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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敢諫鼓誹謗木
你,劃我的地,拆了我的房,開出來天價房。我,省吃儉用,竭盡所能,而且還要揹負債務買的房,以你們冠名業主的姿態住進了,你們管理我自己的地方,告訴我,付錢。哦!可以。於是打腫臉充胖子的我繼續用我的付出,養著你們。有一天我的財產,受到除了我自己原因,而且在你們管理地界的損失,你們說天災不賠,我就想說一句,我破產了養不起你們了,你們也要餓死的。財產,遇到特殊原因為天災,我,遇上你們真有緣,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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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蔸子
這與建築設計、規劃失誤有關,確實與物業服務無關。物業公司收的是服務費,不是天災、建築設計、規劃缺陷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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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liuxn1971
不合理,物業管理地下車庫,防汛措施都是必備的,車位是業主花錢買的,管理費衛生費都交,物業一個天災就想了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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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正義的李正
近日,由於南方地區一直強降雨不斷,很多地方由於排水通道處理不好,導致被淹。這不,5月22日,廣州一條洪水讓轎車在水中漂動,完美倒車入庫的影片在網上熱傳。這次暴雨導致一小區負二層車庫被淹,近400臺車輛受損,直接損失五千萬左右。
看著自己的愛車被淹,車主卻沒有辦法,只能乾著急。想想都覺得難受,於是車主們找物業來尋求解決辦法。但是物業卻給出明確說法:這個暴雨原因,它是天災,不是人禍,物業是不會補償的。聽到這個結果,寒了很多業主的心,平時物業費收得比誰都積極,這會出了問題就不管不顧了?
按理來說,車主把車停在停車場,並且給了物業費,物業就應該對車子負責,車子出了問題,當然要找物業了。但是,這是由於暴雨導致車子被淹,確實是屬於天災,物業說的雖然不好聽,但似乎也有點道理啊!
暴雨原因導致車子被淹,說到底就是因為排水設施不到位,導致水位堆積,最終車輛被淹。那麼這個問題,是不是該由物業負責呢?
這次物業一口否決,說這個事件與自己沒有一點關係,甚至放出話來儘管去告,這樣做是不是太過不負責任了?這波操作,確實會寒了好多車主的心。
目前,車主們已經透過法律手段去維權,靜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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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全哥說樓事兒
說這話,全哥告訴你,絕對不服,400臺車被淹地下車庫,物業竟然稱天災非人禍,聽了讓人義憤填膺,這種物業完全不負責任,沒有一點兒企業服務的契約精神,由此我想問此種物業
1、日常巡視保養你們可做了,像這種車庫能被水淹,說明下水道排水不暢,甚至可以說排水系統根本就有問題,那麼做為物業服務公司,可有做到提前向有關部門反應過,後果可做過預測評;
2、如此大雨期間,可有派人巡視,或者提示業主把車開走,我想這最基本服務應該有的吧!
3、你物業公司可有向業主收取過物業費,既然有,那麼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是什麼服務?
綜上所述,這物業公司是毫不掩飾的逃脫責任,撇清關係,我想這種物業公司存在何用?業主交錢交得心裡不痛快,只知道收錢不幹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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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樸夷居
也算合理,比如地鐵站因暴雨被淹,也沒見地鐵公司要地鐵站賠償,路上走路被雷擊,也不能找馬路麻煩吧,汽車過涵洞被淹,也不能找涵洞管理方吧!還是需要合理協商,如果車庫所有者或運營者沒有配備相應的抽水設施或沒有進行搶險,肯定要付一定責任,如果超出其公認應對能力,應該可以部分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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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七木雨
暴雨後400臺車在地下車庫被淹,物業以天災為藉口拒絕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
1.如果是天災,為什麼別的小區地下車庫沒事?而偏偏就這個小區的地下車庫被淹了?所謂天災,是指不可抗力,下暴雨的時候整個城市都在下,假如整個城市所有小區的地下車庫都被淹了,那才是不可抗力。但別的小區都沒事,說明暴雨不是不可抗力,只有這個小區地下車庫被淹了,說明這個小區的地下車庫設計存在缺陷,或者是排水不完善,或者是管理不到位。
2.如果物業簡單的以暴雨為由推卸責任,那麼業主可以問一下物業,暴雨年年都會有,業主該怎麼停車?那一個不能防雨的地下車庫買了有什麼用?本來購買地下車庫的目的不就是遮風擋雨嗎,結果最安全的地方變成了最危險的地方,物業還理所當然的認為是天災,實屬不講理行為。
3.物業既然收了車位管理費,確保下雨的時候地下車庫不進水,就應該是物業的職責。權責對等,要不你收錢幹什麼?而且正常來講,地下車庫就應該是不能進水的地方,下暴雨進水是不正常的。
地勢低不能作為理由,其實地下車庫能進水的地方不也就車輛出入口嗎?其他地方應該都是有雨棚遮擋的,但凡盡責的物業應該考慮到下雨進水的問題,要在車輛出入口處設法用沙袋阻攔。這是收了車位管理費就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隻管收費,不承擔責任。
4.車主追究物業的責任沒有任何問題。至於設計缺陷的問題,只要物業把進水口堵上了,和設計是否有缺陷就沒關係了。車主可以追究物業責任,然後物業可以去追究設計的責任,物業可以說我讓水進了地下車庫,但你地下車庫排水不符合標準,所以物業可以去追究設計建設的責任。而業主追究的是物業為啥讓水進了地下車庫的責任。
感覺特朗普應該從事過物業工作,別的不會,甩鍋是一個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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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色彩車圈
到了雨季,無論南方還是北方,都會出現地下車庫汽車被淹的情況,近期南方城市地下車庫400臺車被水淹,物業拒賠,稱是天災而非人禍,這樣的說法並不恰當,雖然是暴雨導致汽車被淹,但是物業也有一定責任,正常排水系統主要保障避免地下存水,對汽車造成影響,但是,下雨過程中,地下的排水系統排水不及時,導致汽車被淹,物業還是有一定責任的,但是並不佔全部責任。
地下車庫汽車水淹這次地下車庫汽車被水淹的事件,首先確實是天災造成,暴雨降水量比較大,地下車庫的排水系統相比降水量,排水不及時,導致地下車庫大幅度存水,已經越過了汽車,很多汽車已經在水上漂浮,這樣的情況,物業還是有一定責任的,雖然暴雨非常大,但是排水系統問題也比較大,否則很難造成存水量達到這樣的程度。可以很明顯的看到很多汽車已經被淹過水麵,這樣的存水量,說明整個地下車庫的排水系統基本處於失靈狀態,處於堵塞狀態,也有可能是設計之初設計不合理,遇到暴雨很難及時排水。曾經也出現過很多地下車庫存水的情況,但是基本很難淹沒汽車,基本都能達到排水與積水成正比的狀態,但是這次地下車庫淹車事件,車庫的存水量過大
總結:這種情況物業有一定的責任,但是第一時間應該選擇,找自己相映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出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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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成都房產顧問小趙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個人觀點:小區物業和開發商至少負一半責任。因為雖然是自然災害導致的,但同樣是一個區域,為啥在天災面前,別的小區沒有這麼嚴重的損失?這就足以說明了該小區排水系統規劃不完善,還有就是物業服務意識不到位,沒有提前做好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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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大水漫灌教育經
物業管理不能全憑一張嘴,400臺車被淹地下車庫,稱是天災而非人禍,賠與不賠不是你物業說了算的,不然要法院幹嘛?
抽絲剝繭,我們可以把整個事件分成兩種法律關係來看待:第一,一般性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物管公司對小區負有一定的安全防範義務。簡而言之,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負有安全保衛責任,包括整個小區公共設施裝置的安全保衛工作,當物業公司有違一般性的物業保安義務並造成管理區域內財產滅失的,應根據其違約程度確定需承擔的責任和具體賠償額。第二種,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或無償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在約定期限屆滿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同時,《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結合實際,小區內車輛停放在車庫被雨水倒灌,車輛被淹。具體到法律關係上可以考慮為代為保管關係或者服務於被服務關係,如果是保管關係,物品期間損毀,保管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如果僅僅是服務於被服務關係,則要看彼此之間具體簽署的服務合同內容,如果合同中明文規定:物業負有保管或者避免雨水倒灌的責任·······,那麼物業百分之百百口莫辯。
而題目中所說,物業以“天災而非人禍”為由提出免責,顯然是沒有道理的。眾所周知,現在的天氣預報已經相當準確,防範自然災害的發生、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已經是社會各界的共識,從這點考慮,不管是物業公司還是車主均無例外。 在發生雨水倒灌的傾向後,物業應該第一時間及時通知業主,車主也應該積極採取措施避免財產損失,負有自我保護責任,從這點考慮出發,無論如何,物業是不能免責的。
總之,物業公司收取了業主的停車費,那麼它和業主之間就形成了服務關係,物業有義務對業主的財產進行防護和告知,如發生車輛別淹,哪怕物業也進行了預防和告知,除非靠人力難以避免或者受其他小區均難以倖免,小區物業都應該負有責任,只是責任程度大小不一。
回覆列表
不合理!物業和車主之間是物業服務法律關係,另外車主還要繳納每月的車位管理費。天氣是客觀原因,但都有天氣預報,除非極端惡劣氣候,物業是可以提前做好預防水災,車庫倒灌的措施,比如提前警示業主,提前準備沙袋,提前關閉地下車庫通道,提前準備抽水機等等。綜上,我認為天災說法不成立,老天爺不背這個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