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見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家庭購置車輛,車輛登記在出資一方子女名下。婚姻美滿則天下太平。但雙方感情不好要離婚時,則雙方對該款項性質就會產生爭議。車輛屬貶值性資產,離婚時出資方子女往往會要求該出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承擔。如若對方否認,出於訴訟技巧的需要,出資一方父母則會另案起訴男女雙方,要求購車款項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男女雙方共同償還。
法院基於不同舉證責任的分配及對不同群體利益的保護產生不同的觀點。
在釐清婚內父母出資購車是否可認定為借貸時,還需分析婚內父母出資為男女雙方購置的車輛是否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汽車也是實行物權的登記制,一些觀點認為汽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個人財產。如適用該規定,筆者認為不論屬於借貸還是贈與均屬於個人財產、個人債務。
但另一些觀點認為,不論是基於贈與還是借貸,均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因在於: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婚後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汽車屬於動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汽車作為動產,其物權需要登記,但是隻能登記在一人名下,無法登記為共同共有,因此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可能認定為是對一方子女的贈與,而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筆者贊同該觀點。
汽車屬於貶值性資產,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獲得車輛的一方面臨既要承擔貶值損失又要承擔債務的風險,客觀上對於另一方是極不公平的。
鑑於此,律師建議如對款項有擔憂最好由各方共同確認款項的性質,以避免出現爭議。當然,硬性要求一方父母書面確認贈與可能讓當事人比較為難,也傷感情。但在生活中,透過微信聊天、談話錄音、電話錄音等方式事先確認還是比較容易的。如不能確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車輛的款項,如有借條(即便是後補)及轉賬憑證被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較大,多數法院採納該種觀點。
且行且謹慎,早作預防早安心!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見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家庭購置車輛,車輛登記在出資一方子女名下。婚姻美滿則天下太平。但雙方感情不好要離婚時,則雙方對該款項性質就會產生爭議。車輛屬貶值性資產,離婚時出資方子女往往會要求該出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承擔。如若對方否認,出於訴訟技巧的需要,出資一方父母則會另案起訴男女雙方,要求購車款項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男女雙方共同償還。
法院基於不同舉證責任的分配及對不同群體利益的保護產生不同的觀點。
在釐清婚內父母出資購車是否可認定為借貸時,還需分析婚內父母出資為男女雙方購置的車輛是否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汽車也是實行物權的登記制,一些觀點認為汽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個人財產。如適用該規定,筆者認為不論屬於借貸還是贈與均屬於個人財產、個人債務。
但另一些觀點認為,不論是基於贈與還是借貸,均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因在於: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婚後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汽車屬於動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汽車作為動產,其物權需要登記,但是隻能登記在一人名下,無法登記為共同共有,因此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可能認定為是對一方子女的贈與,而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筆者贊同該觀點。
汽車屬於貶值性資產,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獲得車輛的一方面臨既要承擔貶值損失又要承擔債務的風險,客觀上對於另一方是極不公平的。
鑑於此,律師建議如對款項有擔憂最好由各方共同確認款項的性質,以避免出現爭議。當然,硬性要求一方父母書面確認贈與可能讓當事人比較為難,也傷感情。但在生活中,透過微信聊天、談話錄音、電話錄音等方式事先確認還是比較容易的。如不能確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車輛的款項,如有借條(即便是後補)及轉賬憑證被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較大,多數法院採納該種觀點。
且行且謹慎,早作預防早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