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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愛我家5226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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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順順順然
一、女店主楊女對他人造成不法侵害的事實在前,是案件的導火索
從影片前段清楚看到:26歲的楊女面對眾多城管執法毫無懼色,很用力地將一個果筐摔向外面;果筐劃傷了一位城管隊員手臂,受傷人就是29歲的楊男。
摔果筐的性質可以看作是暴力抗法,果筐劃傷他人手臂,是傷害他人健康權的一種不法侵害,因此可認定楊女是首先過錯方的人。
楊女不法侵害後毫無悔意,語氣仍然強硬;這激怒了楊男情緒失控,衝上前去徒手握拳對楊女一頓暴打。
楊女自已說是他人手臂撞上來的,也有人說楊女是暈頭轉向,胡亂飛舞;但影片中的神情,楊女分明是有意識的。
本案中楊女是否有恐慌和緊張心理?面對眾多城管執法人員,毫無膽怯,依然勇敢地摔果筐,語言強硬不示弱;被追打時落下風,還是勇敢地拿刀反抗;這是恐慌心理嗎?
使用明顯會致人傷害的器具,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法律定義是「行兇」行為。
三、查明前因後果,正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楊女侵害了楊男手臂劃傷過錯在先,但這劃傷明顯是輕微的;楊女雖無悔意,語言強硬,但仍然是可控的。
雖然說法律面前公民的權利是平等的,楊男受不法侵害後可以正當防衛,但應合理而適度。
楊男作為執法人員應對自已高標準、嚴要求;不應與普通市民的楊女一樣,行為毫無節制。楊男暴打他人行為不當,應為過錯行為承擔應有責任。
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折,正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讓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更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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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恆金542
應該先制自,後製人,這才以值待人,1,圖片是監控攝像頭,城管執員,在女主營業內,2,城管組幾個人,為什心急快制止本管員?3,全打腳踢,年輕的男子跟女打鬥,4,是為正社會秩序,市場營銷管理,而不是武力行兇,對不規則的應該有組隊領導進行改決,所以必須負法律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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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廳堂廚房
這件事雙方都有責任。
事件的起因是楊女士不當擺攤,還不聽勸告。楊女士把水果攤直接擺到了路上,這嚴重影響了周邊行人的交通。楊女士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沒有絲毫歉意,甚至還可以說是理直氣壯。攤子自己不收,城管幫著收進來,還揚言水果摔壞了要城管賠。並且很用力地將一個果筐摔向外面,果筐劃傷了一位城管隊員手臂。同時嘴裡還不乾不淨的說著什麼。碰到這種不講理的人,任誰都會生氣。
但生氣歸生氣,城管作為執法人員,代表的是政府形象。不能把自己等同於普通老百姓。對不講理的人,也要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不能跟他們一般見識。我們的目的是整治市容市貌。整治市容市貌也是為了提高百姓的生活質量,不能讓老百姓跟我們對立起來。
如果只是單純的兩個人掐架,雙方各有損傷,而且楊女士過錯在先,男城管一開始還是佔著理的(當然後來追到店裡再打,就有些情緒失控,屬於不當行為了)。可要是上升到政府和個人的角度,即使楊女士行為再惡劣,我們執法人員也不能以牙還牙,她暴力抗法,我們就用法律來制裁她,而不是站在街頭跟她對打。這隻能是降低了我們執法人員的水準。而且,誰對誰錯,百姓自有公論,何必跟她爭一時短長。
所以,這件事雙方都有責任。不應只單純處理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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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皇家師爺
理論上,既然一方是正當防衛,那麼對方必然是故意傷害。不然,何來防衛?而故意傷害,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這事遠非大家表面看到的那麼簡單。
但細思極恐。
換一個人試試看:他不是城管,而是路過的覺得攤販擋著他的路的普通群眾,因叫攤販讓路而被攤販用果筐砸傷,他因此追打攤販,攤販就用刀刺傷他。結果會怎樣?或者再引申一下,我為了殺你,故意向你扔了塊石頭,你受傷追打我,因而我拿出刀來刺死你……
細細看下影片,並且別開對城管的偏見或別開城管的身份,大家絕對會為這男子叫冤。我也相信他一定會不斷申訴。為什麼?
1、你以為他是無事找事?大白天閒得無事找那女的玩下拳術?
他與那女的接觸,起因是他在執行公務。如果那女的不觸犯相關的規定,是個遵紀守法的好市民,我想,在國家再度開放地攤的背景下,城管是不會也不敢管她的。如若她是違法,問題來了,城管到底要不要管?如果去管,必然產生矛盾,導致衝突。違法小販比城管還兇的現象,我也見多了。
2、本案的導火索,不是城管不文明執法。而是那女的扔東西砸傷了城管。【從影片前段清楚看到:26歲的楊女面對眾多城管執法毫無懼色,很用力地將一個果筐摔向外面;果筐劃傷了一位城管隊員手臂,受傷人就是29歲的楊男】。
不要說是執行公務的身份,就是兩個普通的人,受到傷害,也會還手的。這還手,如果被定義為是行兇,是正當防衛的實施前提要件,那就不正常了。
3、怎麼判決,是法律賦予法官的職權,但並不能因此判決,就反過來認定判決必然都是公平正義的。法院可壟斷司法裁判權,但壟斷不了人們公平正義的標準。
法律的不公正,相當可怕。
在人類的活動中,每個人對安全感的需求是一樣的,那就是認為只要我們遵守了法律,法律就會保護我們。法律會保障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運轉,保證每個人在沒有違反社會規範的情況下能夠安心、安全地生活。當錯誤發生時候,法律制度的設定,可以保證錯誤被糾正。社會不公平,誰都不可能獨善其身,誰都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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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淡人生一帆順
事件發生在重慶,門面老闆女楊姓。開了一個果蔬行,屋外佔道擺物品,目的自是吸引人,多賣一斤是一斤。
這日城管來一群,例行檢查把步行。發現老闆亂擺放,當即指出就批評。隨後動手要搬貨,楊大老闆氣沖沖。
生怕對方搬壞貨,楊大老闆果筐拎,順手就往門外甩,果筐咕碌地上滾,撞上城管一人腳,扎得哎呦猛一蹦。
有個城管也楊姓,堂堂五尺男兒身,見狀不由生怒火,上前就把理來評。楊大老闆不服氣,雙方針鋒相對爭。
楊姓城管發了寶,把己當成了混混,忘記男不與女鬥,上前就把巴掌掄,對準老闆一巴掌,打得對方冒金星。
如此這般不解恨,繼續追趕要打人。楊大老闆嚇要命,團著店裡跑不停。大叫你再追打我,老孃就會把命拚。
順手操起刀一把,一頓亂揮舞不停。楊姓城管手臂破,滲出細小的血影。旁人連忙報了警,民警現場急來臨。
先是兩個醫院送,診斷傷情打吊針。隨後調查把事斷,處理如下作認定。楊大老闆執法抗,妨礙公務已形成,不過情節不太重,口頭警告作保證。至於後面揮刀砍,那是正當防衛行,依法不予作追究,一馬一馬有分明。
楊姓城管沒忍性,一馬當先女欺凌,涉嫌違反治安法,行政拘留關房中。肯定會要擔責任,不過處罰多會輕,畢竟對方也有過,一個巴掌拍不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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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陪娃樂趣多
警方的處理結果前幾天就出來了,楊女士砍傷城管為正當防衛,但楊女士阻礙城管執法,然後被警告。而相應的城管毆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楊女士的正當防衛,這個毫無疑問,這在事件發酵的那幾天,不少專業的人士從專業的角度有過解讀,而更多不專業的人士,也根據影片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一致認為是正當防衛。
既然楊女士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那麼該城管的行為也就明確了,就是毆打他人。其實透過事發時的影片我們也看出,該打人城管還是比較囂張的:
該城管追著打女攤主,連續打擊女攤主頭部,囂張。攤主為女性,該城管作為大老爺們,打女性,囂張。現在都提倡文明執法,該城管做為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代表的是國家,代表的是法律,執法過程中毆打執法物件,法律意識單薄,知法犯法,囂張。《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比這一條,該城管毆打他人,肯定觸犯了法律規定,既然違反法律規定,肯定就要承擔相關的責任了。
該城管毆打他人,必須要嚴懲:
身為執法人員,暴力執法,知法犯法。打人事件引發熱議,損害了相關部門的公信力,該城管屬於害群之馬。行政拘留外,要公開道歉,進行相關賠償並建議清理出執法隊伍。城管打人事件時有發生,到底是城管的問題還是攤主的問題,我想一個巴掌拍不響。但打人肯定是不對的,我們一直提倡文明執法,也一直建議攤主配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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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職場嘴中煙
楊女士砍傷城管案件,也是聊得熱火朝天,我們看一下是怎麼回事
據瞭解當天的楊女士在正常的營業自己店面,城管看見楊女士的籮筐擺在外頭,就把籮筐搬進來,而楊女士看到就有點不舒服了,就語言有點過激,與城管吵了起來,而城管還順手把一個空籮筐丟了進來,而楊女士還把一個空蘭子丟了出去,剛好丟到城管,這城管也忍不了,就有了現在這件事城管暴力折法!
城管的這種執法行為,在法律上面是如何判定的呢!我們瞭解到當時的城管執法已經超出了執法範圍,那就必須要付法律責任,城管直接進去毆打楊女士,而楊女士當時被毆打的時候,無意中摸到了一把西瓜刀,將城管砍傷,而城管當時使用暴力,完全符合正當防衛,而楊女士去醫院確診為顱腦損傷,那城管就必然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最後提醒廣大民眾,如遇暴力執法請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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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強歌1122
沒看影片但可以想象某些執法人員的粗暴行為,因為我見過不分青紅皂白連搶帶奪還砸稱這些對待小商販的熟練動作。媒體要曝光只定會說是臨時工乾的,被辭退了。
城管執法我舉雙手贊成挺好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才能讓商販心服口服地服從。上來就搶很容易激化矛盾,往往是口不服心更不服。
都說取締市場進廳經營,首先,進廳買床子費用巨大動輒幾千上萬,幾萬,租床子買床子,有了這些費用商品指定漲價。其次,一些時令蔬菜沒辦法進廳,如秋白菜土豆大蔥芥菜疙瘩等。
說揚女士動刀傷了城管應該也是被逼的沒有辦法了只能自衛!被判正當防衛說明對方一定很粗暴!
問我怎麼看,我不支援雙方行為,還是工作沒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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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遼寧資深球迷二代
當楊女士被判正當防衛的時候,這個結論也肯定了另外一個事實:被砍的城管涉嫌違法!
從旁觀者的角度來說,這幾刀砍的妙,未來至少會讓其他城市的該群體明白,粗暴的行動會是什麼樣的下場!
當然,從公正的角度來說,在衝突爆發的一開始,楊女士也存在過錯,由於雙方在言語溝通上發生了口角衝突(影片沒有放全,不知道開始是什麼情況),由於情緒過於激動,楊女士首先採取了過激行動,即扔出一個塑膠箱,當然,這個箱子並不是沖人去的,但刮碰到了那名被砍的城管,可以說在這個環節,楊女士是有過錯的。
但這個行為並不是主觀故意,並不是城管採取暴力傷人的藉口,隨後該城管用拳頭對楊女士連續擊打,這種行為已經談不上意外或者過失傷人,而是實打實的主觀傷人,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刑事責任!由於這樣的傷害完全有可能會引起人命衝突,楊女士在生命受到危害的情況下,憤而用菜刀殺對方,行為上完全合理合法,最後判定的正當防衛也完全符合法律標準!
所以在楊女士正當防衛的同時,涉事城管也付出了該有的代價,即便他被砍傷,他也要以拘留的身份來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悔過!
最後再說點題外話,如果平臺裡有錦州的老鄉,相信很多人不會忘記2014年當地相關單位的一次囂張行為,某一天在清理流動商販的時候,這幫人不由分說上去就打,一個旁邊經過的學生下意識的舉起手機拍攝,隨即也遭到他們的野蠻毆打,而整個過程也被圍觀群眾和其他錄影拍個正著!然而,隨後面對記者(新北方)的採訪,這夥歹徒仍然極其驕橫,甚至睜著眼睛倒打一耙,誣陷是這個學生動手在先(現場所有圍觀群眾集體否認這個謊言),對待記者仍然態度囂張。要是楊女士在這個城市就好了,會讓他們好好長長記性,知道一下什麼叫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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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輪迴聊歷史
這名城管肯定要負法律責任,因為他出手打人在先,並且把楊女士打傷住院了,已經構成輕傷,屬於故意傷害罪,目前已經被刑事拘留。從監控影片裡可以看的出來,女店主一直被城管追著爆打,從店門口一直打到店裡面,楊女士出於無奈才隨手拿起一件東西,想要擋住城管的拳頭,但不知道拿起的是刀,所以城管才會被砍傷,這完完全全就是一起正當防衛。
水果店的女店主姓楊,楊女士四川人,今年才26歲,和丈夫在重慶市南岸區塗山鎮一個小區門口租了一個門面房賣水果。9月7號上午,城管執法來到楊女士的水果店門口,從監控影片可以看出來,當時城管一方有十幾個人,在店門口與楊女士說了幾句話之後,一名城管突然來到楊女士面前,開始暴打楊女士,當時有一名城管上前來想要阻止,但是沒能阻止成功,楊女士為了甩脫城管的毆打,往店裡面跑,但是這名城管一直追進店裡面,連續用拳頭毆打楊女士頭部,最後,楊女士從旁邊拿起了一把刀,出於正當防衛,將城管誤傷了。
這起案件讓人不得不想到2018年的“崑山龍哥案”,2018年8月27號晚上,江蘇蘇州龍哥開著一輛寶馬車與腳踏車發生了摩擦,在爭吵幾句之後,龍哥從寶馬車上拿出一把砍刀,想要追砍騎腳踏車的車主,在追砍的過程中,砍刀竟然失手掉落地面,被腳踏車車主從地面撿起砍刀砍了龍哥一到,最後龍哥重傷不治身亡。
近年來,城管與攤販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網友也多支援攤販,因為都覺得小攤販是弱者,其實有時候城管也是為了自己的飯碗,而兩方都是為了生存,所以才讓這場矛盾越演越烈。如果不能化解城管與攤販生存之間的矛盾,那麼以後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多,所以還是應該出臺合理的法規,來制約一下兩者之間的這種矛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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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葉律師
這個自然是要承擔責任。畢竟楊女士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那城管的行為就是不法侵害。對於毆打他人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涉嫌故意傷害犯罪。
水果攤主楊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警告處罰。楊某被追打過程中揮刀致城管隊員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城管隊員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楊女士對於警方的認定結論表示公平公正,能夠接受。正當防衛一向不好認定,這個事件最後順利認定正當防衛也是不容易。當然,這個事件有監控錄影等能夠還原整個過程,爭議的事項也比較少。
客觀來說,雖然國家鼓勵擺攤,但也應當是合法有序的擺攤。佔道經營不僅影響市容市貌,也將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對他人的生產生活秩序來來不便。城管作為管理及執法機構,對於佔道經營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沒問題。不過我們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照法律的授權來執法,做到文明執法和依法執法。攤販與城管之間的矛盾,除了攤販的違法行為以外,我們在執法的方式以及態度等等一定程度也與矛盾加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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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權品七湯進來就健康
我不贊同城管負法律責任。
這個事情的起因也很簡單就是一起城管執法過程中引起的糾紛。城管執法的初衷是為了這個城市的整潔衛生有序,是為了這個城市的和諧文明,城管要面對的都是老大難問題,如流動商販,佔道經營等等,每個點位都觸及個人利益,每個市民的覺悟也不一樣,有講理的,還有不講理的,執法的難度還是很大的,我們要換位思考,要理解他們的難處,不能一味的指責城管隊員。
楊女士這個事情很簡單,如果楊女士服從管理,能有後續的爭鬥嗎,如果城管隊員不敢管,這個市場的諸多問題還要不要管,到這個時候,市民還有閒話,養這麼多人連個攤位也管不好,有些時候,遇到不講理的就需要不講理的辦法,事情鬧大了,問題就解決了,城管隊員情緒失控是他的不對,即然法院認定楊女士砍傷是正當防衛,這個城管隊員不需要付法律責任,因為過錯是楊女士不服從管理引起的。如果城管隊員承擔了法律責任,這對執法者是不公平的,以後遇到難題,大家都不管不問,這個工作還怎麼幹。
事情到了這步,該批評的批評,該管理的管理,該反思的反思,市容市貌還是要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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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吳映明
正當防衛是公民實現自衛和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強力武器,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限度的運用還存在許多疑難爭議問題,而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問題。
對於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理論界存在兩種主流觀點,基本相 適應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防衛行為必須與不法侵害總體相適應;必需說認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應從防衛實際需要出發,進行全面衡量,應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觀實際需要作為防衛的必要限度。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可以綜合考慮。
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制度作了三處重要修正,其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就是為了強化防衛權,鼓勵公民勇於實施正當防衛。應當看到,刑法對正當防衛、見義勇為行為的倡導、鼓勵,不能簡單理解為法律要求公民不考慮面臨的危險程度和自身反擊能力,一味選擇防衛,所以刑法第二十條也僅是授權性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這 和睦鼓勵,應理解為,法律透過豁免或減輕防衛人的責任,為防衛權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保障 ,從而為公民實施防衛行為掃除後顧之憂,使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敢於挺身而出,勇於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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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蛋叔說史
我是蛋叔,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士為你解答,在什麼情況下防衛算正當防衛?為什麼楊女士砍傷城管被判正當防衛,而砍傷的這名城管反被公安部門拘留。文末附警情關於本次案件的通報。
首先案情回顧:2020年9月7日,在重慶市塗山鎮當地的執法大隊進行市容環境整治過程中,城管與水果攤主楊某(女)發生爭執。攤主楊某(女)很生氣順手拿了一個果筐砸向城管隊伍面前,果筐在翻滾過程中造成城管楊某(男)手被劃傷。
注意是砸向面前,不是砸向楊某(男)身上。
楊某(男)很生氣,開始用拳頭打攤主楊某(女),楊某(女)在躲避過程中順手拿起一把水果刀揮舞,導致楊某(男)左手多處被割傷。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警方判定楊某(女)是正當防衛,她僅受到警告處罰。而楊某(男)作為受傷更嚴重者卻受到法律處罰被行政拘留。此時我已經回答題主問題,城管楊某(男)都被拘留了,當然要受到法律責任。現在我給大家普及什麼叫正當防衛,注意聽!
《刑法》規定:當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制止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為什麼楊某(女)沒有處罰?就是因為楊某(男)當時已經用拳頭追著她打,她是在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情況下,採取的制止行為。
為什麼楊某(男)不算正當防衛?儘管楊某(女)所摔的果籃割傷了楊某(男),但是這個果筐並不是砸向他本人,而且這個果筐並沒有可以威脅到生命、財產安全的地步。更重要的是,此時果筐已經屬於靜止了,是一個沒有威脅的物品。而楊某(女)在摔果筐行為後,並沒有對楊某(男)繼續進行其他侵害行為。所以楊某(男)不能算正當防衛,楊某(男)違反了治安法律,接受處罰是合理公正的。
再說一點:楊某(男)作為執法部門,需要時刻維護城管的形象。這幾年好不容易各地加強整改城管,挽回一點城管在普通百姓的心中形象,你這不是給全國城管部門抹黑嗎?
我們普通人在這件事能學到什麼?年輕人火氣大,現在房價高、孩子教育成本高,造成年輕人生活壓力大,這些我們能理解。但是遇到事情千萬要冷靜,現在打架不同以往,以前打架可能花點錢能解決,現在打架是要付出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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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伊藩
事情經過:2020年9月7日上午9時許,重慶市南岸區塗山鎮城管執法大隊在市容環境整治執法中,發現水果攤主楊某麗佔道經營。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爭執,城管楊某橋開始追打楊某麗,從店門口追打到店內,在追打過程中猛擊楊某麗的面部及頭部,追至店內桌子處時,楊某麗摸到桌子上一把西瓜刀,在混亂中將楊某橋刺傷。在追打過程中有熱心人士想拉架,被其他城管拉開。個人認為城管毆打他人要負法律責任,要把打人城管堅決開除出城管隊伍,在現場的城管給予相應的處理。
9月13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釋出通報稱:女商販割傷城管系正當防衛。通報同時介紹了事件如何處理:①水果攤主楊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②楊某被追打過程中揮刀致城管隊員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③城管隊員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進一步依法辦理中。
從監控影片中可以看出,當時執法的城管有十幾個人,楊某橋在毆打水果攤主楊某麗的過程中沒有一位城管制止,熱心群眾想上前制止,還被其他城管拉開了,可見,這群城管平時就是這樣暴力執法的,執法者沒有一點法治觀念,希望不要在後面通報出來之後,又說打人城管系非編人員。
城市要發展,城市要文明,城市管理者是付出了巨大的貢獻的,做出卓越成績的。但由於個別城管暴力執法,傷害了被管理者的情感,損害了默默奉獻在一線城市管理者的形象,讓人一提起城管,就是一個不好的代名詞。我們每天享受著整潔的衛生環境,漫步在鳥語花香的公園等等一切美好的城市生活,跟城管的努力是分不開的。
城市裡的小攤小販,使廣大市民生活更加方便,為城市增加了煙火氣,國家大力鼓勵地毯經濟,也是為了增加城市活力,增加就業。管理和被管理者並不矛盾,管理者在平時管理中多一點耐心,多一點服務意識,少一點霸道執法,被管理者是會理解的。被管理者要遵紀守法,尊重管理者,及時改正管理者指出的不當之處。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能做到和諧共處的。
城市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素質,經常進行為人民服務教育,嚴肅隊伍紀律,對有暴力執法者,堅決給予懲處,移送司法機關,對其上級領導給予相應處理,只有這樣城管隊伍才能越來越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把城市管理的越來越好,越來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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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廣州聽覺有道助聽器
城管執法我舉雙手贊成挺好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才能讓商販心服口服地服從。上來就搶很容易激化矛盾,往往是口不服心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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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孫律師訴訟
這個問題涉及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我來回答一下。
第一,原則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工作行為是職務行為,責任由相應的國家行政機關承擔。一般而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國家管理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並由該機關具體履行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國家只對侵權主體實施的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務人員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則屬於民事侵權,由自己承擔。另外,如果公務人員利用職權從事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等刑事犯罪活動,該公務人員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本案中,城管有暴力傷人的故意。本案中,城管先是到楊女士店裡,將一個水果筐抬到店裡,楊女士又將水果筐摔倒,導致城管人員手臂受傷,城管找其理論,楊女士沒有迴應。於是,城管開始擊打楊女士,並且事態進一步發展,城管將楊女士逼到其店鋪中,對其猛打腳踢,暴力傷害楊女士,其他城管人員見狀也不阻止。情急之下,楊女士出於防衛,拿刀進行自衛,這才砍傷了城管。本案中,該城管有暴力傷人的故意。
第三,本案中,如果城管暴力傷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其本人要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如果城管暴力行為導致楊女士受輕傷以上後果的,該城管是要以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城管違法法律規定,暴力執法,給楊女士造成損失的,國家要予以賠償。此外,本案中,該城管暴力傷害楊女士,明知其行為會侵犯楊女士的人身安全,仍然對其拳打腳踢,顯然該城管對其行為具有故意。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在賠償後,可以向其追償。
總之,該城管是要負一定責任的,如果後果嚴重,他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關注孫律師,你身邊的律師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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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倚夕陽笑黃昏
近日,發生在重慶的楊女士砍傷城管案喧囂塵上,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雙方的對與錯一直被正反雙方激烈爭論。
單從重慶警情給出的警情通報看:楊女士揮刀致城管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那麼楊女士揮刀致楊某橋受傷的行為是正當、受法律保護的,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而城管楊某橋追打楊女士的行為是違法的,理應受到懲處,也應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作為公職人員,執法犯法,罪加一等,更應受到嚴懲,個人認為,最起碼城管的工作是保不住了。
從新聞報端,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城管與商販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他們之間好像天生就是一對矛盾體,經常在街頭巷尾上演“你來我退”的遊戲。
是什麼造成了這種現象呢?值得我們每個人的深思。
其實,夾在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點就是城市管理問題。
一個是職責所在,一個是養家餬口。
規範城市管理是有效解決矛盾的首選,來不得半點的馬虎。
要有規章制度,要有獎懲措施,要有井然有序的規範,要有執法監督,要有嚴格執法的紀律,要有公平公正的環境。這樣,城管執法人員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商販才能規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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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你笑起來真好看話心理
東西擺在門口,屬於違法佔道經營,違反了城市的經營規定,沒什麼可說,城市管理,執法者有權行使執法權。
講道理的話,這位店老闆有錯在先,蠻橫無理,不聽勸,先動手
城管隊員作為執法者,首先是一個執法力度和態度的問題。
為什麼店老闆會對城管隊員如此不滿。 城管隊員和店老闆的溝通,說話方式是否有火氣,處於對立局面和態度。
店老闆為了做生意,想讓更多人看到自己的商品,自己能賺更多錢, 畢竟現在的生意難做,把東西搬進去,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店老闆那個時候的脾氣和情緒估計也上來了,旁邊圍了一群執法者,心理的想法,我一個人,屬於弱勢群體 。
你們這麼多人,是什麼意思,欺負我一個做小本生意的。
城管執法,作為執法者說話肯定沒有多少溫柔和和顏悅色,而是嚴肅和嚴謹,執法嚴厲,對別人才有威懾力。
這對於店老闆肯定有些難以接受,害怕,恐懼。為了維護自己的東西,而對城管隊員採取不友好的態度和方式。
論對錯和是非,雙方都有錯,站在各自的角度看問題,都需要反省自己。
商販要遵守城市的經營管理規定,作為城市管理和執法者要掌握好自己的執法尺度,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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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被判正當防衛,那該名城管就是違法行兇,不能它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可以違法,可以行兇,如法律不充許那它自然己經行兇就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