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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的時候,很多夫妻都會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麼,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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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學點婚姻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於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五、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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