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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解說法

    答:公安機關立案審查或者不立案審查,依據不是報案人報案本身,而是看報案人報告的涉嫌犯罪案件是否有證據證明屬於確實存在的犯罪事實,偽證罪可以出現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以出現在民事訴訟中,它要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1、被告的主體一般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等;2、必須是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3、必須是故意的;4、必須有做偽證的行為,比如提供虛假證明、鑑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暴力威脅賄買阻止證人作證,藏匿罪證行為等;5、達到一定社會危害性。

    本問題中的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審查,說明該行為沒有達到上述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報案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60條拘留並罰他,如果派出所連治安處罰都不願意做,那說明做偽證不成立,或者是太輕微了,也許沒達到違法程度!

  • 2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把作偽證的人員以及材料送到派出所為什麼不立案審查呢?

    作偽證屬於妨害司法犯罪,現實中不論刑事還是民事,特別是民事案件作偽證的經常發生,這就需要當事人要注意,更應該明白作偽證、假證的危害性,當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固定證據。按照法定程式可以向主審法官或者法院舉報,也可以向派出所(公安機關)報警。如果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報警人可以透過公安機關的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 3 # 唐先明75443043

    為什麼?

    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司法問題。

    依我之見一一所謂“作偽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指公安丶國安丶檢察丶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查辦刑事犯罪案過程中,作為親身經歷丶親眼目睹丶瞭解案件真實情況丶參與案件查辦的人,如證人丶鑑定人丶記錄人丶翻譯人為了個人恩怨而故意陷害無辜之人丶或為了讓有罪之人逃脫法律制裁丶或為了金錢等貪慾等等,在司法機關調查丶瞭解案件情況進行初查詢問丶偵查詢問丶物證鑑定中丶法庭審理作證詢問時故意作虛假陳述丶虛假鑑定丶虛假記錄丶虛假翻譯,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法律上就叫“作偽證”。同時,法律還規定因證人個人自身生理的原因導致觀察能力的缺陷或不足,非故意作假證言的不是偽證,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透過上述簡介可以看出:“作偽證”是在司法機關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對司法機關撒謊的妨害司法的行為,它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也可以說司法機關是“受害人”,它擾亂了司法機關辦案秩序是嚴重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而能確認該“證人證言”的真假的職責主體是司法辦案機關丶方法是在深入調查取證過程的“質證”的方法,最終該“證人證言”是否是故意作偽證也只能司法辦案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確定,而不是司法機關以外的其他什麼個人或單位。就本案例而言,“以作偽證的名單和材料送派出所”,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認定某某人作偽證,只有派出所在查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自行確認,以及檢察機關丶法院在審查起訴和庭審中透過法定程式來依法確認,任何人無權代替,或“包辦代替”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認定“證人證言”真假的法定職責,所以,才會出現標題中所述“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審查的決定”。而派出所的決定是於法有據丶完全正確的。

    那麼,作為普通公民的當事人,或其他證人是否有權控告“作偽證”的證人呢?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偽證罪”的規定,普通公民可以在司法辦案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向司法辦案控告丶申訴證人意圖讓有罪的人逃脫刑責,而讓無罪之人被有罪追訴那故意“作偽證”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公民代替司法機關確認“偽證者丶作假證”的行為是擾亂司法辦案秩序的行為是完全錯誤的,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審查”是完全正確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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