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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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戶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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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俗人老李頭
他給你物品都算作是贈與的,而且沒有約定條件的,那就是無條件的贈與,不管是4萬還是四十萬,在法律上,都是不需要還的。有約定條件的,需拿出約定的書面正面可以考慮。
所以戀愛自由,當然分手也自由,沒有分手費和謹慎損失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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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雨亭569
感謝邀請,分手之後,各自安好,還算什麼賬了?我想請問你一下,這個賬這樣算了呢?吃吃喝喝都是雙方同意的,你情我願的事情,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能走下去,怪誰呢?我只能說是緣分已盡,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如果我是自己的話毛都沒有得算給你!你不要再問了,這筆賬沒有的算,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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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杜鵑仙子
對於這個問題確實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呀!
筆者認為:既然都直接分手了,就乾脆利落的分就好了,好聚好散嘛,沒有必要搞得跟仇人似的,俗話說得好:留一線、好相見!何必還要糾結那一點點花銷呢?
如果要算賬的部分:買房子、車子等大件的可以算,或是借給對方的錢是一定要算賬的。其他小小的開銷完全沒有任何必要去計較,不管是誰支出的都一樣。
當初是戀愛階段,吃吃喝喝玩玩,也花費不了幾個錢,更何況這些花費都是自願的日常費用,沒有辦法去計算,完全沒有必要,現在雖然分手了,想想當初相戀的時候是那麼的甜美!留下多少美好的回憶啊!
分手了依然可以做朋友,沒有必要變成——仇人啊!
祝願題主有一個幸福快樂的人生!
這種關係早就該分手,因為平等是婚姻的基礎。我不是指斤斤計較各種付出,而是指精神和能力的勢均力敵,兩年時間男方一味在經濟方面付出,如果結束關係是在女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男方提出來的,無論錢財多寡我覺得男方不該跟女方“算賬”,如果是女方提出來的,男方又在意多年來支出的錢財,可以跟女方“算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