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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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邦居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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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麗巴彥淖爾建設路95
按現有《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徵收,提供的三種補償方式。一,重新選擇宅基地新建安置。二,安置房安置。三,貨幣補償。依據補償原則,以改善居住條件為主的,意思就是原有宅基地證,房產證登記的面積要越拆越大,越拆越好,完全可以解決添人,減人的問題。這是國家用法律條文在保護農民的產權。希望農民朋友,提高法律意識,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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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摩文律師事務所包音泰
你好,補償內容是不同的人,指的是人口補償,地,宅基地和基本農田補承包田等補償的也都不一樣,你說的這種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政策標準,詳細可以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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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永闖江湖
個人感覺這一塊是不合理的,牽涉的老百姓太多了太複雜了。還是希望政府做一些細化的。像這樣的情況的確太多了幾乎關係的每個家庭。
2019年11月26日,國家釋出《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意見》提出,穩妥推進“長久不變”實施。
1、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現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以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證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屆時作統一變更。對個別調地的,在合同、登記簿和證書上作相應變更處理。
2、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但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
3、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透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4、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權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機制。維護進城農戶土地承包權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援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權或將承包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也可鼓勵其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對長期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棄耕拋荒行為。
綜上,無地農民指望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重新分地的願望要落空了。不過從《意見》的規定來看,以後國家會在提供就業服務等其它方面給予無地農民補償。當然,如果集體有機動地等未發包的土地,也是可以分給無地農民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透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