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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前期物業,在沒有成立業委的情況下,單方面找業主徵求意,單方面宣佈透過漲價,也沒與業主籤新的服務合同,我們沒簽字同意漲價的業主可以拒交漲價後的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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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海風116067626

    個人感覺,完全可以拒交,前期物業的這個做法有點越俎代庖了!

    一、物業費調價,必須按照法定流程來辦。

    1、先由物業公司向業委會提出物業費漲價申請,說明要漲價的理由和依據。

    3、按現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調高物業費價格這類事宜,需經小區業主雙過半(人數、面積)原則決議透過。

    4、若業主同意漲價的票數符合上述法定要求,那麼業委會應與物業公司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具體漲價的幅度以及執行時間等,並報送當地物價部門備案。(目前某些地區業已取消該類備案,就是說漲價與否,完全由業主與物業自行確定)

    5、按新合同約定的物業費標準執行。

    二、你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沒有業委會。在這個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就不具備提高物業費標準的法理基礎。

    1、漲價須業主大會決定,既然沒成立業主大會,怎麼可以和可能漲價呢?

    2、物業單方面徵求業主意見,純屬越俎代庖,這不能作為漲價依據。

    按《物業管理條例》,召集召開業主大會,這是業委會的法定職責,你物業公司只是小區的服務機構,在物業費漲價這類涉及全體業主公共管理許可權的大事上,你有什麼資格去徵集意見,而且還單方宣佈通過了呢?

    退一萬步講,真要徵集意見,也應該由第三方出面,例如委託轄區的居委會等等。

    而如果這樣做的話,漲價的意見肯定不可能透過!

    3、前期物業公司依據的是其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來管理小區。

    既然漲價了,那意味著合同條款出現了變更,就必須另行簽訂。

    而《前期合同》的簽約主體只可能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物業費是業主繳納,開發商又有什麼權利替全體業主做決定呢?

    所以,你完全可以拒繳新的物業費標準,要求物業公司拿出漲價的依據。

    或者直接向當地房產行政部門及物價部門反映,要求其前來糾正。

  • 2 # 商兔
    法律變了,執行法律的人的觀念也要變。當然,現在真正的打個官司,律師費用也是一筆很大的開銷。希望國家能對律師行業進行一個規範化的規定,近些年來,我們都知道法律的成本在不斷的擴大著。有些律師的律師費運簡直高昂到了極點。雖然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請律師的經濟能力方面卻不會人人平等。我認為國家未來可以有這麼一種常態。就是個人對法律知識完全掌握的情況下,自己完全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辯護。如果個人沒有同意漲物業費,那麼就是物業公司沒有真正協商成功的表現。按照法律來說,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現在都是一個法律社會了,變成人人懂法,人人學法的時代了。我們每一個人都要遵紀守法,不管處於社會任何地位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法律規範個人的言行,規範公司的經營道德水平。只有這樣,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強大,只有這樣,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幸福。

  • 3 # TX兵王

    沒有業委會,沒有街道辦,社群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公正投票,僅物業單方面宣佈有過半透過就堅持漲價,拒收原價,這樣的漲價,不同意漲價的業主憑什麼被強制漲價,強制高消費?任何法規都沒有這樣的規定。在漲物業費這個涉及業主利益問題上,如題物業這樣的操作是不公平的。有一個更典型的案例,情況與上述相同,不同的是,物業把兩個高層,兩個獨立的小區拉在起,高層漲價,別墅不漲價,但讓別墅近700戶參與近3000戶高層業主漲價投票,過了5O%就公告強制:漲價,讓住高層業主太反恩,強烈抵制物業這樣價,大家評一下,這樣做是不是有法規依據,是不是和諧社會支援的。

  • 4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在我地一般新房交接中包含雙方籤合同項內容,個別的物業合同還有約定,物業費上漲不高於國家公佈的物價上漲(通貨膨漲指數)不用全體業主同意,可以每年上漲部份為物價上漲部份,這本身就是合同內容,漲與不漲都由物業而定,這只是個例,不具普遍性。只是從道理上講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但地方政府嚴格控制物業費的上漲。是要依據業主同意簽字備案的。能得到多數業主同意上調物業費的也很少,只要按規定達到上漲標準的,物價局都能稽核透過。只要物價局批准了,物業就可以在全小區按新標準收費了,這是不管你同意還是反對上調物業費,業主都要按時按新標準交費,想拒交物業費,除非得到法院裁定,否則,業主直接違背了條例規定,物業有權依法起訴業主。

    有些人不理解為什麼?這是因為物業服務的全體業主的共有產權的共有事物,物業收費上漲要由多數業主同意,少數人要服從多數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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