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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的物件,已經談了幾個月了,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了,女方突然要分手,這期間給女方花的錢要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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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真情感

    對於問題中的要不要,我的回答是能要就要。

    我們每個人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在戀愛中我給你買東西給你花錢是因為我愛你,是衝著你嫁給我去花的,但是最後分手了,那麼我給你花的錢就沒有意義了,為什麼不要回來呢?

    愛情中我給你花錢,是應該的也是我自願的,但是我們分手了還沒有複合可能,我們就要要回來,不要說什麼有可能回到以前,如果提出分手了,要不是因為雙方發生了不可調節的矛盾,就是因為一方已經對這段感情沒有希望了,所有的美好都已經磨滅乾淨,以及沒有回頭的希望了,那我們就只是熟悉的陌生人,有的連陌生人都不是直接成為仇人。

    的時候又說你怎麼這麼小氣,給我買的東西花的錢,你還要要回去你是不是男人啊!

    我想我們就是因為自己男人,才會去要回本屬於自己的錢財,別到最後人錢兩空得不償失。

    我們要想明白分手了,是因為什麼原因,是她作,還是因為你做錯什麼,再者是你或者她有了更好的選擇,想明白這一點,你就會知道你這份錢要還是不要。

    我的主張是不管怎麼樣都要回來,既然分手了,而且決定了就不再有聯絡,為什麼不把錢要回來呢,沒有不好意思,有的只是他與你分開了你們沒有聯絡了,勞命又傷財。這樣我們及時止損將錢財要回來有何不可。

  • 2 # 平和淡定的對待人間凡

    人生的一段經歷,生活的一段過程,戀愛就必須要成為婚姻的雙方,任何法律也沒有這樣一項規定,分手也是很自然的事,沒必要反目為仇,沒必要斤斤計較,秋後算賬,都是在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的花費,本身就模糊不清,就是扳扯清楚,也必然會使雙方受到的傷害更深,一點也沒有意義!

  • 3 # 法學1954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給付的財物,分手後能不能取回,要根據給付時的具體情況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窮困抗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戀愛期間,借款要大大方方的說,贈與要明明白白的講,這樣才能處理好戀愛中的財產關係,戀愛關係也會更加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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