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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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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竇律說法
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下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您工作半年的話,視為一年,那麼按照N+1的標準您應該得到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應發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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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飛天小天使哥哥
為了n+1就是綜合你各方面的條件,根據你家庭狀況和經濟狀況所有的情況大致的給你提升一個對你比較合適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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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陽笑笑
題主在公司已有半年,現在要裁員,比較關心賠償金額,接下來由我解答關於“N+1的賠償標準”
一、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你在公司半年,那麼就按你這半年月平均工資,假如你月平均工資是8000元,工作半年,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即4000元。
若是公司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不需要另外給你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相當於你一個月的工資。
二、失業金領取及標準在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裁員手續辦理後,你可以提出申請辦理失業險領取。建議你向公司社保經辦人辦理。符合領取失業險條件達到即可辦理失業金領取。1、失業險繳納滿一年2、非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3、已進行失業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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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為簡單
首先N+1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裡的標準規範用詞,只是人力資源中或職場中的一種行話!正確理解途徑是看勞動合同法原文,很容易理解,也很容易搜尋到!給您一個最客觀的建議:對於法律法律法規政策性等,您首先搜尋原文,在網路上很容易找到,在這裡回答您的絕大多數不夠精準!請自行搜尋下載勞動合同著重看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丶四十六條丶四十七條丶四十八條丶八十七條,看明白看透了就不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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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80後雲帆
裁員補償的「N+1」是什麼?
根據經濟補償計算公式,我們知道N其實代表的是工作年限。
而+1,實際上不是經濟補償,是代通知金。
那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1」呢?
根據法規,若出現以下三種無過失辭退的情況,用人單位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N+1」:
所以在這三種情況下(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其他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了「N+1」還有哪些補償標準?
除了「N+1」和上述「N」這種更加廣泛的賠償方式外,還有一種「2N」賠償的標準。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法規需向勞動者支付「2N」的經濟補償金。
上述的「N」、「N+1」和「2N」的賠償標準,都是有特定使用情形,且不能兼得。
我們可以以此進行簡單的分類:
▶若合法解除,就應支付「N」或「N+1」;
▶若違法解除,就面臨「2N」的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原則上必須按法定標準來支付。但在實踐中,只要不存在法定情形(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達成經濟補償金的約定標準低於法定標準,也是可以被認定有效。
所以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時,要清楚瞭解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不然時候反悔,法律上可不一定會支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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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法無青天
N為勞動者在企業工作年限,1指企業未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而解除勞動合同,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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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旭子哥在西安
1、n+1賠償,是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給你補償的一種方式。
2、n就是根據你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半年以上的,算1個月。
3、+1就是指在此基礎上多補償你1個月工資,+2就是多補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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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此安好q
n是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半年半個月。比如6年3個月工齡。就按照6.5個月計算。多一天的也按半年。比如6年6個月多一天工齡。按照7個月計算。
基數標準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就是你把前12個月所有的車貼飯貼補助獎金等一起加起來除以12。如果超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1是替代通知金。按照正常出勤一個月工資計算。
最後再補充一個關鍵,這些都是按照稅前標準來計算,而且不扣稅的。嚴謹的說,大部分是不扣稅的哈。除非你這個數額太高,大概是當地社評工資三倍再乘以12。在上海,這個數字是30萬左右。如果你的補償高過這個數字,那麼是要徵收稅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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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R隨記
N是工齡,每滿1年補償一個月,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1個月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算。
1是代通金,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可以不補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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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D調的方小布
勞動合同法界定:N是指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所以,要看你的半年是6個月內,還是6個月+。按照N+1標準,如果是前者就補償1.5個月,如果是後者就是補償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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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虞人論事
拿出的你的工資詳單,應發部分(沒有扣除保險等費用),按照離職前往前數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補償基數,你把工資加下就知道了。另外提醒下,各省市的計算範圍石油差異的,最好人社局諮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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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你的家明哥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 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往前推12個月加起來再除以12 就是你的12個月平均工資
3、N是指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回覆列表
賠付的數額:大概是你兩個月的工資。
所謂n+1的賠償標準解釋如下。
①N是指你的工齡如果你在企業工作了一年,n就是一,如果你工作超過了半年,也是1。
②賠償基數是你的平均工資如果你的工資基本上是穩定的,那就可以按月薪來算,假設有偏差的話,最精準的方式是按你的年工資的平均值。
最後加1的解釋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讓你離開,那就不需要支付這個工資,假設三天到一週就讓你離開,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總結】按你現在的情況,如果公司馬上離開,應該支付你兩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