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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出的資金共10股,年底算賬按11股分的,現在管理的人員意思要把百分之十先算出來再按十股分,工資按管理人員最高開的,請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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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9264802415148

    大體上應該是:利潤(總收入)扣除成本(材料、水、電、人工、運輸、廠房租金(也許沒租房)、辦公雜支、稅費、銀行還貸(如果有按貸款確定的比例還貸及利息、裝置折舊(一般按10%)。以上這些在總收入中扣除後,得出純利潤(掙的錢)。將純利潤分成十股,其中:管理者拿1股,你們三人各分3股。

    如果事前另有約定,按約定辦。

  • 2 # 您發財

    你這個問題很模糊。但是看了之後先回答不合理。

    三人合夥投資總共全股是十股,你怎麼還按照11股分?自己給自己總股份擴股了一份啊

  • 3 # 翔峰財稅

    負責管理給乾股的可看作承包經營,他的10%乾股分紅實際上就是工資薪酬,優先分配。剩餘的按出資比例,股東間分配。另外有約定的按約定。

  • 4 # 三正說爆增

    問題意識清楚,但是有些細節不太明白。大概先說一下

    1、合作開公司,首先要有明確的分紅規則或約定,在股份和分紅方面,我國的做法是有約依約,無約依法。分紅必須要決定三個問題:一是按股份還是按貢獻?二是靜態還是動態?三資金股和人力股要不要重合還是分離?從你的問題來看,這一塊是沒有商定的,這是要解決的第1個問題

    2、10份股份,按照11份分,如果股東團隊中除了資金股以外,如果有股東,在公司日常運營中,承擔經營管理職責,又達到了公司規定的業績目標,多分一份,也很正常。應該支援。

    3、如果多餘的一份,使用於激勵股東以外的管理團隊,這一份是不能算作分紅的,應該在分紅之前提出。

    4、股東擔任高管的,薪酬待遇應按照公司統一的薪酬制度發放。

  • 5 # 沒馬扛刀

    這個問題像是實際投入資金的股東提出的吧。

    “三人合夥,請一個負責管理的人,給10%的乾股”。這實際上就明確約定了股份的分配比例是:

    A.30%(出資人)

    B.30%(出資人)

    C.30%(出資人),或者三人合計90%。

    D.10%(管理者)

    假設年終利潤分紅10萬元,那麼各出資人合計得到9萬元,管理者應該得到1萬元。

    至於管理者的工資多少,那是另一個概念的問題,你們事前一定是達成了共識的。

    如果你要把10萬元的可分配利潤按照11份來分,那麼管理者就變成了11分之1了,而不是約定的10分之1,實際變成了0.909萬元了,他當然會委屈的,甚至會覺得大股東心眼太小,有算計員工之嫌,也明顯違反了雙方的協議。

    為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做一個守信用的大股東,管理者的意見是客觀的,也是合理的,需要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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