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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家鄉氣象

    這要看你們自己內心對這片山林的規劃以及山林的面積及價值。如果你們對山林沒有遠景規劃,純粹處於荒廢狀態,有人想去開發利用是可以簽字的。想承包你山林的人要你們簽字無非是求穩,畢竟承包期長達30年,比如種果樹,人家正是盛果期,你說不出租了或說要漲租金了,手裡又沒有你們簽了字的合約,豈不抓瞎?

    租金多少應視山林面積及交通、水源、地質等條件而定,雙方能接受就行。如果自己對這片山林另有盤算,就不必急於簽字,當謀定而後奪。

  • 2 # 善國如強

    承包出租村集體山林地,必須依照《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法》規定,回答如下:

    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土地向本行政村外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或者經過村民大會2/3以上成員同意,並經過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規定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第五十二條規定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條規定 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四條規定 依照本章規定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出租期限30沒有超出國家法律法規期限有效。

    租金約定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 3 # 遠志長在精釀葡萄酒莊

    是否出租山林可以從這幾個方面考慮:1.對方租山林做什麼用?是否對環境有影響,如果有環境汙染的隱患,那是斷子絕孫的事,給多少錢也不能幹。2.對方給的租金數量是否合理,也就是說租金是否多於自己幹所獲得的收益。3.租金的支付方式,最好是先交3年的租金,其中2年的租金做抵押,1年的租金先交,之後是每年都必須先交租金,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每年討要租金像農民工討薪式的那麼艱難。這幾條僅供參考。

  • 4 # 1980年代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等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民事流轉的基礎。自願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出於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流轉方不得強迫受流轉方必須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流轉方也不得強迫流轉方必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多是等價有償,應當體現公平原則。有償原則並不排斥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某些時候的無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具體事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性質,也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限的剩餘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有期限的,該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剩餘的年限。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該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期限即不得超過10年。】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受流轉方應當具有農業生產的能力,這是對受流轉方主體資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原則,在同等條件下,較本集體所有制組織以外的人,可以優先取得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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