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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英田

    一、追加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會計處理:

    改按權益法時的初始成本=原投資的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原投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例題1: 2015年2月,A公司以800萬元現全自非關聯方處取得B公司10%的股權。A公司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16年1月2日,A公司又以1100萬元的現金自另一非關聯方處取得B公司12%的股權,相關手續於當日完成。當日,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9000萬元,A公司對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為2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後,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對該項股權投資轉為採用權益法核算,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

    要求:說明2016年1月2日追加投資時的處理。

    解:2015年2月取得10%股權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800

      貸:銀行存款 800     

    2015年年末因為是市價變動確認其他綜合收益—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200

    2016年1月2日追加投資時:

    A公司原持有10%股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

    新增投資而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為1100萬元,因此A公司對B公司 22%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1100=2100萬元>應享有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9000萬元×22%=1980萬元,因此,A公司無需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2016年1月2日,A公司確認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2100

      其他綜合收益 2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8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00

    銀行存款 1100

    投資收益 200

    二、減少處置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例題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決權股份,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對該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2016年10月,甲公司將該項投資中的50%出售給非關聯方,取得價款1800萬元。相關手續於當日完成。甲公司無法再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將剩餘股權投資轉為可供出售企融資產。出售時,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32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2600萬元,損益調整為300萬元,其他綜合收益為200萬元(性質為被投資單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除淨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為100萬元。剩餘股權的公允價值為18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

    要求:編制甲公司有關會計分錄。

    【解析】

    處置之前的分錄 :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2600

    貸:銀行存款2600

    損益調整、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權益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300

    貸: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200

    貸:其他綜合收益200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1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

    1、處置部分投資:

    借:銀行存款 18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300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5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1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50

    投資收益200

    2、終止採用權益法核算,將原確認的相關其他綜合收益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200

      貸:投資收益 200

    3、終止採用權益法核算,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

      貸:投資收益 100

    4、剩餘股權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天公允價值為1800萬元,賬面價值為1600萬元,兩者差異應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8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300

    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5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100

    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50

    投資收益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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