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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孤獨江L

    幾個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是不可能的,就算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也是無法正常進行工作的,而且違背了《物權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這如間幾個不同股份股董的公司成立一個董事會,這隻能讓事情越辦越遭,何況幾個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不同,業主意見不一樣,委員們業主身份不同,所以無法正常反映業主意見,無法正常監督,督促物業公司的工作。綜上所訴,幾個小區聯合成立業主委員會是行不通的,政府和法律都不允許的。

  • 2 # 海風116067626

    雖然問的比較籠統,這個問題還是值得探討。

    下列幾個事項需要釐清:

    一、不是“成立業委會”,嚴謹的說法是成立業主大會,進而選舉產生業委會

    二、按《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指導規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三、那麼物業管理區域怎麼劃分呢?《條例》規定,應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上海在這個問題上的原則是

    住宅小區,(含分期建設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的)其設定的配套設施裝置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裝置管理、維護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深圳的規定是

    物業管理區域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確定。

    遵循相對集中、資源共享、便於管理的原則。已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的,不再重新調整,但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同決定分割或者合併物業管理區域的除外。

    由此,回到問題,幾個小區是否可以聯合成立業主大會,選出一個業委會

    關鍵要看這幾個小區是否被劃在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即便不是一個區域,某些地區允許街道辦在徵詢業主意見後,予以合併。這樣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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