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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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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徐劍
這是一個沉重的社會話題,涉及到責任自負原則與前科報告制度。
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一直沒有結案,原因是多方面的,作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二個方面。一方面,民事活動中,當事人追求快速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往往是刑事立案,不僅可以節省訴訟成本,還可以在追訴過程中取得額外利益,促使當事人一方選擇刑事報案。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責任制不健全,特別是警察的追責制度不如法官、檢察官具體明確,致使有些本可以結案的刑事案件,立而不撤,或者撤銷後又立案,甚至已經處理的案件,撤銷後又追究刑事責任。
株連制度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株連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族刑,通常稱為夷三族或滅三族;收就是在對犯人判處某種刑罰時,還同時將其妻子、兒女等家屬沒收為官奴婢。現代社會的責任自負原則的最精要的含義是反對株連,就目前狀態而言,中國法律上反對株連,實質上仍有身份上的株連,如,現在的催收人也用信用徵信問題威脅欠款人:“趕快還錢吧,你上了不良信用名單,會影響你的子女的前途!”。
中國刑法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其範圍也僅在就業、入伍時,如實報告本人是否接受過刑事處罰,其親屬接受刑事處罰不在報告範圍之內。公民就業、入伍的政治審查有其必要性,作者認為,政治審查的範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當有所區別,社會主要矛盾為階級鬥爭時,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社會主要矛盾表現是經濟衝突時,政治審查限於本人為宜,過渡的擴充套件範圍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所謂案底是敵我矛盾坐過牢,人民內部矛盾勞教所(現在好像沒有了)拘留所呆過的這樣的人群,分性質才會有影響,一般都沒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