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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讀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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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吃瓜找柳柳
我認為公眾人物可以為廣告代言!
公眾人物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如果一些好的產品可以找具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來代言,那麼好的產品就可以被推銷出去,讓更多的人看到它。不至於被埋沒。
但是如果說公眾人物不經過自身的考量,就隨便為廣告代言的話,那麼這也是一種不好的現象,會被大眾詬病並影響自身的形象。
所以說公眾人物在為廣告代言的時候,首先要親身試用,考慮它的功效性,如果覺得產品很好,非常適合大眾,有推銷出去的意義的話,那麼就可以為這廣告代言,讓更多的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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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彩分享66666
作為公眾人物,擁有眾多的粉絲和影響力,大部分的消費者會因明星代言的產品從而促使消費者購買產品,如果有明星代言的產品能夠運作好,可以給消費者提供較好的產品資訊,產品的質量會更有保證,在一定的程度上會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也會給企業和產品有良好的廣告效益,如有虛假代言,違背誠信、為質量不好的產品代言,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損失,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著誠信缺失的問題,誠信缺失給消費者,會帶給公眾人物本身和企業廣告產品乃至整個社會都帶來不好的影響,也需要透過一些措施解決,虛假代言、違背誠信,只要不違背誠信,和社會道德代言,遵守法律的代言,都可以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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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才藝舞者小怡
首先我對明星廣告代言的看法有三點:
第一點:別讓大家利益受到傷害,否則自己的知名度會降低,不能盲目性的代言,因瞭解自己代言的產品規格價格
第二點:做為一產品全威性廣告代言人,應做到《三不,三切》不弄虛,不做假,不誇大其詞;切實以粉絲信賴為主,切實以群眾利益為想,切實以產品質量為實!
第三點:如果明星代言的廣告如發現假貨,產品質量等問題的話明星該負全責,那麼只有這樣,對於消費者,生產廠家以及明星能做到一個相互監督的認知,才能保證出現假冒偽劣商品,讓更多消費者放心使用,所以我認為滿足這幾點要求的明星是可以做廣告代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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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娛樂星勢力Online
公眾人物對廣告代言是一個很好的宣傳自己以及商品營銷很重要的一環。在挑選代言商品的時候,應該考慮清楚這款產品與自己的氣質符合不符合。選對了好的商品,可以提升自身的影響力。如果只是因為代言費用什麼代言都接。很可能會給自己帶來負面影響。認同代言商品公司的理念很重要。第二,一定要非常熟悉自己的代言產品。公眾人物有很深的影響力,很多粉絲都是因為偶像代言才選擇了這款產品。如果偶像只為代言費,不對商品進行一個全方位的瞭解。那損害的不僅僅是自己名聲,更有可能損害粉絲們的利益,損害了那些信任自己的人的利益。
所以所工作人物代言商品有利也有弊,不可一刀切。
作為品牌方,也應該找與自身產品氣質很像的明星,這樣才會相得益彰,擴大影響力。
我個人是比較贊同工作人物代言的,與其自己選,在同類商品間被商家忽悠,我更願意選擇自己喜歡的人代言的產品。
所以說,公眾人物要有良知,代言可以,必須謹慎,是機遇也是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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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影娛深耕者
公眾人物該不該為廣告代言,我認為這是共贏的局面,並且利大於弊?那麼我在下面給你分析一下。
公眾人物代言廣告是共贏的選擇1.公眾人物代言廣告首先廣告需要推廣,公眾人物需要利益或者推廣自己比如明星或者知名企業家都是公眾人物,這裡面為什麼會有共贏的?不就是公眾人物需要利益,而廣告主需要透過公眾人物的影響力推廣自己的產品嗎?
2.共贏是隻兩方面都獲利的情況去做某件事,公眾人物為廣告代言可以獲得利潤,有的高階代言更是能提高明星的影響力,比如LV、香奈兒等國際品牌的亞洲代言不光是找你代言推廣,更是對你在你所在地的地位認可,不是隨便明星都能代言,這是公眾人物和廣告主的共贏面。
3.廣告主的共贏點呢,我有非常好的產品但是我很難讓市場認可和認知,這就需要公眾人物為產品代言,讓觀眾對產品產生好感,並且以公眾人物的完美形象更能讓消費者安心,廣告主讓明星代言不一定純粹是為了促進顧客購買,購買更好,最大的期望是透過公眾人物代言讓觀眾深知和放心,讓觀眾從心裡感覺明星代言有保障,這才是廣告主的目的和共贏方式。
4.比如中低端產業因為疫情造成產品滯銷,就連央視的幾名公眾熟知的主持人也是出動帶貨也算是為這些品牌代言,雖然只是廠家獲利,央視是公益不收費用,但是央視透過自己代言帶貨,幫助了那些苦難中的企業,央視提升形象力,這也算是共贏。
5.當然從這個“公眾人物該不該為廣告代言”的問題裡我可以看出,是因為消費者對公眾人物代言產品的信任度降低,造成了很多人在質疑到底公眾人物到底該不該為廣告代言,我認為在共贏的情況下,總體“利大於弊”為什麼會說利大於弊,因為公眾人物代言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沒有公眾人物代言一個小企業小產品非常好的產品很難再全國或者全世界推廣開來,難道就是靠著大喇叭喊嗎?
那我們在來說說這個“弊”雖然有不良企業找一些公眾人物代言不好的產品,讓消費者產生不好的影響,但是這是國家監管部門可以控制的,因為你這些東西都是要推廣的,很容易查的到,隨著國家最強廣告法的到來,在有些特殊產品在找公眾人物代言時,還要求代言的公眾人物必須簽訂法律協議和自己親自使用,這就大大的減緩這個“弊”的影響,從而更好的讓公眾代言迴歸到人們放心的地步,消除百姓對公眾人物不良代言的影響也在逐步減少。
“該不該公眾人物為產品代言”的問題我認為共贏的情況下利大於弊,只要公眾人物不要見利忘義,加上政府的監督管理,總體公眾人物為產品代言是沒有問題的。 -
7 # 道遠財經獨解
公眾人物可以為廣告代言,但是可能需要更細緻的監管。
現在是商業社會,許多的公司可能也需要公眾人物來幫他們的廣告代言。但是,公眾人物由於本身可能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不僅自身的言行可能會給公眾帶來或大或小的影響,他們透過代言廣告來獲得廣告費或許無可厚非,但是可能也要兼顧到對社會可能帶來的影響。
公眾人物所代言的廣告當中,如果是好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可能並沒有什麼大的問題,但是如果是比較差的產品或者服務、甚至有的可能會對一部分公眾的經濟利益、身體健康造成影響的產品或者服務,公眾人物或許還是儘量不要代言類似的廣告,在廣告法當中,或許要制定更多的相關的細則。
對於相關的監管機構來說,可能也要加強對相關廣告的稽核和監管,儘量制定相應的規範,比如,要求公眾人物認真地選擇要代言廣告的產品或者服務,要求公眾人物自身必須認真地調查或者使用,而不能沒有經過真實的調查、體驗就代言廣告,比如規定,公眾人物如果明知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可能對人的身體健康或經濟利益有害的產品和服務的廣告還要選擇代言,可能就要承擔懲罰性的罰款甚至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
總之,作為公眾人物本身,為了維護自身的公眾形象,可能也要謹慎選擇所代言的廣告,比如也有許多的老戲骨、就很少為廣告代言、或者可能表現得特別謹慎。對於相關的監管機構來說,可能要制定更加詳細的監管規則,比如在廣告代言方面要求公眾人物必須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不能隨意的或者很輕易的給許多的產品做廣告代言,而可能要考慮到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自身可能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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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平和
《公眾人物代廣告,雙方逐利不人道,質量品牌何須叫,若有風險責難逃》
公眾人物做廣告,方法簡單多實效;代言只為把錢要,安全健康不知道;產品價格往上調,明星廠商開懷笑;民眾消費吃不消,與同謀財又失道;民眾拒絕把“坑”跳,嚴懲擔責罪難逃。
我個人認為,不管你是公眾人物也好,演藝明星也罷,你與“商品”、“產品”有關係嗎?他為什麼要找你去幫他“喊喇叭”打廣告。你為什麼不安分守紀幹好本職,非要去給別人代言,你到底是圖“名”還是圖“錢”。
你一隻手在“幫人”則另一隻手在“害人”。
依我看,雙方都不安好心,共同“拉幫結派”來欺騙“消費者”,讓百姓們鑽入你們設計好的“圈套”。你首先是充當了“雙面人”、“兩面派”角色,到後來,你則“費力不討好”、“裡外不是人”。社會曾出現這樣的例子,有的“明星藝人”形象大打折扣。
一、“公眾人員”不應該為“商品”廣告代言。
你不參加該商品產品的研發設計與生產製作的任何一個環節,你就沒有發言權,更沒資格去代言打廣告。你想為之去“效力”,實則是為了去“撈金”賺錢掙外塊,屬個人的“私利”而為。
二、產品及品牌的實力及質量,不是靠某個公眾人物吹出來的。
經過多年來的實踐檢驗,好的產品其質量不是你“明星”吹出來的。現在百姓們普遍認為,越是請“明星”打廣告拉貨攢人氣的產品越不是好“東西”。產品的強弱優劣,質品的好壞如否,關鍵是能不能被市場接受,百姓顧客們的青睞,越是大打廣告吹噓的,說明心中有“鬼”。一切應該交由市場來檢驗決定的。
三、即使某種產品是新研發投入的需作廣告宣傳,應由專業人員來代言。
你一個公眾人物一不瞭解產品性質,二者又不保證質量,你瞎起什麼哄,冒然代言容易被利益所使。高昂的廣告費無形增加了產品成本,必轉嫁於消費者於心何忍。
四、凡公眾人物代言的商品產品,必須由第三方見證簽訂負法律責任的協議書,即提供與公眾人物自己親自使用過該產品商品(最好有圖文影片資料)的證明作為佐證。
所以,我個人是強烈反對由“公眾人員”代言做廣告的,“酒香不怕巷子深”,何必“興師動眾”地大造“輿論”呢?奉勸那些並不“缺錢”的“公眾人物”們,再不要去給不法商家當“幫兇”欺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否則絕不輕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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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揭穿社會醜惡88888
商家請公眾人物代言有號召力,讓大天廣眾買東西都衝著名人明星代言的去買,商家讓產品消量更高,來收穫嬴利?
商家只顧撈錢,名人明星只顧撈錢,跟本不知道產品質量好與壞,特別是范冰冰代言虛假廣告劣質產品已經簽約兩次,連續幾年代言劣質產品,狼心狗肺,我估計大天廣眾已經看清這群吸血鬼?市場上所有產品都是明星代言,連馬桶都是明星代言?而且明星代言的東西都很貴,給明星鉅額代言費,而害的是每月拿著幾千元工資的老百姓,傷天害理,有錢的就是明星,窮的是老百姓,我呼籲全國老百姓不要買明星代言產品,有錢人無所謂,對於沒錢人真的很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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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如自在的嘉比裡娜
個人覺得,做代言者應該至少具備代言產品的專業知識,瞭解效能,做好稽核,清楚是否有誇大、不實、甚至是有害。不能僅僅為了代言費就什麼都可以做。不論是否公眾人物,還是相關專業代表,又或者是民間素人,都應該承擔自己代言、銷售、分享的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做好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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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可以為廣告代言,但是不能瞎代言,也就是不能為了錢沒有“底線”。為什麼說公眾人物能為廣告代言,有兩個原因:
1、從企業出發,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幾乎所有產品都是供過於求。再也不是那個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如果你做點宣傳,即使你的產品再好,可能也沒有人知道。
而廣告的作用就是宣傳,增加受眾。什麼樣的人能起到最大的作用,當然是公眾人物,他們有知名度,有大批的粉絲和追隨者。因此找公眾人物做廣告效果肯定是最好的。
2、從公眾人物出發,大家都是為了賺錢,公眾人物也要養家餬口。正如當初的陳佩斯靠接廣告撐起了自己的話劇班,才有後來我們看到的很對經典話劇。
公眾人物接廣告能增加收入,畢竟很多公眾人物如明星,有自己的工作室,手下有很多員工還等著他養活。
所以說這是個一舉兩得的事,其實我們不反感公眾人物接廣告,反感的是那些為了錢毫無“下限”地接廣告。
自己從未考察過產品,審查過產品的資質證書,也從未使過。
就為了錢,誇大產品的效果。甚至沒沒的說成有的。這才是讓觀眾最反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