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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河故人1688

    創業者一般都能管好自己,自律水平高。既然創業了,如果天天喝的爛醉肯定不行。如果連這個都學術不住自己,別創業。

  • 2 # 移動眾創空間

    感謝悟空邀請回答!一個嗜酒如命的創業合夥人,是否值得信賴?合字不好寫,一人一張口。企業合夥人是要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所以合夥人有嗜酒如命的習慣,肯定是需要引起注意的。要管理好一個合夥制企業,合夥人之間的交流一定要透明和誠懇,合夥人之間意見不一致,往往導致失敗,因此一定要有書面的合作協議,明文規定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1、出資方式:要明確是以現金還是技術還是資源形式出資,並要儲存出資相關的憑證。

    2、出資數額與期限:很多合夥人出資後沒有說明期限,在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他突然要抽資,導致企業經營不善,所以書面上一定要明確出資的數額與期限。以免合作中來扯皮。

    3、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攤: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攤在書面協議上一定要數字明確化,很多合夥人在合作前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都沒有明確的去說出具體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攤份額,導致各自的心裡都打著各自的小九九,會出現大家有利不宜,促使矛盾產生後也容易導致企業失敗。

    4、經營分工、許可權和責任:有時我們在合作中,可能會以章程上的股份分配為標準,但經營分工許可權和責任可需要在另一份書面協議當中詳細體現。

    如:我自己第二次創業的親身經驗,有一個合夥人跟我一起合夥創業,出資是各50%,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攤也是各50%,但經營分工就比較模糊,最後導致這個公司都是我在經營,她卻不聞不問,還利用這個公司的資源幹自己的業務,也許他當初合作就是為了得到這個公司的資源與人脈。但當然我自己也有錯,在識人用人上不當。後來我果斷的把這個公司送給了她,確定合夥人不合事實,真的要果斷的做出決定,要麼公司給他,要麼公司確定下來給自己。我公司給她後不久,她又找了個合夥人,最後她和她的合夥人也合作不下去,聽說公司也經營不下去了,聽後蠻心痛的。這是我用金錢和時間得來的教訓。

    5、合夥人個人負債的責任:如他有嗜酒如命的習慣,那合夥人個人負債的責任,這一條一定要明確清楚,由他個人負責個人所有的債務。

    6、協議變更和終止:這個也一定要明確。

    7、其他條款

    定協議前參看合夥企業法。在相信的合夥人也建議要有書面的合夥協議。

  • 3 # 王在溝

    看情況需要

    先固定好證據,進行清算

    這很容易 只要設定一對子母電腦就可以了 所有賬目你的電腦都可以看到 哦 子母電腦也叫 總機和分機 公司老總一般都用這種辦法掌控公司財務

      首先,還是要強調這一點“親兄弟明算賬”尤其涉及投資的出資方式、利益分配原則及債務清償方式等各方面必須提前約定;

      其次,錢帳分開(會計不能兼出納),顧全大局,彼此信任;

      第三,賬目彼此公開,做賬的不留後門或補丁,管錢的不能挪用,力爭簡單明瞭,清清楚楚,同時,定期核對,力求現金,帳實的一致;

      第四,如果條件允許,賬目還是僱專業人士來做;

      最後,遵紀守法,合理避稅,雙方商定透過制定各項財務制度來共同遵守。

      連結: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兩個人既然在一起合作了,我覺得信任是前提。最開始的明確每個人的投資,按照投資分紅,公平公正的處理這件事情,最好籤合同,明確支出和收入,避免糾紛。

    具體的有:1.進貨多少,要全部一批一批,一種一種,編號記下來.2.貨物每天賣出多少,按編號記錄下來,每隔一段時間清理貨物的數量。3.現金出入賬,收入多少,支出多少,這個很重要。4.如果消費有電腦打單的話,那可以不用記錄,因為電腦自動儲存的嘛,這個是最方便的一種辦法。

    就是心胸要寬闊一點,因為合夥經營最重要就是幾個夥伴要互相信任.賬目也要清楚,那些銷售和費用之類的單據,發票之類的要好好儲存,最好做到凡事都有單有據,這樣也是避免夥伴之間的經濟糾紛.

    生意帳目合作方法:如果條件允許的話,賬目還是僱人(會計)來做最好了,錢帳就是分開的,這樣雙方對賬務都清晰,都放心】

    弄個OA辦公系統。一人一個賬號,每天的收入和開銷,都記錄上。隨時可以查詢,比自己記錄到本子上方便得多。

    合夥的肯定是自己的兄弟或者是姐妹!既然是兄弟姐妹就要相信對方,你這麼不相信我看還是散了好。要不你們自己選出一個人來管帳。

    兩人合夥的話,一人管現金,一人管帳。管現金的人最好選沒有不良嗜好、中規中矩的人,並約定雙方定期核對一下帳目;管帳的人細心就行了,每一筆帳由管現金的人簽字確定,表示承認。

    按照你們的投入入總賬,所有的必要開支和盈利都從總賬裡面扣除,個人開支自己支出,最後的總賬剩餘在分成。

    雙方商定定期公佈帳目,核對現金,帳實一致。商定建立股份制的執行制度和分配製度,確保正常執行。

  • 4 # 一詩哥

    創業對一個人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關乎前途,關乎未來,絕對不能有半點兒疏忽,否則會讓你遭受重大損失,輕則損失財物,重則傾家蕩產。在對創業合夥人的選擇上一定要慎之又慎。這一點我深有感觸,我曾經就有一個嗜酒如命的合作者,不喝酒好人一個,一旦喝起酒來就換了一個人似的,沒有任何分寸可言,而且還天天的喝,天天的喝多。一次他一個人出差,晚上自己在小酒館喝酒,喝的人事不醒,枕著馬路牙子就睡著了,包裡的貴重物品都讓人拿走,最後被派出所民警用車拉到了派出所,睡了一宿,第2天派出所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接人。你說要攤上這樣的合夥人,能不耽誤大事嗎?把自己的前程放到這種人的身上能安心嗎?所以我覺得就是什麼也不幹,也不能和這樣的合夥人一起創業。

  • 5 # 菲菲七

    你好,我覺得吧,這個得看情況了,如果這個嗜酒如命的創業合夥人,喝醉酒不捅婁子,就沒什麼。

    但是如果喜歡喝酒,容易醉,又還經常發酒瘋捅婁子,那麼就不是合格的創業合夥人。

    關鍵還是在於他對公司業務是推力還是阻力。

    或者哪個更大,如果阻力大於推力,就不值得信任了,有的人喝醉酒後,做過什麼說了什麼,可能啥都不曉得了。跟這種人合作做事,那就是不大可能成功的。

    如果一出去吃個飯,喝個酒就成這種,那還真怕把公司交給他管,說不定出了啥子事情,他自己都還曉不得。你怎麼跟他合作呢?根本就不可能嘛。

    但有的人,雖然喜歡喝酒,但是人還是很清醒的,喝多了睡個覺,不鬧事,或者很少喝醉過,這種情況的合夥人還是不錯的,畢竟外面辦事的時候,也難免要喝酒之類的啊。有人能行,你就輕鬆點了塞。

    總之,我覺得要分開來看,並不能說嗜酒如命就不是好的創業合夥人,從平時的相處情況,你應該自己心裡有數才對。

  • 6 # 多金財經

    我見過幾千位創業企業家,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嗜酒如命的創業合夥人不值得信賴,並不是說這樣的人不值得信賴,而是說在創業合夥人這個位置上還嗜酒如命就不值得信賴。

    首先,如果創業合夥人還能有時間和精力嗜酒如命,那說明他本職工作不夠努力。創業必須全力以赴,一分鐘恨不得掰成兩半用,哪有時間如嗜酒?不管他酒量如何,只要嗜酒就一定會讓酒精麻醉。有一個創業的朋友比較嗜酒,但是比較輕,只是在大家聚會的時候,平時還是努力工作的,但是嗜酒後經常出洋相,導致業內對他的評價非常低,客戶在業務合作時如果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自然不會選擇評價不高的人去合作,公司也一直沒有發展壯大。

    其次,對於嗜酒如命的人來說,他連自己都不信賴,何談讓他人信賴他呢?他一定千百次後悔,千百次發誓下次不這樣了,但是到時還是忍不住。嗜酒如命是個非常明顯的缺點,創業合夥人這種角色按理說不能有如此明顯的缺點,否則一定會被競爭對手所利用。自我管理是創業合夥人非常重要的自我修養。

    再次,跟嗜酒如命的人一起工作風險非常高。現在喝酒後猝死案例都經常發生了,更何況還是高危的創業人士喝酒?嗜酒如命的人往往把握不好量,酒後各種事故的風險非常高,按照現在社會風行的同桌碰瓷案例,如果你跟他同桌吃飯,酒後出事,家屬又要向一起吃飯的人索賠,可是明明就是他自己非要喝,攔還攔不住,結交這樣的人簡直太冤大頭了。

    小酌怡情,必要時、偶爾時可以小酌,但切勿嗜酒,誤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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